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50m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m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m的区域。
二、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m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m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