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滦州年鉴·201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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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纲要

中共滦县县委滦县人民政府滦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办法

(2018年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22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唐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滦县实际,制定此落实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以遏制较大、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通过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滦县争当全市县域经济发展“排头兵”、走在全省前列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夯实与经济、社会、民生协调发展的安全生产基础,形成安全风险可识可控、隐患及时查治、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体系。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与2015年末相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到2030年,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依法治安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评价标准,严格施行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到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中。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全方位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切实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到实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接受属地监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县委明确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作频繁调整。县委每半年、县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定期调研检查制度,县委书记每季度带队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每季度带队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七)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戚永和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崔敬民,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王殿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侍瑞军,县政府副县长李忠华,县公安局局长刘金良担任,成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忠华同志担任。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合理设置。安全生产重点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由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主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各行业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派员参加下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明晰重点区域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划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邻镇(街道)属地范围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快速发展的旅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各景区属地范围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并推进落实,消除监管空白。

(九)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安监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障,县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减编,条件允许时为其调增编制并及时招聘专业人才,补充其执法监管力量。加强县安全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优先提拔使用优秀安监干部,配强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立安全监管干部交流机制,选派优秀安监干部到基层和国企挂(任)职。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深化镇(街道)安监站建设,强化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带有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

(十)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功能定位、划分原则和职责任务,明确属地监管、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和网格员的工作任务。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名安全生产网格信息员和1名安全生产公益岗位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宣传、举报、报告、传达等。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助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

(十一)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围绕非煤矿山、冶金、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以透水、塌方、煤气泄漏、爆炸、火灾等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强化与开滦国家矿山救援队等专业队伍的合作,提升钢铁企业自备救援队伍救援能力,依托县消防大队整合现有企业救援资源,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应急救援数据库。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重点行业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形成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官制度。对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兼容,形成应急救援协调指挥、资源共享、联合应对的工作格局。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车辆、通信设备、救援物资等投入,健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机制。定期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活动,及时修订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和事故调查配合协调机制。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处理或联合调查。推动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照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牵头单位积极协调纪委、检察院,对已经依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不予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责任。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限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1%、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至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属地镇(街道)要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与安全生产执法一同部署、一并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同类违法行为依法合并处理。

(十五)创新执法模式。总结执法经验,制定规范化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清单化、标准化。合理编制并认真落实年度执法计划,积极开展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非计划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覆盖面。通过委托方式赋予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功能区安监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权。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把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安全关口,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空间布局。高风险项目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制定各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地方标准体系。利用互联网+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定期评估、预警工作机制。

(十七)强化隐患治理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明确整改任务、措施、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并落实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十八)强化企业预防主体作用。企业要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实行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推行“能源隔离”安全管理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执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并落实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安全管理和培训制度,应将外委施工作业纳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范畴。要加强对新上岗职工、临时用工和外委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培训不允许上岗。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大力推进信息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应用,加快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和视频控制系统。

(十九)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避难逃生设施。住建、交通、城管、质监、环保、消防、工信、国土、水务、农牧、气象等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城市运行设施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危险介质存储罐区、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综合市场安全监管,清理“三合一”场所。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消防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二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合全县非煤矿山,压减非煤矿山数量,提升非煤矿山运营质量。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装卸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推进人员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压减烟花爆竹市场容量,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全面禁放。公安、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联动,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财力和实际需要增配消防装备,有效解决城区及农村消防通道阻塞问题,整合企业等社会化消防资源,完善城乡消防救援网格。加强建筑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加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公路急弯陡坡、高速隧道、跨山高架桥等危险路段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推进运输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低速电动车、拖拉机等高风险车辆管理,全面清理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冶金、建材、旅游等行业领域和特种设备安全治理。

(二十一)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扩大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将严重尘肺病患者等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重大疾病救助等社会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资金装备保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配齐相关装备、设施,保障监管执法需要。按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配发统一的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落实县安全监管部门、镇(街道)安监站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二十三)持续推进科技兴安。鼓励企业研发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定期对企业技术装备、生产流程进行专业检查,开展全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

(二十四)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二十五)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帮助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业化排查,督导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提高隐患排查整改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需求,按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六)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金属冶炼、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二十七)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结合专业服务机构和形势特点,组织开展全县性、多层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大中型企业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鼓励安全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培训。建立定期轮训制度,每3年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训一遍,企业每年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轮训一遍。

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督问效

(二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的依法监督、县政协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作用。县镇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力量监督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九)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三十)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将督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一次督查,重大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奖金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三十二)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措施,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安全生产被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八、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十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县广播电视台、《滦水之声》等媒体,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提高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频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安全常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农村,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安全生产部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

(三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素质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题教育及应急演练活动。探索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

(三十五)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发改、公安、安监、国土、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三十六)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深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优秀班组创建活动。加快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此件发至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附件:滦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滦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