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诉求直觉的机会平等的论证
在我们的社会里,为经济分配所作的流行的辩护建立在“机会平等”的理念之基础上。当且仅当存在着获取职务和地位的公平竞争时,收入与名望的不平等才被认为是合理的。当国民的平均收入为两万美元的时候,某人收入十万美元之所以能被接受,是因为存在着机会的公平平等,也就是说,没有人仅仅因为自己的种族、性别或社会背景等因素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无论较不利者是否从这种不平等中受益,这种不平等收入都是公正的(这正是麦凯所说的“享有公平前景的权利”——参见第二章第40页)。
这冲突于罗尔斯的理论。虽然罗尔斯也要求在分派职位时要有平等机会,但他否认据有较高地位的人仅仅因为其地位就有资格享有较大份额的社会资源。一个罗尔斯式的社会也许可以付给这些具有较高地位的人高于平均水准的报酬,但条件是这种做法必须有利于社会的全体成员。根据差别原则,人们之所以能够对社会资源主张较大的份额,只是因为让某些人占据较大份额会有利于那些占据较小份额的人。然而,那种流行的机会平等观却持相反的立场:较不利者对这些不平等的结果没有否决权,也没有权利期望从这些不平等中受益。
为什么我们社会里的很多人认为机会平等的想法是公平的?原因在于它能保证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不是取决于他们的境况。如果我是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里追求自己的志向,那么,无论成功或失败,都只取决于我自己的表现而不取决于我的种族、阶级或性别。如果我失败了,不会是因为我碰巧生长在了一个“错误的”群体中。我们的命运不应该因为种族或民族这类道德任意因素,就据此享有特权或遭受不幸。在一个没有人因其社会境况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中,人们的命运将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成功或失败将会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因此,无论我们获得怎样的成功,都是自己“挣来的”,而不是被赋予的,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里,收入的不平等是公平的,因为成功是一种“奖励”,它只给那些“应该得到”它的人。
然而,就如何才能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的问题,人们却持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相信,只要有法律保障的非歧视性教育和雇佣制度就足够了。另一些人则争辩说,如果想要使经济上和文化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真正享有获得经济成功的平等机会,就应该实施“维权行动计划”(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mes)。但是,无论持哪种看法,都支持那个激励人心的核心观念:个体对各种社会益品的不平等占有是公平的,如果这些不平等源于个体的努力并且的确应该被这些个体所享有——也就是说,这些不平等是个体的行动和选择的结果。但假如个体仅仅因为他们在社会境况中的任意的和不应得的差别,就据此获得特权地位或被置于不利地位,这样是不公平的。
罗尔斯承认这个观点的吸引力。但还有一种不应得的不平等,却为这种观点所忽略。的确,社会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仅仅因为这种不应得的不平等就使得某人的命运变坏,这是不公平的。但同样的道理也可用于自然天赋的不平等。没有人生来就应该是残疾的,或生来就应该拥有一百四十的智商,正如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属于某个特定的阶层、性别或种族。如果使人们的命运受后一类因素的影响是不公正的,为什么当人们的命运受前一类因素的影响时同样的不公正没有得到平等考虑呢?两种情况都面临同样的不公正(injustice)[1]: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从道德的角度看任意因素的影响。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纯粹的运气,但人们的道德要求却不应该依据于纯粹的运气。
因此,被人们普遍认可的机会平等的理想就是“不可靠的”,因为“一旦我们在决定分配份额时被社会偶得或自然机会的影响所困惑,在反思中我们也注定要被另一种影响所困扰。从道德的立场看,这两种影响似乎是同样任意的”(1971:74—75)。德沃金甚至声称,由于自然资质的不应得特征,那个流行的观点与其说是不可靠的还不如说是“不诚实的”(Dworkin 1985:207)。那个流行的观点认为,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就等同于把能够获得社会利益的平等机会赋予了每个个体,这样,由于个体之间的任何财富差别都出于人们的努力和选择,这些不平等就都是挣得的。然而,天生的残障者却不拥有获取社会利益的平等机会,他们不能取得成功也与自己的选择和努力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们真正愿意致力于消除不应得的各种不平等,那么关于机会平等的流行观点是不充分的。
作为这个流行观点根基的富有吸引力的理念是:人们的命运应该取决于他们的选择(取决于他们对自己生活目标的决定),而不应该取决于他们的偶然境况。但流行观点只认识到社会境况的差别,却忽略了自然天赋的差别(或者干脆把自然天赋也当作是人们选择的结果)。流行观点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核心直觉的任意限制。
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自然天赋的差别呢?一些人因为认识到了社会背景的不平等与自然天赋的不平等之间的类似,就认为没有人应该受益于自己的自然不平等。但罗尔斯却说,虽然
没有人天生就应该有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比较有利的起点……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消除这些差别。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处理这些差别。可以把基本结构安排得使这些偶然因素有利于那些最不幸者的利益。因此,如果我们希望构建这样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希望偶然的自然资质或社会地位不要在没有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影响人们的得失,我们就被引向了差别原则。(1971:102)
虽然人们不应该仅仅由于在自然天赋方面不应得的不平等就遭受不利,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允许这种不平等反而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没有人天生就应该从自己的自然天赋中受益,但如果允许某些人受益于自己较高的天赋反而能够促进在“自然不测之事”中较不幸者的利益,这种允许就不是不公平的。而这正是差别原则的宗旨。
这就是罗尔斯为自己的公平份额理论给出的第一个论证。根据那种流行观点,天赋高的人很自然地会预期自己将获得较高收入。但由于天赋高的人并不是天生就应该享有自己的优势,他们的较高预期“只有在其成为提升社会中最不利者的预期的安排的一部分时才是公正的”(1971:75)。这样,从对机会平等的流行观点的考察中,我们就引向了差别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一旦我们努力找到了(机会平等的理念)——它将每个人平等地视为有道德的人,并且它不是根据人们的社会命运或他们在自然不测之事中的运气来权衡人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与负担方面的份额;那么,在所有可选的原则中选择差别原则显然就是最好的。”(1971:75)
第一个论证就是这样。我认为这个论证的基本前提是正确的。关于机会平等的流行观点是不可靠的,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在自然天赋中的分配处境从道德角度看也是任意的。但罗尔斯的结论并不完全正确。自然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从道德角度看是任意的——从这个事实也许可以推出:仅当最不利者能从分配中受益时,这些不平等才应该影响分配。但差别原则却说,所有不平等都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如果我既不生于一个特权社会群体,又没有任何特殊天赋,但却靠着自己的选择和努力获得了多于他人的财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待呢?这个论证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差别原则适用于一切不平等,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源于道德任意因素的不平等。我将在考察第二个论证后再回过头来讨论这个问题。
[1] 英文的“justice”有时表示伦理含义较弱的“公正”,有时表示伦理含义较强的“正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译者都把“justice”译作“正义”。理由是:政治哲学所探讨的“正义”,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或不公正的”制度和原则,又涉及更强意义上的“正义或不正义的”制度和原则,还涉及在正义或不正义的制度下被塑造的正义或不正义的人。由于在伦理含义较弱的“公正或不公正”与伦理含义较强的“正义或不正义”之间,以及正义的微观视域(正义之人或公正之举)与宏观视域(正义原则或正义制度)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汉语中的“公正”与“正义”的语义差异就被纳入了能够解释并整合这种差异的、作为整体的哲学思考。——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