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居民休闲消费潜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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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经济学上一般把投资、消费和出口比喻为拉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中,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作用。然而从最终消费率的变化轨迹来看,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最终消费率基本呈现下滑趋势。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可知,我国最终消费率由1978年的61.4%下降至2016年的53.6%,尤其是2008—2011年间维持在50%以下,可见消费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未得到良好体现,其根本性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发挥。值得关注的是,居民的消费潜力也没有完全释放,居民最终消费率持续低迷。世界银行WDI数据库统计显示,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由1978年的48.8%下降至2015年的37.1%,降低了近24个百分点。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如2015年美国居民最终消费率为68.4%,较我国高出31.3个百分点;日本的居民最终消费率是58.6%,亦高出我国25.1个百分点。国内外经济发展经验表明,消费率偏低将最终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良性循环。因此,如何解决消费需求不足和提高居民消费率,进而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战略性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伴随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适时调整,消费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自2000年中央提出扩大内需长期战略方针以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简称《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尤其是居民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从而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指出,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年)》(简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适应消费加快升级趋势,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地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性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同样要求,要不断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如何有效发挥,能否找到居民消费的突破口和关键点,是摆在政府和学界面前的重要议题。党的十九大指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需要指出的是,休闲消费(Leisure Consumption)几乎涵盖了居民食住等基础型消费以外的所有内容,它是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反映居民生活质量的高低。因此,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休闲消费的水平和质量予以彰显和体现。大致可以判断,休闲消费可作为提升居民消费率和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突破口和关键环节,从而实现居民休闲消费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拉动,不失为缓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