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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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

巴县婚姻档案给予我们一个全面审视清代基层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生动场景,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围绕婚姻关系主题的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亲家之间、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出嫁女儿与娘家之间,以及邻里亲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再现了清代四川基层社会的婚姻形态、婚姻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民俗文化、伦理道德结构以及司法实践,具有浓郁的地方色彩。在书写形式上,巴县婚姻档案给我们展示出清代民间诉讼的别样形态,纷繁多样的文种与格式、特色鲜明的语言和称谓、种类繁多的官代书戳记与画押;在记载内容上,巴县婚姻档案可以与相关文献进行互证互补;在婚姻习俗上,巴县婚姻档案中呈现出较多与律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在当今的社会仍然有所体现;在司法价值上,从巴县婚姻档案中可以看到知县实际审断结果与律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对巴县婚姻档案进行讨论和研究,既可以让我们对清代婚姻诉讼的流程、诉讼文书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有更清楚的认识,还可以让我们对清代底层百姓的婚姻家庭生活及他们的喜怒哀乐有更真切的体会,对清代官与民之间的互动有更深刻的了解。

巴县婚姻档案是清代巴县衙门在行政管理和诉讼处理过程中保存下来的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当时当事直接形成的,并不是事后根据记忆或者传言编写的,具有图书、报刊和其他各种文献不能代替的特殊地位,价值珍贵,决不亚于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和私家档案。它不仅是清代社会生活的生动写照,还是清代地方衙门的活动记录,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佐证,清代地方官府文书的珍贵样品。[21]具体说来,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清代四川婚姻家庭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社会关系的最宝贵的第一手史料

巴县婚姻档案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一手史料,对巴县、四川乃至整个基层社会的地方风俗文化和社会、经济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巴县婚姻档案中所记载的人和事比较具体,人物的命运曲折坎坷,向我们展现了丰富的生活形态和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比其他文献更加生动,更加具体,更加值得研究。类似清代地方档案的最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细致入微,具体详尽,鲜明逼真,直接反映民间情况、基层情况的材料,即所谓的微观材料。[22]这些微观材料展现给我们的是丰富多样的人物形象,活灵活现的生活场景,以及当事人各方斗智斗勇的博弈关系,非常详尽而生动,有利于我们对清代婚姻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微观研究。虽然这些诉讼档案中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真实的信息,[23]比如告状人和诉状人在其呈状中所陈述的有可能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甚至与事实完全相反,但根据原被两造以及相关中证人提供的案情陈述以及堂审时的供词、结案时的保领结状等材料,我们可以对各方所述的真实程度以及所言不实背后的原因及意图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巴县婚姻档案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幅下层社会婚姻万象的真实画面:从童养婚档案中,我们看到童养媳在夫家的生活状况以及娘婆二家围绕童养媳发生的博弈;从退悔婚档案中,我们看到民间退悔婚的各种样态以及退悔婚背后的故事;从嫁卖生妻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官方的一再禁令与民间因穷苦而嫁卖生妻屡禁不止的矛盾和冲突;从孀妇再嫁档案中,我们看到了清代不断加大节妇旌表力度与下层社会孀妇再嫁普遍存在的对立和统一;从犯奸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因夫妻年龄差距过大、丈夫常年不在家、家庭穷苦等感情因素和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婚外情;从卖娼档案中,我们看到卖娼妇女的凄惨身世,她们大多来自巴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被丈夫或其他人因各种原因而逼娼。正是有了巴县婚姻档案,这些历史的真相才能得以再现。而在这些真相背后,男女地位差距如此之大,妇女当作丈夫的附属品被嫁卖、逼娼,尤其让我们深觉悲愤和同情。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四川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探讨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必要素材,还是我们研究清代法律与地方实践之间联系和区别的重要样本。所以说,“清代档案在史料中不容忽视,应该把它放在研究历史的最高地位”。[24]

2.与其他类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互证互补的重要文本

目前有关四川婚姻状况的文献主要有档案、地方志、笔记、小说、家谱等,这几类文献可以相互补充。比如:地方志、小说当中显示,四川存在着“典妻”的情况,但是在巴县婚姻档案中却没有记载,起码目前还没有在档案中明确看到“典妻”这个词。只有在卖娼类档案中看到一例比较类似的案例,但该案例是被知县当作“纵容妻子卖娼”来进行定案并审断的,并没有明确提出该案例是“典妻”。档案中没有明确典妻案件的记载,分析原因,是清代的四川没有这种现象,还是仅仅因为这类纠纷没有闹上公堂,因此巴县档案中没有相关记录,值得深入分析。在志书中,对某些人和事都是一笔带过,比如介绍某位节妇,就仅仅只有节妇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至于该节妇到底有什么样的事迹,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巴县档案中有关节妇旌表的记载,却对节妇的详细信息及守节事迹有非常细致的说明,对我们理解清代的守节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巴县档案中每一个坊厢有关男女人口的记载,可以非常准确地计算出清代巴县男女人口的比例,对研究童养婚、嫁卖生妻、孀妇再嫁、通奸和卖娼等现象之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巴县档案中有关育婴堂女孩死亡人数的记载,亦可以作为研究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重要证据。而这些生动而详实的资料,却是在志书、小说、笔记等文献中无法找到的。另外,在《民事习惯报告录》及其他很多记载中,较多地方有转房婚、抢婚、招夫养夫、招夫养子等婚姻现象,巴县档案中是否有这类婚姻现象的记载,还有待继续深入研讨。

张我德先生在1982年四川省档案学会成立大会上对巴县档案的价值也有精彩的评述:“(巴县档案)不但可以补充、订正一般史书记载的疏漏和错误,而且还可以使我们能够在历史研究中探索不少新的领域”,“比起高级衙门的档案,基层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反映更具体,相对来说也比较接近历史实际”。[25]相比清朝中央政府形成的刑科题本,类似巴县婚姻档案的州县诉讼档案更接近地方实际和历史真相,更能直接反映清代州县的民间百态、基层情况和衙门运作。相比清代的会典、则例等官书,州县诉讼档案也更符合实际,因为官书上的记载并不等同于地方的具体执行情况。相比以“官箴”为主的文献(含各种清代私家笔记),地方档案的记载也更为真实,如果没有档案的佐证,“官箴”等类文献的记载也不可轻信。[26]相比各类官修志书,巴县档案的记载也更值得信任。比如有关清代巴县人口的统计,志书中的记载并不是自然人口,如果我们在研究的时候,错把《巴县志》中的记载当作了巴县的自然人口,我们得出的结论也就偏离了实际。

另外,对巴县婚姻档案的某些研究结论可以与其他学者对全国婚姻关系的研究相互比较。比如郭松义对清代各省女子的平均初婚年龄进行研究,四川省统计人数1614人,平均初婚年龄16.87岁;贵州省统计人数388人,平均初婚年龄16.79岁,[27]笔者根据巴县婚姻档案所记载的女子初婚年龄进行统计,得出清代巴县女子平均初婚年龄为16.68岁,与郭松义对四川的研究很是吻合。

3.研究清代诉讼文书的文种、书写格式及特点的极好案例

巴县婚姻档案,还为我们研究清代文书学提供了很多极好的案例和珍贵的样品,对丰富文书学和档案学的理论也很有意义。从巴县婚姻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纷繁多样的文种类型,这些文种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根据使用目的和场景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更为多样、更为具体的文种。比如,状还可以细分为告状、禀状、诉状、送状、息状、保状、报状、催状、结状、哀状、领状、恳状、限状、存状,契约还可以细分为主婚契约、退婚契约、离异契约、和睦契约、杜患契约、服约等等。这些文种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比如结状还可以细分为缴结状、领结状、悔结状、舍结状、逐结状,服约还可以细分为服认约、服领约等等。巴县婚姻档案中呈现出来的文种类型是非常丰富的,每一个具体的文种用途各不相同,展现出清代档案中文种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巴县婚姻档案中,也有清代文书中常见的抬头、避讳等书写方式。官代书在为当事人书写状纸时,凡提到知县大人时多采用双抬甚至三抬的抬头方式,表现出父母官在百姓心目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旦遇到纠纷,他们将希望全寄托在了知县身上,迫切期望知县能为他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这种抬头方式也表现出地方衙门的气焰和威严,对我们理解清代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老百姓在知县大人面前身份的卑微和渺小,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发现地方在公文书写的实际运作上,与清代官方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读这些档案的时候,我们仿佛也看到了威严的衙门,高高在上的知县,跪在地上仰望的平民,还有那手持棍棒站在两旁的衙役。

4.研究清代律法规定与地方衙门案件审断实践差异的直接样本

从巴县婚姻档案中可以看到知县审断与律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其实就是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差异和背离。[28]这些差异和背离主要表现在:知县断案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是将“情理法”三者进行了综合的考虑与运用。尤其体现在对过错人的惩罚上,往往比律法的规定更轻。之所以会有差异和背离产生,原因是多样的,主要与巴县当地的民风民俗民情有关,也与知县的审断理念有关。通过对巴县婚姻档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知县审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妇女丈夫和娘家人的态度、知县本人的原则、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审断结果的接受程度等等都能对知县的审断结果产生影响。比如,知县本想让丈夫将妻子领回团聚,但是丈夫坚决不同意,知县一般都会尊重丈夫的意见;知县将妇女发交官媒之后,如果妇女娘家人或者夫家人具状求情,要求将妇女领回另行择户或回家抚养孩子,知县大多会同意。此外,不同知县在处理同一类案件时,其判案的轻重是不相同的,体现出知县本人的阅历、好恶、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案件审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对犯奸类案件的处理上,不同知县在审断时的差别较大。张晓蓓认为,地方官同时身兼婚姻类细故案件的审判长,相对案件本身,他们更为关注治域范围内家庭是否稳定、地方秩序是否安定。因此在面对婚姻类诉讼时,大都遵循“以和为贵”和“遵礼息讼”的思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审断。[29]

黄静嘉在《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中提到了巴县档案对于研究清代法制落实及运作实况方面的重要价值:“如今此类文书一一出土重现,吾人正可藉之以重建清代相关法制如何落实及运作之实况,并可藉助于地方志、正史及稗官野史、人物传记、人物回忆录及札记、戏曲、小说、报纸、碑记、乡约、祠规、宗谱等,就当年法制之实然而予以补充。”[30]

5.研究清代诉讼制度和妇女地位的重要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中的抱告制度、官代书制度、差票制度等,在巴县婚姻档案中也有直接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在档案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显示出档案中具体案例的灵活多样和贴近实际。以抱告制度为例,传统观点认为,妇女只有关于谋反、叛逆、杀伤、盗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独立起诉权,有关家庭、家族之事,一般不得作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在巴县档案中,有的妇女因为细故之事独立起诉而且没有抱告,知县在审断时并没有过多苛责。传统观点还认为,司法审判尽量避免传唤妇女,因为封建社会禁忌女人抛头露面,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受审则被认为是奇耻大辱。在巴县档案中,大量案例显示妇女在开庭审判时被传唤。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素材。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巴县档案中看到清代官代书戳记的不同样式,形状上从初期的长方形、正方形、梯形并存逐渐发展到统一的梯形,戳记内部从只有上部有分区发展到上部、下左、下中、下右四个区域有明显划分,戳记的具体要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后统一为正堂信息栏、官代书信息栏、花押栏、收费信息栏。此外,戳记在状纸中的位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位于状纸左下角,有时又位于状纸右下角,甚至还有的位于状纸右上角。官代书戳记的发展和演变是清代的官代书制度研究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清代女性的地位,毋庸置疑是比较低下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清代女性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生着微妙的一些变化。从巴县婚姻档案中,我们发现有较多妇女背夫私逃的案例,不管是被夫家虐待的童养媳,还是被本夫嫁卖的生妻,她们不愿忍受命运的折磨,选择采用私逃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愤怒和反抗。从孀妇再嫁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孀妇在夫家娘家均无主婚人的前提下自立文约自主改嫁的情况也为数不少。还有部分女性广泛参与到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之中,[31]在诸如房产、土地等大宗交易契约的签订过程中,都能见到她们的身影。尤其是寡妇,夫故后她们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在家庭财产的交易过程中扮演了立约者、中证人等多种角色,[32]有的与儿子共同立契,也有的自己独立立契。尽管这些案例并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预示着清代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已经在逐渐发生变化。

6.借古鉴今的生动案例

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探寻今天民间依然存在的各种不良婚姻形态和婚姻观念的思想根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在婚姻习俗上,巴县婚姻档案中呈现出较多与律法规定不一致甚至相背离的现象,而这种背离在当今的社会仍然有所体现。比如,尽管婚姻法对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但部分偏远地区早婚现象依然严重;[33]尽管在清代私人卖娼、买良为娼、逼良为娼、纵容卖娼等行为要受到严惩,但今天这些情况也依然存在。通过巴县卖娼类档案可知,卖娼妇女绝大多数来自巴县之外的其他地方,她们被丈夫、公婆或者养父母、本生父母逼娼,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知县也对这些妇女做出了较为合情合理的审断。大多数妇女由娘家领回另嫁,家有子女需要抚养或者并无娘家承领的交给丈夫领回,既无丈夫又无娘家承领的交给官媒另行择户,情节恶劣的逐出境外或者递回原籍。这些案例给我们今天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城市治安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如今,城市人口数量暴增,外来务工人口急剧增加。家境贫寒的女性独自来到城市谋生,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和引导,如果这时有人借机诱导,很容易走上娼妓的道路,给家庭、社会造成极大的困扰,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样让这些外来务工女性走上正确的人生发展之路,如何借助妇联、街道、社区多方的力量帮助她们找到工作,提升自身素养,做一个新时代自食其力、有文化有追求的女性,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抓紧实施的重大课题,应该引起各方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巴县婚姻档案作为一种档案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它是当时当事客观形成的历史记录,具有原始记录性,更贴近情理与历史真相,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档案文献的缺陷所在。档案中当事人的说法可能有若干个版本,前面的告状、诉状和禀状与后面的供状和结状在事实描述上有较大的差距,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夸大案情、捏情诬控者比比皆是。当我们看到甲的告状,可能会对乙义愤填膺;但当我们看到乙的诉状,又会觉得甲做得太过分了。所以,当事人在状纸中都较为普遍地存在夸大案情的情况,目的在于引起知县的重视,使得诉讼能被成功受理。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案例的时候,要做到以供状、结状为主,辅以告状、诉状、禀状及其他材料,尽量更为客观地还原事实的真相,更为清楚地认识当事人当时的心理活动和思想历程以及真实意图。此外,档案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书吏为了使行文更为流畅,更符合标准,而将堂审记录进行润色、修改、裁剪等情况,使得档案记录能够天衣无缝,达到或者符合一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我们要客观地看待档案文献中的记载,善于从中存真去伪,带有批判性地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