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代辩证法的历史考察
上一章讨论到,观念与思维是受存在与时代影响的,有怎样的客观存在与什么样的时代,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观念存在和怎样的思维运作。但是,观念存在、思维运作又会反过来,严重地影响客观存在,对历史时代做出极为不同的表述与论说。这是因为无论什么样观念存在或思维运作都是人的主体性的显现。在哲学史上,由于历史时代不同,再加上哲学家个人观察事物的角度、考察的对象、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支撑他们的实际物质利益、主观欲求都不相一致,所以他们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便会个个殊异,甚至同一位哲学家在自己不同著作或同一著作中也可能提出相互矛盾对立的理论观点。因而古希腊哲学家各人在考察世界存在的本原问题上,特别涉及辩证法方面显示出极为不同的观点,这是十分自然的事。
哲学史对古代辩证法的探讨已经相当有成效,提供了不少详尽的文本资料,提出了许多独到的深刻见解,做出了精彩的评说与论证。但是,虽然有人已经写出“古代辩证法史”,却缺乏把各个哲学家连接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说与论释,从总体上揭示辩证法共同一致的一般性实质,没有从辩证法本身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分析对比,分辨出不同的类型与真假。在这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古希腊辩证法的四个类型
古希腊哲学家对世界存在本原的看法,虽然人人不同,各有特色,但也不是混乱无序,毫无一致性的,而是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上一章讨论中,实际上提到三个类型的辩证法。柏拉图在论述“巨人之战”时提及两个类型,后来我们又补充一个,现在再补充一个。总共划分为四个类型。
1、三分法辩证法。它是以荷马、赫拉克利特、普罗泰戈拉为代表所主张的辩证法。在辩证法根本性内容上,他们确认事物是由相互矛盾冲突的两个对立面结合而产生的综合统一体。而这种辩证法又可以称作“对立面统一辩证法”。他们认为,这种辩证法就是事物存在的本原,显示事物是如何存在的,表现出事物一与多、动与静的种种变化发展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的特征与规律。
2、二分法辩证法。它为巴门尼德、芝诺、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所主张。在辩证法根本内容上,他们承认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但又认为对立事物之间的矛盾具有绝对性,它们是相互绝对排斥的,不能并存共处;事物本身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因而这种辩证法又被称为“非此即彼”辩证法。在他们看来,事物在本质表现上只能是一而不能是多,只能是静而不是动。
3、二元论辩证法。这种二元论是一种粗糙的二元论,是指上述二类辩证法的机械凑合,而不是有机结合,它们之间界限是极为分明的。这主要是依据对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理论内容的考察来确定的。他认为,在理性思维领域、在思维逻辑上,柏拉图辩证法原则“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必须予以确认。而在感性世界、经验领域,事物可以同时既是又不是,它们经常处于运动变化之中,矛盾对立是事物存在的本原。
4、诡辩论辩证法。这主要指高尔吉亚对辩证法的看法。他绝对地否认事物存在矛盾对立,他在排斥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的对立时,却又是以存在与不存在的存在作为前提来论证。
塞克斯都·恩披里可的著作《反数学家》比较详细地转述了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一书中有关理论。高尔吉亚提出三条哲学原则:“第一个:无物存在;第二个:如果有物存在,这个东西也是人无法认识的;第三个:即令这个东西可以被认识,也无法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1这三条原则中,第一条是高尔吉亚哲学的总主题,他要否定事物的存在,通过否定事物的存在,来否定事物的矛盾对立。其他两条则为这个总原则而设置的。显然,高尔吉亚哲学与巴门尼德哲学不同。巴门尼德是要论证“存在存在,非存在不存在”,非存在被否定,这即存在=1,世界统一于观念;而高尔吉亚则要论证“存在不存在,非存在也不存在”,这即“无物存在”,存在=0,世界是无。世界明明在眼前存在着,高尔吉亚却要进行既无客观依据,又无逻辑理论根据的论辩,这即属于诡辩论。高尔吉亚在论辩中,往往陷于极度自我矛盾对立的困境中。他用第二、三条来论述第一条,而第二条与第三条所谈论的都属于人的认识问题,人能不能认识事物的存在问题。这实际上是以人的存在、物的存在作为前提。高尔吉亚显然是用“无法进行认识”的人的存在、用“无法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的事物的存在,来论证事物的不存在,这即用“有物存在”来论证“无物存在”。这是一种非常怪诞而又荒唐的逻辑,根本不可能成立。而且,第三条原则“即令这个东西可以被认识,也无法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并不能构成“无物存在”的论据,事物能不能被人认识,认识了却无法告诉别人,都不能拿来否定事物的存在。更进一步说来,第二、三条中是非常确定地确认“人”的存在的,高尔吉亚肯定人的存在,也就必然要肯定“物”的存在。因为人的存在是以物的存在作为条件的。没有物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人的存在。他陷入十分明显的矛盾中,自己否定自己。
高尔吉亚整个论证显示出极端思辨抽象,用概念来解释概念,推衍概念。整个论证看起来相当复杂,实际上相当单纯,仅仅使用了逻辑变位的手法。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命题中不是从主词位置上转换到谓词位置上,就是从谓词又转换回主词上。他反复说到,“因为如果有非存在存在,它就存在而言同时又不存在。因为就它不被了解为存在而言,它是不存在的,而就它之为非存在而言,它又是存在的……然而说存在不存在,乃是不可能的。所以非存在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之下,存在就二重化了。”2一会这样说,一会儿又那样说,高尔吉亚的目的无非是,既要否定存在的存在,又要否定非存在的存在,达到“无物存在”的目标。但是上引最后一个命题“在这种情形之下,存在就二重化了”,却又否定这个目标。高尔吉亚企图用辩证法原则来否定辩证法,自然不可能达到他自己设定的目的。
以上四个类型辩证法的划分,是以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也就是以揭示事物如何存在、事物内在本质怎样构结作为标准的。辩证法本身的根本内容不同,它的本质规定性肯定不一致。这就显示出不同类型的鲜明差异性。
二、关于划分辩证法类型的标准
以辩证法的根本性内容作为标准尺度,来划分辩证法的不同类型,目的是为引导和促使对辩证法本身内容的高度重视,去进行全面性研究。通过对不同类型辩证法在具体内容方面的分析与比较,以期对辩证法的本质规定性、内在本质结构、各种基本原理与基本概念能够获得一个比较完整、系统和科学的认知。从而当把它应用于实践领域时,更有利于实践工作的开展。不过,这种尺度是否属于“标准”,还是需要实践来检验的。
现当代普遍流行以辩证法的哲学理论基础作为标准尺度,来划分不同类型的辩证法。例如划分为“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这种划分有其明显的优势。它强调“哲学基础理论”这一主要方面对辩证法本身的影响,首先分清“唯物”与“唯心”的根本区别,“唯物”与“唯心”的根本划分被摆正到核心位置上,从而突出了哲学本身所谓两条路线的对立,具有极为强烈的政治实践性。不过,它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由于过于强调“哲学理论基础”的影响,这种强调固然是正确的,但却往往导致对辩证法本身具体内容方面的忽视;看不到辩证法本身是活的精神灵魂,丰富多彩、科学确定的内容;看不到它有一套不可任意移易的客观内在本质结构、不可或缺的十分完整的理论体系。例如苏联罗森塔尔、尤金编撰的《简明哲学辞典》就仅仅把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内容归纳为四个基本特征:
“(1)辩证方法把现象看作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2)辩证方法把现象看作是经常运动着、发展着、产生着和消亡着的;(3)辩证方法所持的出发点是:发展过程不是简单增长的过程,而是通过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而实现的前进过程;(4)辩证方法要求我们估计到:自然界的事物、现象含有内部矛盾,而对立面的斗争是发展过程的实在内容。”3
这种归纳显然十分不够全面与确切,模糊了真正辩证法的根本性内容与实质。它首先把辩证法仅仅表面地理解为一种思想方法,确认为人作为主体去认识客观现象的一种思维方式,而不能深入地认识到辩证法在根本上是客观外在存在的内在本性与本质,从而剥离了它作为存在本原的客观必然性,因而变成了单纯由主观设定的思维认识工具,在内容上可以由主观意志与主观愿望随便增减的思维方式。它论述到现象的一系列辩证运动、辩证转化,但却不能明白清晰地交代现象为什么会运动着、发展着、产生着、消亡着,发展为何是从简单到复杂、从量变到质变、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显然极为缺乏对辩证法本身内容的深层次探讨。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显然在于,它把辩证法的“实在内容”(应该是根本性内容)表面地仅仅理解为“对立面的斗争”,而抛开了马克思所说的“对立面统一”这一伟大而完整的根本性准则。由于对辩证法的科学内容做出了片面的错误理解,这就在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困难、挫折与问题,招来了一连串失败与灾难。
另有人用时间作为划分标准,例如划分出古代辩证法、近代辩证法、现当代辩证法等等类型。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为多数哲学史家所采用,但都并不能把辩证法各种类型的哲学理论基础、根本性内容、本质规定性、主要特征等等显示出来。因而属于一种粗疏简单的研究方法。按时间划分过后,还需要对同一时间段内各种辩证法进行再划分、再认识。
还有人利用研究的对象作为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类型。例如有所谓存在辩证法、认识辩证法、概念辩证法、个体生存辩证法之类。现当代欧美各国盛行概念辩证法的研究。但近代最早的概念辩证法家可能要算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而黑格尔则是最大的概念辩证法家,他把概念辩证法玩转到了至为精致精巧的地步,“上帝”被确认为绝对精神,绝对概念,被肯定为整个哲学理论、整个概念辩证法的终极归宿,解读为绝对真理。黑格尔说:“上帝被规定为一切实在的总和,说这个总和自身并不包含矛盾,各种实在也不互相扬弃;因为一种实在只被认为是一种圆满性,是不包含否定的那种肯定物,所以各种实在并不彼此对立,也不互相矛盾。”4黑格尔对概念辩证法的纯粹抽象思辨的研究,把自己引导到极端,竟然走到自己的反面,在他的纯粹概念辩证法的最高存在物的“上帝”之中,矛盾消失了,一切生机也停止了,一切都变成僵硬干枯,辩证法不再存在。黑格尔自己取消了自己。
由以上各种分析可以看到,使用什么样尺度作为标准,来考量与划分各种辩证法的类型,虽然属于贴标签、戴帽子的工作,但却是哲学史上非常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帮助人们辨明是非,识别真假。但是,要找出一切人都认可的统一尺度,那又比较困难,每个人都可能认为自己的意见最为正确。况且历史时代在不断变化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跟着变化进步。这一代人认可的东西,下一个历史时代就未必会有人同意。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三、关于“辩证”一词的概念
与上述标准尺度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什么叫作“辩证”?它牵涉到一系列问题,什么叫作“辩证法”?什么叫作“真正的辩证法”?什么又是“虚假的辩证法”?“真正的辩证法”的根本性内容是什么?它的本质规定性又是什么?等等,还要加上一系列为什么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落差度极大。
哲学史家编写哲学史涉及辩证法理论时,往往会遇到谁是辩证法创始人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同意见的争论极为激烈。有人援引亚里士多德著作《形而上学》第一卷有关话语,“在他(柏拉图)之前没有人接触过辩证法”5作为依据,指认柏拉图为辩证法创始人,并且推论说,凡是反对柏拉图辩证法的人都是反辩证法的。对照现今保留下来的古代典籍,柏拉图不少著述中的确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辩证法”这个范畴,并且对它的内容、实质和功能都有所分析。因而说柏拉图是辩证法的创始人之一,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另有哲学家却援引亚里士多德“残篇”《智者篇》中另一种说法:“芝诺发现了辩证法”,认定芝诺年长得多,比柏拉图大一辈,发现辩证法肯定要更早,芝诺应该是辩证法的最早创始人。查对《柏拉图文集》《巴门尼德篇》,可以了解到芝诺哲学中的确讨论过“一与多”“动与静”等矛盾对立的问题,确认他的哲学理论中包含辩证法,这似乎又是不错的。更有人依据近代辩证法概念,把赫拉克利特看作辩证法第一创始人。还有人认为,毕达哥拉斯学派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的开创性地位不应该被抹杀。这个学派把对立看作万物的本原,提出了十对对立表,尽管并没有涉及与“对立”相矛盾的“同一”与“统一”问题。由以上罗列的现象中可以看到,各种不同意见之间差距较大,不容易取得一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各家对“辩证法”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缺乏做出评判的一个共同标准。深入追究起来,这与对辩证法概念中“辩证”一词的含意有不同的理解密切相关。这似乎牵涉到语言哲学问题,需要考证“辩证”一词的本原性意义。什么叫作“辩证”?有人援用柏拉图的说法:“把懂得如何提问与回答的人称作辩证法家,”6认为“问答法”即是“辩证”一词的本原性含意之所在。这种说法似乎有点问题,能够把“辩证法”简单地理解为“问答法”?怎么能够 把“辩证”解释为“问答”二字?问题在于“问与答”之中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辩证”的含意,例如“今天天气哈哈”之类的问答就是这样。柏拉图的着重点在于“如何提问与回答”上,所注意的是问答双方的论辩交锋。柏拉图运用的“辩证法”实即“论辩法”,他是要借之在论辩之中战胜对手。柏拉图所描述的苏格拉底对它的实际应用情形很能说明问题。他并不把“问答法”看作“今天天气怎么样”这一类一般性交谈。他是要把它用作追寻“理念”的一种“高明”的手段,克敌制胜的一种有效“技艺”。柏拉图说,“通过辩证法的过程收集这些矛盾之处,把它们列在一起,指出它们是同一事物的,或同一事物相关的,或者涉及同一方面,但都是互相矛盾。明了这一点,他才会对自己感到愤怒,对他人变得温和起来。”7这一段话就把问答法辩证法看作对同一事物产生的矛盾看法进行收集或揭露,甚至加以挑起的一种技巧。把握到谈话对手矛盾谬误之处,在论辩中就容易制胜克敌了。显然,这里是把“辩证”一词的含义同矛盾对立联系起来进行理解的。
亚里士多德对“辩证”一词的含义以及对“什么是辩证法”的问题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解读。他反对柏拉图把“问答法”看作辩证法。亚里士多德说:“相反,如若明确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而回答者也明白了是什么意思,那么,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就会显得荒唐。它也有助于我们不致迷茫和误入歧途。因为知道了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不仅能使我们自己摆脱了谬语,而且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我们也能看出来;再有我们在提问时,如若回答者碰巧不知道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我们也能把他引入谬误。当然这种方法并非在一切场合都能奏效,而只限于在语词的多种含义中一些为真一些为假时。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属于辩证法。因此任何辩证法者都应该提防这种玩弄语词游戏的论辩方式,除非实在是没有其他方式来讨论这种问题。”8亚里士多德指认柏拉图的“问答法”是一种玩弄语词的游戏,利用语词的多义性进行论辩,企图引导回答者陷入谬误之中。但由于问答双方对同一语词的理解可能不同,往往会造成答非所问,问非所答。这就反过来造成提问一方陷入尴尬状态,落到被指责的困境中。这就是所谓“苏格拉底的反讽”。因而,“问答法”并不是一种好的论辩术,无益于追问事物的真理。
亚里士多德似乎也是把涉及“对立”或“矛盾”的含义或事物看作“辩证”的。他指出:“与普遍相似的看法,与那些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对立的命题,以及与得到认可的技艺性学科相一致的看法,都属于辩证的命题。”“在推理方面有冲突的种种疑问也属于辩证的问题(因为涉及某物是否确实如此时,双方都有强力的论证……例如宇宙是否永恒……像安提斯塞尼所说的‘矛盾是不可能的’,或者诸如赫拉克利特提出的‘一切皆运动’,或者如麦里梭宣称的‘存在是一’……论题乃是我们所持的与一般意见相反的关于那些观点的论证,例如像智者们所断言,‘并非一切存在物是生成的或永恒的。’”9这里,亚里士多德把“辩证”一词的外延似乎扩展得比较宽泛,而其内涵则比较窄,只要涉及对立或矛盾的问题,都属于“辩证”概念的含义之内。
亚里士多德还有许多命题涉及把“辩证”概念同“矛盾对立”联系起来解释。“对于哲学而言,必须按照真实性的原则来处理这些例题。但是,如果仅仅为了论辩术,则只需着眼于意见。应把所有命题都放在最普遍的形式中来考察,这样,一就会成为多。例如,如果对立者的知识是相同的,那么就会有相反项的知识以及相关项的相等同命题。”10“当时辩证法尚没有足够的力量使人能够离开是什么来研究相反者,来研究相反的双方是否属于同一门科学。”11这些话语指明,辩证法还研究事物向对立面转化,事物是相反相生的,相反的双方属于统一事物。这是对辩证法的含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在下述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种种命题中,涉及“辩证”概念的另一种含义。
“几乎所有的辩证的问题都被称为论题。”12
“我们必须区分辩证的论证有多少种,它有归纳和推理两类。”13
“在推理方面有冲突的种种疑问也属于辩证问题。”14
“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15
“概括地说,善于提出命题和反驳的人是辩证法家。”16
“论证就是辩证的。”17
这些命题是从逻辑学角度上提出的,它们把“辩证”一词的含义分别归属于分析、归纳、推理、论证、反驳、验证等等方面,“辩证”概念被当作思维的一种普遍逻辑形式,从而为辩证逻辑的研究指出了道路。
在哲学史上,对“辩证”一词的含义还提出许多其他不同的看法。这里先来讨论康德的一些意见。康德确认芝诺是辩证法家。他说:“埃利亚派的芝诺是一位敏锐的辩证论者,他已被柏拉图作为一个恶作剧的智者而加以严厉的谴责,说他为了自己的技艺而试图对同一个命题通过似是而非的论证来证明,接着马上又试图以另一个同样有力的证明来推翻它……他似乎想要将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全部否定掉……如果两个相互对立的判断都预设了一个不允许的条件,那么尽管它们相互冲突(当然这种冲突不是真正的矛盾,它们两者都将被取消,因为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命题唯一应当在其下得到承认的那个条件被取消了。)”18康德在反驳柏拉图对芝诺的指责时显示了对“辩证”概念的种种不同看法。首先,康德采纳了亚里士多德的一种解读,认为从广义上看来,“辩证”一词包含矛盾、对立、冲突等意思在内;其次,康德指斥柏拉图辩证法的做法:一方面“对同一个命题通过似是而非的论证来证明”,另一方面接着又试图以“同样有力的证明”来“推翻”另一个命题,企图“将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全部否定掉”。这即指斥柏拉图的“二分法辩证法”,进行极端片面化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肯定一个否定一个,实际上把矛盾双方绝对割裂开来,“它们两者都将取消”。再次,康德据此,对“辩证”一词提出另一种看法。他把“辩证论”看作一种“幻相”,一种诡辩。这是对柏拉图的一种批判。这种逻辑之所以被看作“辩证幻相”,那是因为它被普遍地无限制地当作纯粹主观的工具来使用,而没有被当作客观外在的存在本原来对待。它远远地超出实际经验之外,不顾事实的前提与条件,凭借空洞的玄想,或者虚构事物的矛盾,单纯依靠主观意志来任意处理。所以,康德指出:“古代人在对一门科学或技艺使用这一命名时,不论其意义如何各不相同,我们仍可从它的实际运用中有把握认定,辩证论在他们那里只不过是幻相的逻辑。这是诡辩论的技艺……普遍的逻辑若作为工具来看待,任何时候都会是一种幻相逻辑,就是说,都会是辩证的。”19康德反对把“辩证法”当作工具论使用,而是主张首先要从事物的本性上来认识它。把它当作事物的内在本质来对待。否则,辩证法就会被歪曲,被变成“辩证幻相”。
康德对“辩证”一词还另有一种解读:“纯粹理性的这个实验与化学家们的实验有很多类似之处,化学们有时称这个实验为还原性试验,一般则称之为综合的方法。形而上学家的分析把纯粹先天知识分割为两个性质极不相同的要素,即作为现象的物的知识,以及自在之物本身的知识。辩证论重又借助于无条件者这个理性的必然理念把这两者结合一致的,并且发现这种一致性永远只有凭借那种区分才显示出来,所以这种区分是真实的区分。”20
这是《纯粹理性批判》(二版序)中依据于事物的本性对于认识辩证法,也就是辩证思维方式的一种解读。它批判了旧形而上学家使用独断思维方式,对事物“一分为二”以后不再继续进行探讨。而真正的“辩证”概念是要在把事物“分割为两个性质极不相同的要素”以后,还要进行研究,这即“把这两者结合一致”,“综合”为统一整体。康德认为,这种方法才是“辩证”一词的“真实的”概念。
黑格尔的看法基本上与康德相同,但也有相当差异。黑格尔个人对辩证一词的含义以及什么是辩证法,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其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
在评述毕达戈拉斯学派哲学时,黑格尔大谈特论这个学派的二元论思想,甚至分析了这个学派的“三分法”思想。他指出:“我们还要考察范畴、普遍的意义。在毕泰戈拉的体系中,一部分是数表现为思想范畴,首先就是统一、对立的范畴认作原则‘他们认作事物的绝对原则的’,并不是有算术差别的直接的数,而是‘数的原则’,亦即数的概念的差别。”21黑格尔对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评价相当的高,认为已经达到“对立面统一”的思想。但是在另一段评论中却没有做出同样的评价。黑格尔引用塞克斯都的话语指出,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因此有两个事物的原则”“最初的单元,由于分有这个单元,一切数的单元才成为单元,以及不确定的二元,由于分有这个不确定的二元,一切确定的二元才成为二元。这就说明了,(一)二元同样是本质一环,或普遍的概念;(二)在对立中,如果用其他的范畴来了解,就可以把单元或二元都了解为形式和质料,——这两点都出现在毕泰戈拉派的学说中。”22这一段话语实际上是对前一段话的否定。但是,黑格尔又详细地分析了这个学派的二元对立思想,认为在它那里,“在一中此二者是同一的,” “三也是一”。黑格尔对这个学派的总评论是这样的:“在这里发展的必然性和证明是找不到的;对于二元之由统一中发展出来的理解是缺少的。普遍的范畴只是以完全独断的方式得到和固定下来;所以都是枯燥的,没有过程的,不辩证的,静止的范畴。”23这里却似乎又在否定毕泰戈拉斯派那里有辩证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在黑格尔看来,“辩证”一词的含义不仅包含矛盾与对立,还包含统一、运动、过程等等含意在内。
如果这条原则在黑格尔那里是一条严肃的原则,是一条具有科学确定性的原则,那么在评述塞诺芬尼、巴门尼德、芝诺为代表的爱利亚学派时,就应该得到严格遵守。但是,黑格尔先是这样说的:“我们在这里发现了辩证法的起始,这就是说,思想在概念里的纯粹运动的起始;因而我们就会发现客观存在本身所具有的矛盾。”24然后,又说出了完全相反的论述。黑格尔在单独评论塞诺芬尼时指认他“否认了生灭、变化、运动等观念的真理性”。“他的原则是:只有‘一’,只有‘有’。”“真理就只是:神是一。”“他又称这一为神。‘而神深值于一切事物内’,并且它是‘超感官’的,‘不变的’……‘无起始、无中间、无终结’,是不动的。”25但是,黑格尔并没有因为这些而指认塞诺芬尼有反辩证法思想。再看巴门尼德那里,巴门尼德说:“一条路是,只有‘有’存在,‘非有’不存在,——这是确证的路径,真理在这条路上。另一条路是,‘有’不存在,‘有’存在,‘非有’——关于这,我对你说,这是完全非理性的道路;因为‘非有’你既不能认识,也不能达到,也不能说出。”26对此,按照前述黑格尔自己的原则,巴门尼德理应被确认为反辩证法的,但是,黑格尔并没有这样做,却借柏拉图的口说出在巴门尼德那里说过从来没有人说过的“崇高的辩证法”。关于芝诺的评价,其情形与对巴门尼德的评价一样。他是通过否定多来肯定一,用排斥运动来确认静止,以论证分割的无限性来抹杀事物的有限性。这也就是否定一个肯定一个。对此黑格尔评论说,“芝诺很重要的方面却是作为辩证法的创始人”“我们在芝诺那里看到真的客观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到底是怎样一种辩证法?黑格尔说:“塞诺芬尼、巴门尼德、芝诺皆以下面这一原则为根据:无就是无,无完全没有存在,或者相同者(如麦里梭)是本质,这就是说,他们肯定对立的宾词中的一个作为本质。他们坚持这一点,当他们碰见了一个规定中有对立者时,他们便扬弃这一规定。但这规定之被扬弃只是通过别一规定,通过我的坚持,通过我所作的区别,即认为一方面是真理,另一方面是空无……”27这里表述的即所谓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黑格尔也把它看作辩证法。因为这种选择同样涉及了事物的矛盾与对立的问题。
再来分析黑格尔对柏拉图辩证法的论述。在论述一开始,黑格尔就指出:“形式的哲学思维可能把辩证法看作一个使表象,甚至使概念混乱并表明其为虚无的艺术,以致辩证法的结果仅是消极的。这种辩证法我们在柏拉图那里常常见到。”28“在《巴门尼德》篇中就缺少对立之结合为一以及对这种统一的纯概念的表述。”“我们看见,就内容而论,柏拉图所表述的,只不过叫作异中之无异,像‘一’与‘多’、‘有’与‘非有’等绝对相反者之异及其统一,他并且把这种思辨的认识和通常的肯定的思想相对立。肯定的思维不能把这些思想(按指对立的概念)结合起来,而是让其一,也让其他分别地有效准;否定的思维诚然意识到两者的统一,但只是一个表面的外在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两个环节仍然是在不同的方面分离开的。”29柏拉图与巴门尼德、芝诺他们有所不同,在本质方面,柏拉图也是把“一”看作根本性原则,但在有关对立的问题上,却首先承认事物矛盾对立的存在,要对事物进行“一分为二”,然后把矛盾对立绝对化,只认可“有”的存在,而否定“非有”的存在,这也就是,先拐一个弯,暂时先认可事物既有一与多、动与静的分离,然后肯定“一”否定“多”,否定“动”肯定“静”。最终的目的是要确认事物的真实的存在只能是“一”。黑格尔在评述柏拉图辩证法时,同样是把“非此即彼”的选择看作辩证法。
由此可见,黑格尔对“辩证”一词的解释多种多样。他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评述赫拉克利特哲学时,提出三种不同的辩证法。读一读这些不同的东西,可以了解到黑格尔对“辩证”一词含义的真正认识。
“现在,赫拉克利特把绝对本身了解为这种过程——了解为辩证法本身。于是辩证法就有了三个方面:(一)外在的辩证法,即达不到事物的内在本质的反复推论;(二)关于对象的内在辩证法,但陷于主体的静观;(三)赫拉克利特的客观性,亦即认辩证法本身为原理。这是必然的进步,这也是赫拉克利特做出的进步。”30
在这三个方面中,第一、第二个辩证法指哪一个学派的,黑格尔自己没有明说,很可能是指塞诺芬尼、巴门尼德、芝诺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两个学派的。对照有关的文本资料以及他们的著作或残篇,可以看到,他们的辩证法只考察外在的表面现象,所把捉到的只是事物的“一”,所反复推论的也只是这个“一”;他们认可的事物状态只是静而不是动,因而往往陷于主体的主观静观中。至于第三个方面是明显地指认赫拉克利特辩证法。在黑格尔眼里,赫拉克利特辩证法是真正的辩证法。黑格尔是这样评述的:
“赫拉克利特的客观性,亦即认辩证法本身为原理。这是必然的进步,这也就是赫拉克利特所做出的进步。‘有’是‘一’是第一者;第二者是‘变’——赫拉克利特进到了‘变’这个范畴。这是第一个具体者,是统一对立者在自身中的‘绝对’。因此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哲学理念第一次以它的思想形式出现了;巴门尼德和芝诺的形式推理,只是抽象的理智;所以赫拉克利特普遍地被认作深思的哲学家,虽说他也被诽谤。”31
又说:
“这个勇敢的精神第一次说出了这样深刻的话:‘有不比无多’,它是同样的少;或者‘有与无是同样的少’,本质是变。真理只有被认作对立物的统一,我们看见在爱利亚那里的抽象的理智:唯有‘有’存在。用我们的话来表达赫拉克利特的意思应说:绝对是有与无的统一。”32
这里“辩证”一词的含义被阐释为“对立面统一”。真理是变,否定的环节是内在的灵魂。这里所说的话语被黑格尔看作辩证法的真概念。
1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版,第138页。
2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版,第139页。
3罗森塔尔、尤金编《简明哲学辞典》,三联书店版,第745页。
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版,第104页。
5亚里士多德著作《形而上学》,987b30。
6《柏拉图文集》《克拉底鲁篇》390C,王朝闻译,人民出版社版。
7柏拉图《智者篇》,230B-C。
8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8a23-36。
9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4a11-14、104b14-1、b20-26。
10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5b30-34。
1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78b26-28。
12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4b35。
13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5a9-10。
14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4b13-14。
15亚里士多德《辩谬篇》,109b25。
16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64b2-3。
17亚里士多德《论题篇》,62b25-26。
18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版,B530-532。
19康德《纯粹理性批制》,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版,B85-86。
20康德《纯粹理性比例》,人民出版社,BXX1。
2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22页。
2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25页。
2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23页。
2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53页。
2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55-257页。
2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65页。
2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78页。
28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版,第199页。
2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10页。
30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95页。
3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95页。
3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版,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