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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长(园长)对下列事项负首要责任
1. 制订年度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所在地区当前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重点,结合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制订工作措施,全面计划安排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工作。
2.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与激励机制 校长(园长)与各部门和责任人签订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责任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人。
3.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 组织实施卫生和健康教育 把卫生教育和健康教育纳入本单位教学计划,安排一定的课时进行必要的卫生和健康教育。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幼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切断传染病在中小学校的传播途径。
6.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重点部位卫生和安全的制度、规范化管理 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幼童生活用房)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等重点部位卫生和安全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食堂必须领取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7.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基本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厕所及托幼机构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格局分区、内部设施配备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
8.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建立和配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卫生室或保健室设施和药品。
9. 公共卫生风险管理督查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专项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建立督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警信息,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