明代注释律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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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律学文献的考证与评析研究

学者们注重对律学文献的考证与评析。杨一凡主编的《中国律学文献》收录了《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律条疏议》《大明律讲解》《法家裒集》《法缀》《新纂四六合律判语》等多部律学文献,为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律学提供了文献资料。[52]由于现见宋代以前的律学文献较少,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宋代和明清时期的律学文献。

(一)宋代律学文献

何勤华和日本学者冈野诚对《宋刑统》《律附音义》《刑书释名》和《刑统赋解》等宋代的注律文献进行了考证与分析。

何勤华认为,《宋刑统》开创了综合型注释书的先例,尽管在法律注释学方面没有超越《唐律疏议》,但其在体例上的创新却具有重要意义,即《唐律疏议》只是对律文作出注解,而《宋刑统》则将律文、注解、疏议、令、格、式、敕、起请等全部综合在一起,带有一种集大成的价值,以后明清时期的律例注释书,都继承了这一做法,因此,从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单一型的律文注释书,发展至明清时期的综合型的律例注释书,《宋刑统》起着开创性的作用。[53]

何勤华和日本学者冈野诚指出,孙奭著《律附音义》对研究唐律具有重要意义。何勤华认为,《律附音义》系孙奭为阐述《唐律》而作。《律附音义》的主体部分是唐律的原文,从“名例律卷第一”,至“断狱律卷第十二”,约占《律附音义》全书的九分之八,剩下的九分之一篇幅为“律音义”。《律附音义》中“律音”部分,从“名例第一”开始,对五刑、笞、杖、徒、流、死、御宝、县令、官当、自首等752个字、词、短语作了注释和解析。除个别用语的注文、解释比较详细外,大部分比较简单。从其对词义的解释情况来看,主要是对宋以前历代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和重述;但也有许多内容是对宋以前法学研究成果的发展和创新。[54]冈野诚从七个方面对北京图书馆藏宋刻《律附音义》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北京本律附音义的形式”“北京本律附音义的刊年”“律附音义的成立与流传”“北京本律附音义的流传”“北京本律十二卷的内容”“北京本律音义一卷的内容”“律附音义钞本”。他认为,《律附音义》是为了明法科举人学习的需要而对唐律十二卷覆刻的版本。因此,是研究开元律的一流资料。音义一卷是孙奭等人为了那些学习律、律疏、刑统的人的需要所写的,用来显示正字、正音、正义的。而且,可以认为律附音义的刊刻是在元朝的时候进行的,而到了明清它的流传就罕为人所闻了。[55]

何勤华认为,王键辑《刑书释名》对宋以前刑罚的解释具有一定特色。《刑书释名》一书是解释历代刑书(法典)中的刑名以及用刑方法的作品,分为黄帝刑、周代刑、汉代刑、魏刑、晋刑、南梁刑、北齐刑、北周刑、隋刑、唐刑、宋刑、金刑。[56]

何勤华对傅霖撰《刑统赋解》进行了介绍。《刑统赋解》以歌、赋的形式将《宋刑统》中的一些重要规定予以通俗的诵唱,便于人们学习、理解和掌握。《刑统赋解》卷首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关于《刑统赋解》一书的说明,以及朱彝尊的跋、查慎行的志、冒广生和徐松的记、董康的序,书末有沈家本所作的跋。全书共有八韵,每韵少的4条,多的22条,共119条。其结构分为赋、解、歌、增注四个层次,对每一条涉及的一项或数项法律规定作了详细充分、通俗易懂、对称押韵、朗朗上口的解说。[57]

(二)明清律学文献

因为明清私家注律作品较多,这一时期的律学文献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点。

学者们对明代的一些律学文献进行了考证和评析。如杨一凡、何勤华对《律解辩疑》进行了考证和介绍,[58]刘笃才对《法缀》进行了评析,[59]张伯元对《读律管见》《大明律集解附例》《律条疏议》进行了考证,[60]何勤华对《律学集议渊海》进行了介绍,[61]日本学者高盐博在《东京大学法学部所藏的明律注释书》一文中,介绍了东京大学所藏的《大明律例谚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详解》三部明代注律文献。[62]徐世虹在《日本内阁文库及其所藏明律书籍》一文中,介绍了日本内阁文库所藏的中国刊本和朝鲜、日本刊本的明代律学著作。[63]

何敏对清代注律文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她认为,据不完全统计,终清之世,私家解释《清律》的就有百余家,150多种注本,尚不包括同一种书的不同版本。《清律》私家释本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有辑注、笺释、全纂、汇纂、统纂集成、通考、根源、图说、歌诀等。[64]各释本的写作原意也各有不同,有立意于注释律例条文、疏解律意、阐发立法主旨的辑注类文本,如《大清律例辑注》《读律佩觿》《律例笺释》等;有立意于考竟源流、探求律例的历史因革和变化的考证类文本,如《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例根源》《读例存疑》等;也有为初入仕或初入幕者编写的实践性很强的指导文本,如《祥刑要览》《律法须知》《刑案汇览》等;还有一些以便于记诵、查阅为目的而编写的简本,如《大清律例便览》《读律提纲》等;还有将律例条文简绘成图表形式的图表类文本,如《名法指掌》《律例图说》等;还有为进行法制宣传编成韵诗的歌诀类文本,如《大清律例歌括》《读律一得歌》等。[65]私家释著内容广泛,涉及注释、校勘、文字、音韵等方面的知识,有些还涉及现代法理学、刑罚学、犯罪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在解释技术和注释风格上,私家释本集历代注释法律之大成,融注、疏、解、释、评、议为一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反映了我国封建法律文化的成熟和完备。[66]

尤陈俊按照性质与内容的不同,将明清时期出版的律学著作分为以下五类。一是辑注本类,以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与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5年)万维翰著《大清律例集注》为典型代表;二是考证本类,以乾隆四十年(公元1774年)刑部侍郎吴坛之《大清律例通考》和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刑部尚书薛允升之《读例存疑》为代表;三是司法应用本类,其中包括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出版的《读律佩觿》、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版的《明刑管见录》等,最著名者当属祝庆祺纂、鲍书芸订的《刑案汇览》;四是图表本类,以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纂辑的《名法指掌》与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纂辑的《律例图说》为代表;五是歌诀本类,其中著名者如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的《大清律例歌括》和光绪十六年(公元1890年)的《读律一得歌》。五类之中,又以有关司法应用的著作为数最多,其次则为有关律例考证和历史研究的著作。[67]

何勤华对王明德著《读律佩觹》和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进行了评析。在对《读律佩觹》的研究中,他主要考察了该书的版本、作者王明德的生平及学术思想,该书的体系、内容和特点,以及《读律佩觹》在我国古代学术史上的地位。[68]何勤华对《大清律辑注》的编撰结构和内容特点也进行了研究。《大清律辑注》共对458条律文,448条条例作了融理论与实务为一体的详尽的诠释。《大清律辑注》主要是通过下栏(主体部门)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注解,并附以相关的条例。除了下栏外,还专设上栏,对下栏的律文、注解和条例等作进一步阐释。何勤华认为,《大清律辑注》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在法学世界观方面,它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第二,它不仅仅是一部一般的律例注释书,或司法实务的指南,同时也是一部探讨法律基础理论的法理学作品,作者对许多法学基本理论问题,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第三,该书在博采各家注释时,不是一味地盲从,而是全面分析、深入比较,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69]

陆静对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进行了研究。在辑佚和考据基础上完成的《九朝律考》凝结着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精华。《九朝律考》有四个特点:征引详备,考证细致;自成体系,逻辑严谨;方法体例,承前启后;彰显学术研究的独立与客观。该书的历史价值在于:填补空白,勾勒九朝法律的生动图景;具有多种文献价值;揭示了中华法系形成的脉络;发展了律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律史学研究的体例。同时,《九朝律考》也存在一些缺憾之处,如较少采纳相关考古成果,引书不尽、易造成误解。[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