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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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巴县婚姻档案的基本情况

婚姻及相关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难题,它是许多社会现象的综合,折射出那个时代的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家庭、心理等多个方面。[11]本书主要以巴县婚姻档案作为考察研究的中心,旨在对这部分档案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分析和阐释。

婚姻档案,又称婚姻登记档案,在现代意义上主要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产生和形成的与婚姻有关的相关记录,涉及到结婚登记、婚姻撤销、离婚登记、婚姻登记补发等过程,对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而制定的,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表现出对作为民生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档案的重视程度。

巴县档案现有的分类体系中并没有婚姻这一类别,只在司法大类下面设置了妇女小类。根据四川省档案馆提供利用的巴县档案目录分类索引,可以统计出巴县档案乾隆至光绪每朝的妇女类别案卷数量,见表0-1。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宣统朝的档案只有内政和司法总类两大类别,下面没有再进行细分,但其中也有少部分档案涉及妇女与婚姻问题。

表0-1 巴县档案妇女类别案卷数量统计表

续表

通过对妇女类档案内容的考察,笔者发现这部分档案绝大多数与婚姻有关。再经过对巴县档案中其他类别档案的爬梳之后发现,在巴县档案的命案、家庭、继承等部分,也有少量涉及到婚姻的诉讼案件。此外,在内政部分还有官府针对妇女和婚姻问题发布的各种文件,涉及到买休卖休、童养婚姻、节妇旌表等等问题。因此,借用现代婚姻档案的概念,笔者将巴县档案中凡与婚姻相关的档案均划入巴县婚姻档案的范畴进行研究,[12]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三大部分:司法大类下面的妇女小类、妇女小类之外的其他类别中与婚姻有关的部分、内政部分有关婚姻的各种文件。尤其上表统计的6515卷妇女类别档案,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档案,是巴县县衙在审理与妇女和婚姻有关的案件过程中形成和保存下来的档案,是本书进行讨论和研究的主要对象。

巴县档案自发现至今,经过了多次整理。根据《四川省档案馆指南》记载,1965年四川省档案馆接收巴县档案之后就组织人力对其进行了裱糊和缩微,编制了案卷目录9册,裱糊档案90余万张,缩微1058盘67331卷,而且当时还可以对外出售缩微胶卷。[13]目前四川省档案馆所提供利用的巴县档案主要有两种形式:缩微胶卷和光盘。乾隆至宣统各朝均有缩微胶卷,乾隆至同治年间同时还有光盘。出于保护珍贵原件的需要,巴县档案纸质原件已经不再对外提供利用。从笔者了解到的巴县婚姻档案的保存状况来看,因为前期按照事由重新分类和整理所带来的影响,再加上藏于破庙之时所遭受的损毁,虽然巴县婚姻档案理论上有6000多卷,但是档案的保存情况不是很理想,残卷较多,类似“天书”。[14]部分档案只有告状一份材料,也有部分除了告状之外,还有衙门发出的传讯当事人的差票,就没有其他材料了。[15]这两种类型的档案只记载了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看到被告人的诉状等相关材料。即使告状内容存在夸大、虚构等现象,也苦于材料的缺乏无法得到印证。尽管这些材料对我们研究清代诉讼制度以及诉讼文书的格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无法从其内容叙述中窥见事情的真相,也无法明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确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类档案无法给我们讲述一个真实的、完整的故事,其价值不能得到正常的体现,在应有价值基础上有所下降。真正完整的案卷既有原告的告状,也有被告的诉状,甚至原被两造还不止一次地向衙门递交他们的状纸,双方在不断地进行博弈。知县受理案件发出差票之后,当事人、中证人等随票赶赴县衙参加堂审,从堂审的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知县做出的审断结果。如果一次堂审(初讯)不能解决问题,可能还会有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堂审(复讯),每次堂审都会有相关的记录。原被两造及其他当事人对审断结果表示认同,各方还会具结画押。这种类型的案卷故事情节清楚完整,一般都是一案一卷,即使今后此案还有新的状况又产生了新的诉讼,两案也多采用合并为一卷的方式进行立卷归档。因此,从这类故事情节完整的档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各方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发生的故事,对我们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巴县婚姻档案中故事情节完整、保存又很完好、字迹清晰可辨的档案估计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

此外,巴县婚姻档案在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如下问题也给利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直接影响到档案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类问题并不是巴县婚姻档案所独有,巴县档案的其他类别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1.同一案件的档案材料被分散打乱到多个案卷之中

按照档案整理必须保持文件之间在来源和内容等方面的有机联系的原则,围绕同一案件产生的相关档案材料应该放在一个案卷之中,如果放在不同的案卷,则人为割裂了这些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不能全面反映诉讼的流程,也直接影响到故事叙述的完整程度,给利用者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会使档案的价值降低。从巴县婚姻档案的整理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档案的整理保持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但因为档案数量较大,被发现时其原始状态已经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整理时又打乱了按房分类的原有体系,造成部分应该放在同一案卷中的档案被分散打乱到多个案卷之中。

以6-4-5716案卷为例,该案卷的标题[16]是:“正里二甲唐何氏因女许配迎娶遭堂侄赖婚勒钱未遂,把阻女不许出嫁控唐开益等一案,咸丰十一年五月”,此标题是后来重新整理时加上去的,并不是案卷最原始的标题。根据供词可知,此案涉及到唐何氏之幼女唐幺姑的婚事纠纷。刘洪发串同何万银以及唐何氏之子唐开亮私写庚帖,把唐何氏之女即唐开亮之妹唐幺姑许与刘洪发为婚,并到唐何氏家抢亲,而唐何氏坚称此女并未许给刘洪发为妻。从1870页到1891页都是该案件的相关内容,分别为唐何氏首状、唐何氏告状、[17]差票、供状,唯独缺少结状材料。经过查找发现,6-4-5716案卷缺少的结状材料在6-4-5729、6-4-5730两个案卷里。其中,6-4-5729案卷内有刘洪发和何万银两人的结状,两人都承认唐幺姑并未许配刘洪发为婚,刘洪发系平白图赖,何万银不应作媒并串同唐开亮私书庚帖,断将二人掌责锁押,日后不许与唐开亮来往。按照常理,被告已经具结,原告也应该有结状才对,但前述两个案卷中都没有唐何氏的结状,应该是被放到了其他案卷之内。经过查检,发现唐何氏的结状就在紧接着的6-4-5730案卷内,而这个案卷内仅有这份结状,并无其他材料,整理者在拟定的案卷标题后加了括号并写下了“不全”二字。至此,这个案件的所有档案材料终于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本应该保存在同一案卷内的档案被分散到了三个案卷之中。幸好这几卷相隔不太远,很容易被利用者发现,还能较为顺利地加以利用,如果这几卷相隔太远,则不容易找到彼此之间的关联,也不能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档案的利用价值会大打折扣。

并不是所有被分散的档案都能像上述案例一样被找到并且按照“时间顺序+逻辑顺序”重新编排之后加以利用,也有部分案卷只有零散残缺的单份档案,无法找到本应该放在一起的其他档案材料,其保存和利用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以6-4-5748案卷为例,该案卷内只有一份保状,其他相关材料如告状、诉状、差票、传讯单、供词等均不知所踪,估计应该是被分散到了其他案卷之中,也有可能是已经丢失或者损毁。保状内容是“具保状人徐刚,今于大老爷台前为保状事。情陈洪昇以恶贼难容事具控萧要子三在案,沐恩讯明,委因萧要子三不应纵子奸拐陈洪昇妻子,将伊押候。讵伊在押患病,看役禀明,蒙批取保调治。今蚁赴案保得萧要子三出外医调病症,不得借保脱逃。倘有脱逃等弊,惟蚁保人是咎。中间不虚,保状是实。”[18]根据保状内容可知,该案涉及到奸拐人妻,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但苦于找不到其他相关材料,无法了解整个案件的始末,对其中的细节也无从知晓,只能放弃,不予利用。

再如6-4-5762案卷,卷内只有传讯单和供词两份材料。根据供词可知,该案主要反映的是丈夫逼妻为娼的问题,但该女子从小被人抱养长大,知县却判亲生母亲领回另嫁,并没有判给养母。所以,此案不仅涉及逼娼问题,还涉及到亲生母亲和养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本案卷不仅缺少告状、诉状、结状等相关材料,而且仅有的传讯单和供词上的日期都只有月和日,不知具体年份,甚至也无法看出审理此案的知县是谁。这些重要信息的缺失,使得该档案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也给利用者带来极大的不便。

2.多个案件的材料混放在同一案卷之中

同一案件的材料被分散打乱,会给管理和利用造成不便,同样,不同案件的材料被放在同一案卷之中,也会给管理和利用带来麻烦。以6-4-5717为例,该案卷内原始标题为“为奸拐卷逃事,据廉里七甲原告陈黄氏、被告郑元太等卷,咸丰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立”,从1895页至1901页都是有关该案件的材料,分别为告状、粘单、知县发出的差票等内容。但是从1902页到1936页就变成了蒋登文所立的主嫁文约、黄大顺请约、黄大顺永杜后患文约、差票、供状等内容。根据档案内容可以判断,1902页到1936页的材料是另一个案件的相关记录,主要记载的是朱永科、朱永辉、朱泰祥三人具禀蒋三、贺吹吹、伍兴发、黄大顺等将其侄女蒋朱氏嫁卖的事,与案卷标题内容完全不相关。很显然6-4-5717案卷内保存了两个案件的内容,本应该放在两个案卷之中,整理者却错放在了同一个案卷。第一个案件到差票就截止了,没有后续的相关记录,到底是原本如此,还是整理过程中没找到其余材料?如果没有了后续材料,我们永远也无法弄清此告状的真实性到底有多大,自然也无法将告状者描述的故事视为一个真实可信的文本进行研究。后一个案件没有标题、告状、诉状等内容,尽管也能从供词中了解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可以大体描述出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但因为没有原被两造最原始的诉讼材料,所以不能准确获知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他们的真实意图。而且,巴县婚姻档案中的供状等材料所记录的成文日期通常将年份省略,只记录了月和日,如果告状、诉状等记载了关键信息的材料缺失,那么这个案件发生的准确日期将不可考证,其保存和利用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3.同一案卷内的档案顺序排列混乱,毫无逻辑关系

同一案卷里面的档案材料应该按照“时间顺序+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和整理。形成时间不同的档案材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利用者了解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知县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各类契约、粘单等作为证据的材料应该放在相应状纸后面,以保持整个案件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形成时间相同的档案材料,又应该按照以下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告状(首状、禀状、恳状、存状)等原告诉讼材料在前,诉状(被告所具的诉状、团邻等地方势力所具的息状等)及其他材料在后;作为堂审记录的供状排列在前,作为结案材料的结状、保状、领状、缴状等排列在后。大体顺序应该是:案卷封面—告状、首状、禀状等告状材料—被告等所具的诉状材料(含诉状、息状等)—知县所发的差票(也可能在诉状材料之前)—传讯单—供词—结状材料。有时告状与诉状不断交替进行,而且中间可能还会出现特殊情况下差役的禀状,涉及人命问题时仵作的验尸报告及其他可能产生的材料,也大体按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排序,整个案卷脉络清楚,事件发展流程和经过一目了然。

巴县婚姻档案中部分案卷内的档案没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证据材料顺序混乱,给利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以6-4-5716案卷为例,1873页至1874页是差票,日期为咸丰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1878页是唐何氏的告状,日期是咸丰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按照时间顺序以及逻辑关系来说,这个告状应该放在差票之前,但是整理的时候,却放在了差票之后。又如6-4-5735案卷徐文钟与徐邓氏互控一案,2129页是徐梅香结状,日期是咸丰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接下来2130页到2138页分别是禀状、传讯单、供状、孀妇徐邓氏结状,日期也是咸丰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尽管这几份材料形成日期相同,但很显然,从逻辑关系来讲,该案卷的排列顺序并不合适,徐梅香结状应该排到徐邓氏结状之前或之后,不能排在整个案卷的最开始。该案卷内的档案顺序应该是禀状—传讯单—供状—结状,这才符合案件受理—传讯—审理—结案的逻辑顺序。为了能正确地使用这些材料,利用者需要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逻辑顺序重新对其进行整理和排序,方才可以利用。而每个利用者都这样做必然会造成周而复始的重复劳动。这样的案例在巴县婚姻档案中并不鲜见,在巴县其他类别的案卷中也存在。

综上,目前提供利用的巴县档案中存在着一些错漏之处,利用者在利用档案的时候,要仔细鉴别、认真判断,将遇到的类似问题记录下来,以后在另外的案卷中发现相同的人名和案情时,再将两处的材料进行衔接和对比,才能最终窥得其全貌。在整理工作中,档案部门需要将这些错漏之处进行相关的处理,以方便利用者。而要找到这些错漏之处,需要档案部门充分发挥利用者的积极性,建立与利用者之间的联系,利用者可以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档案部门,而档案部门可以在查实之后随即进行相应的处理。日积月累,存在的问题总会越来越少,档案将会最大限度恢复原来的面貌。一旦有机会进行进一步的整理,这些“冤假错案”将会根据平常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纠正。即使不能完全纠正,最起码可以在目录中添加备注进行说明,使分散的档案之间建立起相互关联,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其实不仅仅在巴县档案中存在这些错漏问题,浙江龙泉档案也存在一个案件的档案散存在多个案卷,而一个案卷中又包含多个毫不相关的案件的情况。[19]浙江大学在整理龙泉档案时,就采取了先以案件为单位将散存档案集中,再按照时间或逻辑顺序进行编排的办法。而在索引目录中增加“卷宗号”与“原卷宗编码”,更是建立起了档案现存状况与其本来面目之间的有机联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