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1991年7月1日至6日,陕西高院召开全省告诉申诉、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十个地、市中级法院主管院长、刑二庭庭长和省级有关部门代表39人,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十一省、市刑事申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在吸取经验提高认识的同时提出了今后切实做好上访老户和减刑、假释工作,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服务。
2001年全省法院审结减刑、假释案件7697件,教育犯罪分子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2004年初,陕西高院、省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建立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确定每年年初召开三机关联席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上年度工作,汇报讨论新年度工作议题,研究确定、安排部署新年度工作。为共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制度、组织保障。
2005年10月,陕西高院制定实施《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统一将罪犯获得的“积极”数量作为衡量其悔改程度的基本依据,同时保留“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两种考核方式,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为准确理解、全面落实规定精神,2005年底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时任陕西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建做了题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讲话,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就学习贯彻规定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2006年10月,根据老病残罪犯的特殊性和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陕西高院制定实施《陕西省依法办理监狱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老病残罪犯认定的条件、程序和符合改造实际、相对宽松的减刑、假释标准。
两个规定的实施,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提升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促使罪犯提高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实现了刑罚目的。
2009年,在陕西高院田平利副院长指导下,经时任陕西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永强与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柳万立协商、调研,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开展“假释帮教一体化”试点工作。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较轻的特定罪犯,按照危害评估、征求意见、安置帮教、落实监管、法律监督等环节要求,通过“四个一体化”,即人员一体化、走访一体化、评估一体化和管控一体化措施,经法定程序予以假释。目的是统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动员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各方力量,形成帮教合力,促使假释人员弃恶从善,成为新人。开展“假释帮教一体化”工作,是我省政法机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变被动为主动,变分散为紧密联合,推进司法和刑罚执行工作机制创新,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继承和发扬政法工作优良传统,坚持专群结合,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帮助,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假释人员在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帮助、教育下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具体实践。
2010年1月,全省推进“假释帮教一体化”措施、落实监管帮教工作现场会在西安召开,陕西高院院长安东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了开展“假释帮教一体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加强协作配合、不断总结创新两个方面对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为配合“假释帮教一体化”工作有力推进,确保假释适用的充分、统一、公正、有效,2010年底,由陕西高院牵头,田平利副院长组织领导,与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成立陕西省假释指导委员会,并研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定位、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建立了法院、检察、监狱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共同评估“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主观条件的评价体系,将这一过程作为裁定假释的前置必经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执法部门的难题。同时,省法院向各中院印发《假释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市级假释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各市假释委员会由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狱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心理学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代表等组成,按照“分工负责、相互监督、集体研究”的原则研究本地区假释案件的法律适用,办理本地区假释案件。要求各中院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工作制度,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迅速成立本地区假释委员会。
2010年3月,社区矫正试行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和裁定假释的罪犯。2010年5月,我省社区矫正试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陕西高院副院长田平利出席会议并就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他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为有效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提供保障;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措施,把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第一道关口;要全力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推进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顺利开展。会后,陕西高院和各中级法院成立了由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
2011年初,陕西高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假释帮教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正式推开该项工作。2011年10月,三机关决定开展“推进假释帮教一体化,集中办理老病残等罪犯假释案件”专项工作, 11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田平利副院长指出,“假释帮教一体化”工作开展以来,我省罪犯假释比率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制约了假释制度优越性的有效发挥,影响了监狱管理工作的资源配置和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在此背景下,经报省委政法委同意,陕西高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经过多次协商,调查摸底,决定适当放宽条件,在认真落实帮教责任、就业安置和管控措施的前提下,集中假释一批老病残、女性、未成年和余刑一年以下的特定罪犯。根据《关于推进“假释一体化”措施,集中办理老病残等罪犯假释案件的意见》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难以自理的老病残犯,因遭受家庭暴力、邻里纠纷、受害人过错而引发犯罪的女性犯,放宽条件予以假释;对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邪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要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促进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2011年到2013年,陕西高院和各中级法院共裁定减刑罪犯35027人,其中2011年10535人(职务犯罪140人,占0.013%),2012年12713人(职务犯罪158人,占0.012%),2013年11779人(职务犯罪146人,占0.012%),分别占当年服刑人员总数的:27.97%,29.43%,28.43%。共裁定假释罪犯2584人,其中2011年976人(职务犯罪27人,占0.03%),2012年849人(职务犯罪48人,占0.06%),2013年759人(职务犯罪44人,占0.06%),分别占当年服刑人员总数的:2.74%、2.06%、1.88%。减刑比例比较稳定地保持在25%—30%之间,假释比例相对全国平均数较低(全国平均数为7%—8%)。
2012年之前,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由陕西高院及各中院的刑二庭负责审理。2013年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陕西高院决定将减刑、假释案件全部移交审判监督庭负责,同时要求各中院也及时完成该项业务的归口移交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全省十个中院(不包括铁路中院)均将该项业务移交审判监督庭负责。
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诉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范程序。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严格要求。3月27日,陕西高院阎庆文院长批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非常重要,全省法院要认真落实中政委《指导意见》和最高院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坚决防止司法腐败。”3月31日,陕西高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陕西高院审判监督庭成立减刑、假释专业合议庭,并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减刑、假释案件的调研、指导工作,制定全省各项规章、制度等。4月11日《人民法院报》就陕西高院召开院党组专题会议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鉴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已和普通刑事案件无大的差别,案件的开庭、听证、提讯和对全省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大幅增加,相对于全国其他省级法院,陕西高院并没有设审判监督第二庭专业办理减刑案件。2014年上半年审结减刑案件309件外,通过各项举措,全面推进减刑、假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