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机制复合体演变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前提假设
本书的研究建立在以下前提假设基础之上。
有关全球治理结构的前提假设是,目前的世界体系中没有全球政府存在(Rosenau,1993),因此针对同一个治理议题能够存在不同的全球治理机制,彼此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可以并行地存在于全球空间内。
有关治理主体的前提假设是,本书讨论的治理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基金会等。上述不同类型的主体能够在国际层面或跨国层面建立治理机制,对机制复合体的结构产生影响(Goldin,2013)。
二 机制复合体的演变模式
基于关键时刻的分析路径,本书将全球治理机制复合体的演变模式抽象为两种时期的交替,一是相对稳定时期,二是重大变化时期。在相对稳定时期,机制复合体中的治理主体及其建立的治理机制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和调整,整个机制复合体的结构处于稳定不变的状态。而在外界冲击引发的关键时刻,机制复合体进入重大变化时期,原有的机制路径依赖被打破,机制复合体的机构有可能面临重大调整和变化:什么样的治理主体能够参与机制复合体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什么样的治理机制能够被保留、调整、废除或者建立同样也存在不确定性。在经历重大变化时期的调整和改变以后,机制复合体最终将演变进入一个新的稳定时期。但新的稳定时期与之前的稳定时期相比,治理主体和治理机制都可能有非常大的差异,形成新的机制复合体结构。
图3-2 机制复合体的演变模式
三 机制复合体的演变动力
在对机制复合体的演变模式构建解释框架以后,笔者试图进一步对推动机制复合体演变的动力进行理论解释。在本书构建的演变机制解释框架中,将影响机制复合体演变的动力分为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两个部分。首先,外生因素用来解释什么样的外界冲击能够引发关键时刻,使得机制复合体进入重大调整时期。内生因素则用来解释潜在的治理主体如何对外界冲击作出反应,继而改变全球治理机制复合体的结构。
(一)外生因素:外界冲击引发新的治理问题
在传统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中,导致关键时刻产生的原因是外界变化,最可能是源于战争、经济大萧条等问题。在全球治理中,上述原因同样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与此同时,科技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是本书认为需要考察的重要因素。
外界冲击之所以能够导致机制复合体进入重大调整时期,核心原因是外界冲击能够在一个治理领域内引发新的治理问题。例如,战争冲突、政治局势的动荡或者科学技术的颠覆式发展,使得原有的治理议题优先级发生变化,或者在原有治理议题上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从而使得原有的机制复合体结构面临挑战。例如在 Nye(2014)对于互联网空间治理的研究中,指出机制复合体中事实上存在很多个子议题,不同的治理主体对相关子议题有更强的关注程度。但Nye没有指出机制复合体中多个子议题的出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更有可能是在受到一次次外界冲击的作用下先后发生。又例如,在本书对于基因信息机制复合体的研究中,技术跃迁改变人类对于基因信息的使用方式和规模,从而在新的技术水平下涌现出新的治理问题。
进一步,新的治理问题会对原本稳定的机制复合体带来冲击。不同于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本书认为新的治理问题出现并不必然产生相适应的新治理机制。但是,新的治理问题会给原有机制复合体中的治理主体和其他潜在主体带来调整其行动的机会窗口,让他们有可能基于各自的主观策略重新选择,使得机制复合体的结构进入高度不确定的调整时期。由于行为主体在面对新治理问题时的选择并没有必然的方向,因此对于机制复合体的演进动力分析就必须进一步考虑相关内生因素。
(二)内生因素:潜在治理主体的权力与动机
在传统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对于机制变迁的内生性解释,通常将不同主体的权力竞争视为解释基础,例如Mahoney和Thelen(2010)认为,制度是权力分配的工具,具有不同动机偏好的群体基于各自的权力相互竞争,竞争结果是产生对不同群体都有影响的机制变迁。主要考察的是不同主体的权力不对称性,制度体现了掌握更多权力的主体的意愿和偏好。但是,上述内生性解释对于不对称权力的探讨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内部的情况。基于本书对于全球治理结构的前提假设,这种权力不对称性的解释,显然不适合用来解释全球治理中的机制变迁。因为在没有世界政府存在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唯一的一种治理机制安排,因此并不是只有掌握最多权力的治理主体才有机会建立治理机制,各类潜在的治理主体有可能同时在一个议题领域内发展出多种治理机制。正是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本书需要建立新的解释框架来分析全球治理机制复合体演变的内生性因素。
因素一:主体的权力行使条件
为了分析主体在关键时刻的权力行使条件,首先需要关注主体拥有的权力资源(Orsini,2013,Mann,2013)。笔者认为,相关主体有可能运用三种类型的社会权力来应对全球挑战。第一种类型是政治权力。与Mann(2013)的研究一致,笔者认为在全球治理中,政治权力主要由国家主体掌握,其特征是具有地域边界的、中心化的社会监管权力。第二种类型是经济权力。在全球治理中,各类非政府主体——包括私人部门和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通过积累和利用金融资源,能够有权力在全球层面发展治理机制。第三种类型是理念权力,指的是相关主体能够利用社会专业知识和信息来提供新的全球治理方式。
进一步,在没有世界政府存在的情况下,拥有不同类型权力资源的治理主体有可能在同一治理议题领域中并行发展出不同的治理机制,因为同一类型的权力之间会相互竞争,但不同类型的权力却有可能在全球空间中并存,甚至共促发展。尽管国家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拥有最强的政治权力,但是各类非国家主体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权力和理念权力,能够在全球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因此,仅仅分析谁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对于解释机制复合体的演变意义不大;相反更应该关注的是,不同主体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权力(Weiss and Wilkinson,2014b)。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进一步推导,在由外界冲击引发的关键时刻中,一些治理主体比其他主体有更多的机会来建立机制,是因为这些主体所掌握的权力类型恰好与当时情景下的治理需求所匹配;而其他治理主体被排除在机制复合体之外,则是因为他们具备的权力类型与当时情景下的治理议题并不匹配。
因素二:主体的行为动机
尽管主体的权力类型能够用来解释哪些主体有机会在关键时刻参与机制建设,但是却无法解释为什么机制复合体中存在内容迥异甚至相悖的治理机制。换言之,对于机制复合体的演变而言,不仅需要分析主体何时拥有权力调整、废除和发展新的治理机制,还需要分析相关主体会发展出什么内容的治理机制,不同治理机制的内容是相互兼容促进还是相互矛盾对立。为了对治理机制内容的演变进行分析,就必须对相关治理主体的行为动机作出解释,即主体的行为动机如何产生。
传统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往往忽略行为者动机的分析(Lieberman,2002; Béland,2009; Blyth,Helgadóttir and Kring,2016),大部分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学者还是会将行为者的动机归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并且,即使在关键时刻的研究中,强调了行动主体具有高度灵活性自由选择其行动,已有研究也并没有解释主体做出选择的动机和想法如何产生(Blyth,Helgadóttir and Kring,2016)。事实上,Lieberman(2002)很早就指出,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对机制变迁进行研究,必须要将两种视角——制度和理念整合到一起,才能形成整体并且内生的解释,而不是强调一个因素而忽视另一个因素。
本书对于行为动机的分析,吸收了组织理论中关于行为主体制度逻辑的研究成果。Friedland和Alford(1991)较早指出需要关注制度逻辑差异对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他们提出“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存在各种重要的制度秩序,每一种制度秩序都有各自的中心逻辑——一组物质性实践与符号结构。不同的制度逻辑构成了各自的组织原则,组织和个人能够对其进行阐释”。Thornton(2004)认为,西方世界是由多元制度秩序和社会部门组成,其各自具有其核心的制度逻辑,现代社会主要的制度秩序包括市场、公司、职业、家庭、宗教和国家。在本书中,笔者重点关注三种制度逻辑。其一是国家的制度逻辑。作为一种再分配机制,国家的策略目标是增加国家的整体福利。其二是专业的制度逻辑。个人的专业知识是该制度逻辑的合法性来源,其目标则是增强个人的声誉。其三是社区的制度逻辑,其依赖于社区作为整体的意愿、信仰与信任,彼此互惠是该逻辑的合法性来源,其目标则是增强社区成员的地位与荣誉(Thornton,Ocasio and Lounsbury,2012)。
多元的制度逻辑导致了不同类型的组织行为与互动,从而导致了机制复杂性(Greenwood et al.,2010)。基于此进一步推导,当面对一个具体的治理议题,拥有相同制度逻辑的治理主体能够发展出具有原则和规范一致的治理机制;同时,由不同制度逻辑驱动的治理主体则有可能发展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治理机制。
图3-3 机制复合体的演变动力
总结机制复合体演变机制的理论分析。首先,从外生因素而言,政治经济局势的动荡、科学技术水平跃迁等外生冲击会对稳定的机制复合体造成冲击,具体表现为外界冲击能够引发新的治理议题,使得机制复合体中已有和潜在的治理主体进入关键时刻,获得调整、废除或者建立治理机制的机会。但机制复合体的变化方向并不由外生冲击所带来的治理问题所决定,机制复合体进入高度不确定的变化时期。其次,从内生因素而言,当机制复合体出于变化时期时,相关主体是否能够继续建立治理机制取决于其是否拥有权力行使条件,当主体掌握的特定社会权力与治理问题匹配,主体就有机会行使其权力发展治理机制,并且,拥有不同类型权力的主体可以在全球空间内并存发展治理机制。与此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类型主体行为动机的差异性。由于国家、跨国集团、基金会、专业组织、国际组织等遵循着不同的制度逻辑,因此在面对同一个全球治理议题时很有可能产生不同甚至完全相悖的判断,从而发展出内容不同甚至相悖的治理机制。
四 主体行为动机的替代性研究假设
尽管上文已经完成了理论解释框架的构建工作,但笔者还希望在理论发展方面进行更为严谨的努力。在基于理论建构的案例研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问题在于研究通常无法对潜在的替代性理论解释作出回应。为了使得本书的理论建构和实证分析更具说服力,笔者运用过程追踪检验工具试图克服上述问题,即针对行动主体的动机建立替代性的研究假设和检验。
在上述理论建构中,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上文的理论解释框架,借鉴已有组织理论研究,指出国家主体、非国家主体中的社会精英和正式组织等由于制度逻辑不同,因此其行为动机存在差异。在接下来的实证研究中,则需要对此判断做出进一步的检验,分析不同主体的行为动机具体如何产生。这个问题无法通过本章的理论建构得到答案,因此必须要借助过程追踪检验工具,通过具体的实证分析才有可能回答。为了对本书理论解释框架中的核心因素——主体行为动机做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对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动机构建替代性的研究假设,进而在后文的实证研究中,基于可观测的具体历史证据,对替代性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从而完善和发展本书的理论解释。
上文中已经提到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已有关键时刻的研究路径中没有对主体的行为动机进行深入探讨。早期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主要是将人的动机视为“物质”导向——即满足个体的物质利益,但这种做法受到此后学者的质疑(Blyth,Helgadóttir and Kring,2016),认为在历史制度分析视角下,需要对行动主体出于什么动机发展新的制度议程做出更好的解释(Béland,2009)。在已有的文献讨论中,不同学者对主体的行为动机提出不同维度的区分,例如观念建构视角出发的解释中,Hale和Held(2011)指出导致全球治理机制变迁的原因,有可能是主要行动主体观念偏好的改变,而不是物质利益博弈的结果,尽管在他看来,观念偏好和物质利益很难区分。但是,也有学者在最新的研究中指出,通过过程追踪分析,能够区分行动主体的行为动机是“理念”导向还是“物质”导向(Jacobs,2015)。本书既采取这样的分析路径,试图对案例研究中涉及的多元主体——国家、科学共同体、国家间政府组织、多利益主体联盟等主体的行为动机提出替代性的研究假设。
一方面,基于本书理论分析框架所发展的对于主体行为动机的理论假设是,由于治理主体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因此导致其在应对具体治理问题时产生差异化的行为动机。这一理论假设背后的理论支撑来自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研究关于制度逻辑的探讨,其理论核心认为主体对于自我利益的判断并不是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更多是按照其所在社会部门遵循的制度逻辑采取行动。
另一方面,与本书理论分析框架提出的假设相对应的替代性假设则认为,不同主体面对一项治理问题时,基于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进行判断,从而产生相同或不同的行为动机。这一假设背后的理论支撑来自新古典经济学以来对于经济理性人的研究,其并不认为制度环境能够决定主体的行为动机和行动选择。
在本书的案例研究中,将运用过程追踪检验的方法,通过一手数据和二手数据的积累和分析,寻找尽可能丰富的可观测的历史细节,将这些历史细节作为证据,对各类主体行为动机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