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方法与常例
方法和常例在战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清楚阐明它们,我们就必须概括地了解支配行动世界的逻辑层次,正如各尽职责的层层权力机构一样。
法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适用于感知和行动。从词义上看,它明显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武断性,但它恰好体现了我们与外界事物之间的关系。对认知来说,法则表示事物同其作用的关系;对意志来说,法则是对行动的约束,类似于命令或禁令等。
原则,类似于行动法则,也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它具有法则的精神和意义,但又不像法则那样刻板。无法依据法则来处理的事情,必须通过判断来处理。因此,原则对于行动者来说,可以是一种基本依据,一种行动指南。
如果原则是客观真理的结果,并适用于所有人,那么它是客观的;如果它含有主观因素,此时,它只对使用它的人有价值。那么它在主观考虑渗入时,往往被称作“箴言”。
规则通常被理解为法则,与原则类似。人们常说“每条规则都有例外”,但却没有“每条法则都有例外”的说法。这就说明规则往往具有更多的自由性。
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规则也是一种手段,即通过个别明显的相关的特性来认识隐藏的真理,从而确立符合这一真理的行动准则,如竞技规则和数学上的简便算法就属于这一类规则。
细则和方针也是对行动的规定,它涉及的是大量更细微更具体的情况,对一般法则来说,过于琐碎和繁杂。
最后要讲的是方法或常例。方法指的是各种可行的解决途径中最常用的一种。常例指的是根据方法决定行动,而不是根据一般原则或特殊细则。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用这种方法处理的各种情况是基本相同的,就算不完全相同,至少这种方法应该适用于最可能出现的那些情况。因此,常例是根据各种类似情况的盖然性建立的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真理。如果能反复应用这一真理,很快就能达到机械般的熟练程度,让事态朝正常的方向发展。
路易十四
路易十四(1638—1715年),法国波旁王朝的国王和纳瓦拉国王,在位时间长达72年,是在位时间最长的帝王之一。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在法国建立了一个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王国,并发动了法荷战争、大同盟战争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使法兰西王国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但战争使法国负债沉重,法国人民生活在穷困潦倒中。
法则无法操控感知,因为战争是错综复杂又无规律可循的,所以简单的真理比法则更有用。在作战理论中,“行动的法则”这一说法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战场形势瞬息万变,极为复杂,要形成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则是不可能的。
如果要把作战理论变成固定的学说,原则、规则、细则和方针这些概念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真理只能以这种精炼的形式存在其中。
在战术中,最有可能变成固定条文的就是战争理论。运用战术原则的例子有如下这些:不到非常时刻,不得用骑兵攻击队形完整的敌方步兵;在敌人进入有效射程前,不得发射火器;要尽量节约兵力,以备最后的决战。这些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普遍适用,但是统帅必须掌握它们,以便在可用之时应对。
若敌人行炊时间改变,可以推断出军队的开拔;若敌人在战斗中故意暴露军队的行动,可判断敌人在佯攻。这些揣测真理的方法称为规则,因为人们从这些明显的个别情况中可以推断出敌人的意图。
规则告诉我们,一旦发现敌人的炮兵开始撤退就应该立即猛攻,这是因为这个个别现象暴露了敌情:敌人准备放弃战斗开始撤退,这时候他们是无法充分抵抗进攻的,也难以摆脱进攻方的追击。
只要军队能够接纳细则和方法作为行为准则,那么为战争准备的理论就能在战斗中发挥作用。有关队形、训练及野战勤务有效指示都为细则和方法。有关训练的指示大多为细则,有关野战勤务的指示主要为方法。在实际战争中,它们都是被人们接受的实用的方法,因此必然会被作为现成的办法列入作战理论之中。
但是,在使用军队时,不能规定细则和固定的指示,因为它们限制了军队选择的自由。相反,常例是执行任务的普遍方式,它可以把原则和规则的精神融入实际的运用中,只要它保持原有的面目,不变成死板的规定而影响个人决断,就应该纳入作战理论中去。
法荷战争
1672年,一心想要称霸欧洲的法王路易十四派遣12万名法军官兵进攻荷兰,摧毁了号称“最强防线”的荷兰堡垒,并迅速占领了荷兰的大部分领地。荷兰、西班牙、罗马及布兰登堡结成四国同盟,共同反抗法国的侵略,却被法国击败。1678年,随着《尼姆维根条约》的签订,法荷战争结束,法国获胜,开始独霸欧洲大陆。
战争中按常例办事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因为战争中的大多数决定都是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来的。因为敌方会妨碍我方去了解所有有可能对部署产生影响的情况,或者时间原本也不允许我们这么做。即使做到了,但由于情况过于复杂,我方也很可能无法以此作出调整,因此通常我方只能根据某些不确定的情况进行部署。另外,在战争中往往需要同时考虑多种具体情况,因此我们只能粗略地作出估计,然后根据普遍情况进行部署,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最后,由于下级军官的人数很多,不可能要求他们都具有独立的见解和准确的判断力。我们只能给他们一套类似于细则的方法作为判断的依据,防止他们作出一些难以补救的错误计划。因为在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战场上,不按常例办事是非常危险的。
常例,除了必不可少之外,还具有很大的优势。如前文提及的,反复运用常例使指挥达到熟练精确的程度,使战争的阻力减少,军队这台机器也能更好地运作。
因此,职位越低,常例就使用得越多也越重要;职位越高,常例就使用得越少;最高职位几乎用不上任何常例了。所以,常例在战术中的作用比在战略中要大得多。
从战争的最高级形式来看,它不是由无数的次要事件构成,而是由单独的、意义重大的事件组成。因此,其处理结果取决于处理方法的好坏,需要特殊地处理。战争不同于收割庄稼,收割时不必考虑每棵庄稼的形状、镰刀的好坏;它就像砍伐大树时,必须注意每棵大树的形状和方向。
实际上,战争中常例的使用不取决于职位的高低,而取决于事情的大小。统帅处理的是全面而重大的事情,所以很少使用常例。如果他在战斗队形、部署先锋部队和前哨上采用死板的常例,那么他及其部下都会受到束缚。当然,这些方法可能是他视具体情况创造出来的,但只要它们是基于军队和武器的一般特性,这些方法也可以成为理论研究的对象。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任何方法确定的战争和战局计划都一成不变,是应当坚决抵制的。
如果作战理论不够完善,职位较高的人有时候也会滥用常例,因为他们无法通过好的教育来提升自己,也没有机会接触更高层次的生活来提高自己的智力。而许多不切实际又充满矛盾的理论使他们无所适从,因此除了依靠经验,他们别无他法。于是,在必须自由处理问题的情况下,他们偏爱使用从经验中得到的方法——不自觉地形成一成不变的模式。腓特烈大帝的将军常用所谓的斜形战斗队形;法国革命时代的将军运用延伸战线的围攻战法;拿破仑手下的将领经常集中大量兵力进行血战,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方法被习惯性地沿用。就是说,就连高级指挥官也摆脱不了常例。如果我们有一套完善的理论,它既能正确研究作战方式,又有助于提高那些高级将领的智力和判断力,那么作战常例就不会被滥用。那些被认为必不可少的常例,就会有理论依据,而不是从单纯模仿中产生。即使一位伟大统帅的工作再出色,始终都带有他的主观性,如果他呈现出一种特定的办事风格,那么这种风格也就体现了他的个性,那些模仿他的风格的人,在个性上却无法复刻。
人们不可能在作战方法中完全摒弃这种主观的常例,我们应该将它看作是一场战争的总特征对单个现象形成影响的表现。当理论还不能预见和研究战争的这种影响时,就只能依靠常例。法国大革命就有它独特的常例,这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又有哪种理论能事先涵盖它的特点呢?然而,如果这种从特定战例中发展出来的风格,比导致它出现的局势持续得更久,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情况总在变化,这种风格其实早就过时了。理论就是要通过明确而合理的批判来防止这种过时。1806年,普鲁士的一些将军,比如,路易亲王在扎耳费耳特,陶恩青在耶拿附近的多伦山,格拉韦特在卡佩伦多夫的一侧——吕歇尔在卡佩伦多夫的另一侧,都因为仿效了腓特烈大帝的斜形战斗队形而全军覆没,霍恩洛厄的部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惨败。这不仅是因为作战风格过时,也是因为在当时,常例束缚了统帅的智力和想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