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访
一、信访概述
法院的来信来访,一般都与各类案件有关。有的是反映立案难,有的是反映超审期限,更多的是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诉的。信访接待工作是法院的“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信访工作直接关系着法院的整体形象,也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前,陕西高院的信访工作由院信访接待处处理。90年代初,撤销信访处,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以后,全院的信访工作由告诉申诉庭接待处理。2000年撤销告诉申诉庭,分别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后,全院的信访工作又由立案庭负责。尽管法院内部机构有所变化,但是搞好信访工作的力度没有削弱,机构不断调整,人员不断加强,制度不断完善。
1997年12月陕西高院在落实“三定方案”中,充实加强了审判监督力量。告诉申诉庭由原来的10人增加到40人,领导职数由三职增加到四职,并且选调了一些业务能力强的审判员,设立了立案组、督办室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个审判组,初步建立了配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告诉申诉工作新机制。2000年立审分立后,四个审判组划归立案庭,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为了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各类信件、函件规范运行及准确及时地处理,陕西高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申庭处理各类信件、函件暂行办法》。
对于群众来访,由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个审判组设专人每天分口在接待室接待,耐心听取其陈述,认真审查其材料。对申诉有道理的,予以立案审查;对申诉无理的,讲明有关法律政策,劝其服判息诉。对少数无理申诉且坚持不息诉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关问题的,及时与有关法院取得联系,使其反映的问题妥善得以解决。进入21世纪以来,集体上访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有些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处理,涉及群众性的集体利益,一些群众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上诉、申诉,而是到政府或法院集体上访。对此,接待人员总是先稳定群众的情绪,让原办案人员向其讲解原判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政策,并告知其如不服裁判,应按照法律程序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对长期滞留省城、无理缠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定期清理,说服遣送。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陕西高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实施办法》,院长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上访老户的问题。告诉申诉庭也建立了“庭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几名庭领导每周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棘手问题。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将全省法院处理信访老户的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陕西高院制定了《处理信访老户工作暂行办法》。21世纪以后,又制定了一批与涉诉信访工作有关的制度。
涉诉信访量大面广,化解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25年来,陕西高院不断加强信访工作领导力量和机构建设,1990—2006年,陕西高院的信访工作先后属于告诉申诉庭和立案庭业务,2006年后由立案庭分立出来,专门成立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充实了领导和工作力量。在工作中,认真开展大化解、大下访活动,变上访为下访;在全省推进立案信访大厅建设,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2005年开始派员轮流驻京开展涉诉进京访接待劝返工作,2007年专门设立驻京劝返工作组,配备2名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并实行接待后开具转办单,当事人回陕后由陕西高院专人接访处理;建立信访责任制、院领导接访、信访终结、年度考核、责任追究、申诉复查等一系列制度;成立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落实救助资金,实行三级联动,帮助贫困上访群众排忧解难,息诉罢访。经过不懈努力,全省涉诉来信来访从1990年的152251件下降到2014年的7761件,成效斐然。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信访工作基本法律与政策
信访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信访条例》,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的同时废止。
1999年1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2009年12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进一步加强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陕西高院发布的主要有:
1997年,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实施办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信访老户工作暂行办法》。
2003年,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
2007年,6月3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重大涉法事件的意见》(陕高法发〔2007〕10号),12月7日下发《陕西省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统一协调机制暂行办法》(陕高法〔2007〕301号)。
2008年,6月16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联合大接访活动的实施方案》。8月4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化解大下访活动中接访案件的处理意见》(陕高法〔2008〕155号)。
2009年,3月3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试行)》(陕高法〔2009〕37号),7月3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置群体访、非正常访和信访突发事件工作预案》(陕高法〔2009〕171号),8月10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陕高法〔2009〕192号),12月7日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交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陕高法〔2009〕319号)。6月25日,陕西高院与陕西省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
2010年,5月4日下发陕西高院关于贯彻《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高法〔2010〕129号),5月11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众来信处理办法》(陕高法〔2010〕23号),5月17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涉访案件分级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高法〔2010〕149号),5月26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高法发〔2010〕23号),10月26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结案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陕高法信〔2010〕1号)。
2011年,6月27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和办理流程的实施意见》(陕高法〔2011〕193号),9月8日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陕高法〔2011〕29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规定》(陕高法〔2011〕29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办法》(陕高法〔2011〕29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案件约期接谈细则》(陕高法〔2011〕290号),1月21日下发陕西高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工作细则〉》的实施细则(陕高法〔2011〕17号)。
2012年,陕西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高法〔2012〕18号)。
2013年,2013年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高法〔2013〕313号)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陕高法〔2013〕452号)。
2014年,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信访内部办理流程》(陕高法〔2014〕181号)。
三、信访基本情况
1990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4692件,接待来访87559件。1990年12月14日,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同意陕西高院修建信访室,以便接待来访和告诉申诉的群众。
1991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57411件,接待来访76848件。为了进一步促进陕西省法院信息工作的开展,陕西高院于1990年年底和1991年6月先后分两批组织8个中院分管信息的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分赴湖南和广东两省学习、考察。1991年6月11日和12日,邀请全国法院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典型、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办公室主任陶元魁同志到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介绍经验。
1992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56947件,接待来访81489件。1992年2月12日,陕西高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信访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告诉申诉工作的通知》(陕高法〔1992〕13号),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1)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工作暂行办法》,健全告申机构,完善告申工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2)认真做好上访老户工作;(3)抓紧审查上级要报结果的案件;(4)加强信访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1993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56269件,接待来访78391件。
1994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4682件,接待来访75174件。宝鸡市两级法院以解决“告状难”和加强审判监督为重点,采取规范程序,立审分立,案件督办,信访接待,法律咨询,调处简易纠纷,说服息诉等多种形式,开展告诉申诉工作。全年共说服当事人息诉1299人(次),调处简易纠纷359件(次),防止矛盾激化36起,处理来信13061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0693人(次)。
1995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3740件,接待来访83983件。1995年10月起,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和陕西省财政厅文件要求,陕西高院调整了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1996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72128件,接待来访86384件。
1997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6776件,接待来访90776件。延安中院和基层法院实行立审分立,规范立案程序,并修订完善了《处理信访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等工作制度。全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044人次,处理来信700余件,进行法律咨询472人次。
1998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76142件,接待来访120128件。陕西高院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全年共接待来访当事人8902人次,处理告诉申诉及非诉讼信件12195件次,立一审和申诉案件379件,立二审案件1041件,遣送当事人约60人次,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1999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82197件,接待来访127850件。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999年10月27日,陕西高院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申请建设陕西高院信访接待场所。
2000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79242件,接待来访125783件。2000年,榆林中院接待群众来访就达9532人(次),处理非诉来信630件(次),其中解答法律咨询2153件人(次),收转处理7079件人(次)。
2001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5562件,接待来访12156件。为了落实陕西高院王发荣院长关于加强信访接待和陕西高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批示精神,2001年5月17日,陕西高院杨治平副院长、宋龙凌副院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提出,全院各部门要提高对信访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院机关设立综合接待室,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法警总队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新城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的联系。
2002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27311件,接待来访99578件。2002年,咸阳中院共接待来访群众899人次,收转群众来信433封,说服息诉92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3件138人。
2003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29044件,接待来访107977件。陕西高院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数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2003年11月28—29日在西安第一次召开全省法院信访、审监、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陕西高院宋龙凌副院长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1)认清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2)规范、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构建全省法院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协调运转的大信访工作格局。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作为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切入点,以坚韧不拔的精神面貌,迎难而上的工作魄力,果断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信访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凡上级法院维持原审法院正确裁判或驳回申诉通知的,原审法院负责当事人的信访接待工作;上级法院应当指导、帮助原审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由原审法院负责当事人的信访接待工作;上级法院改判或提审的,原审法院要配合上级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劝返息诉工作。(3)不属于上级法院接访接待范围的当事人在上级法院滞留的,原裁判法院要及时将当事人接回原地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4)陕西高院立案庭每月通报上月各市法院来陕西高院上访情况,排名前两位的中院,要派两名审判人员到陕西高院接访。(5)凡通知接访的下级法院审判人员不按时到达,或者不按通知要求接回滞留的当事人的,有关下级法院主要领导要到上级法院进行检讨。由于拖延导致事态扩大或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4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27486件,接待来访102983件。2004年2月19日,陕西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全国法院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分析全省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对全省法院信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宋龙凌副院长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指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突出重点,周密部署,集中解决一批涉法信访案件。为确保两会的胜利召开,重点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1)重点控制和解决越级进京,来省上访;(2)重点教育和化解以老户为主的缠访、闹访;(3)重点预防、惩罚有违法行为的上访。要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努力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1)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努力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2)进一步解决申诉难,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3)坚持不懈地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另外还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陕西高院院长赵郭海在会议上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抓紧部署、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各项工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努力承担起我们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切实解决一批老大难信访案件和问题;要积累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申诉难”问题,确保实现“零增长”目标。
2005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23232件,接待来访97852件。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上半年,全省法院加大集中处理涉诉上访问题的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形成了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涉诉信访工作格局;通过抓重点,攻难点,处理了一批交办、督办的案件。全省法院还开展了涉诉上访案件终结访工作,陕西高院专门成立了审核组,对各中级法院上报的90件终结访案件和陕西省信访联席会议交办的46件终结确认案件进行了审核。
2006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16557件,接待来访80386件。在处理群众来信工作中继续坚持做到“四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认真做好群众来信处理工作,所有信件拆阅、录入、登记达到100%;属于下级法院处理的信件,交办、转发100%;属于本院办理的信件,审查处理达到100%。积极进行创建文明窗口建设活动。2006年继续坚持院长预约接待制度,全年院长接待10次27人、涉及案件18件,收案14件。2006年总计来信来访7613人次,共办结省联席会交办案件130件,息诉罢访率为71.5%。陕西高院办结省联席会交办涉诉信访案件26件,息诉罢访率为91%。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陕西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大接访活动。陕西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联合接访活动的通知》(陕高法〔2006〕149号),陕西高院立案庭于7月29日至8月6日派出六个检查组18人赶赴全省10个中级法院,对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并就地接访当事人,开展联合接访,暗访立案文明窗口建设。检查组走访了10个中院28个基层法院,下访、联合接访当事人48人。陕西高院赵郭海院长、黄河副院长也下访当事人,暗访立案文明窗口的建设活动,有力地促进了这项活动在全省法院系统的开展。全省法院为期3个月的“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基层法院开展的“越级访、异常访零上访”活动,三级法院领导干部380人次参与联合接访,接待信访当事人1800人次。
2006年,陕西高院决定成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从立案庭分立出来成为陕西高院的内设机构。
2007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15675件,接待来访75387件。陕西高院受理来信5296件,接待来访2794件。陕西高院以中共陕西省委提出的“一控制、两下降”为目标,先后开展了“千名法官携卷下访活动”“立案信访文明窗口评选活动”“涉诉信访大化解大下访活动”“审判法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以及集中排查化解重信重访案件活动,积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2007年两次召开全省中级法院主管院长参加的涉诉信访工作会议,对重点涉诉进京非正常访案件进行交办,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同时对进京上访人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四定一包”工作模式,落实工作的领导及责任人,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涉诉信访机制。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统一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做到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为了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指导,2007年成立了三个督查组,分别对陕北、陕南、关中三个地区两级法院涉诉信访问题和办理非正常访案件情况进行了督办。认真做好赴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先后共办结中央政法委交办的30件涉诉信访案件,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78件涉诉信访案件和陕西省委政法委交办案件66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交办重信重访案件491件,陕西省联席会议交办案件120件,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案件21件,合计806件涉诉信访案件。
2007年5月,陕西高院信访办公室正式设立驻京劝返工作组,陕西高院党组指派高级法官徐启荣首任驻京劝返工作组组长,租赁了办公场所、配置了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障了驻京劝返工作的顺利开展。2009年之后顾德镳副院长主管驻京劝返工作期间,每逢国家有重大活动或重要节日如全国“两会”“奥运会”“世贸会”等,都亲临北京坚守在信访工作第一线,确保陕西上访人不给北京添乱、不给陕西抹黑。多次受到中央机关首长的肯定和省上领导的表扬。徐启荣任驻京劝返工作组组长(2007年5月—2014年3月)七年间,以一个法官的良知,一个信访工作者的满腔热情,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为党分忧、为民解难,践行宗旨、群众满意。陕西进京上访人员总数由全国排名第5至7位下降到第23至25位。徐启荣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写作的《信访的思考与实践》一书,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陕西高院驻京劝返工作组连续七年被评为陕西省驻京劝返先进工作组,徐启荣连续七年被省委、省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为驻京劝返信访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陕西高院给徐启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2008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14357件,接待来访43309件。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陕西省委排查化解重信重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排查化解重信重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重信重访工作的有关意见,结合陕西法院当前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陕西高院决定,从2008年6月下旬起在全省法院开展联合大接访活动,制订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联合大接访活动的实施方案》。全省法院开展联合大接访活动的总体目标任务是:集中排查重信重访进京上访人员,逐案逐人落实包案领导,保证来访群众人人受到接待,重点案件、进京访人员联合接访、院长接待,务必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陕西高院成立联合大接访互动领导小组,院长安东担任组长,领导干部包片负责。全省法院集中接访活动从2008年6月下旬开始,共分三个阶段至2008年12月结束。同时,2008年6月起,陕西高院派法官参与陕西省人大信访办的信访接待工作。
2009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9562件,接待来访34594件。依法、及时、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是法院工作走向公开、透明、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平稳高效开展工作,2009年3月,陕西高院信访办经过充分调研,决定在信访办公室内部设5个工作小组,即:接访办信组、案件材料审查组、案件督办组、综合组、驻京劝返组。此次设置更为科学,职能更为明确细化。陕西高院全年共接待来访群众1209人次,比上年下降了24.20%;阅处各类上访信件3343封,比上年下降了4.54%;共向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案件197件,办结149件,占总数的78.84%。2009年,陕西高院信访办先后修订完善了《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信访办廉洁自律10条措施》《信访办考勤登记制度》《信访办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制定出台了《司法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立案大厅导诉台工作职责》《办理涉诉信访交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
2010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7823件,接待来访19626件。2010年4月,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工作会议上,陕西高院院长安东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落实信访责任,促使涉诉信访总量呈现出了逐年大幅下降的良好态势。同时安东院长要求,全省法院必须从思想上重视涉法涉诉问题,从行动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认真化解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做起,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解决涉诉信访这一司法难题,为法院向“四个一流”目标迈进,突破“瓶颈”,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支持陕西高院的信访工作,陕西省财政厅把司法救助资金由每年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2011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250件,接待来访15435件。其中陕西高院接待来访群众803人次,比2010年的1010人次下降20.5%;来省案访比为181∶1,较上年同期的138∶1有所下降;受理群众来信2358件,比上年下降3.12%;进京上访人数共计1558人次,比上年上升了2%,进京案访比为93∶1,较上年的91∶1有所下降;其中越级访435人次,比上年下降了19.4%,正常访983人次,比上年上升了19.7%,申请再审136人次,非诉15人次。全省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来信来访和进京越级访、非正常访数量稳步下降。
2011年,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工作细则》,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陕西高院制定了实施细则;成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评审委员会,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成员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7—9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和决定终结信访案件。下设办公室和案件审查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办公室,正、副主任由信访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在信访办工作人员中选定。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立案、登记、初审、报送、备案、组织协调等工作。案件审查组由若干名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组成,负责对拟终结案件进行审查。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主持召开了在全国法院推行“五项制度”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电视电话会议。陕西高院副院长宋龙凌,立案庭、信访办和各业务庭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陕西高院于2011年9月将修订后的“五项制度”正式印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各中级、基层法院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积极建立完善“案件信访风险预防评估”“法官约期接谈”“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等五项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督导组对陕西高院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11年9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先后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继续开展化解进京赴省访案件”专项活动,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向陕西省交办了1517件涉诉进京访案件,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全部息诉化解。会后,陕西高院迅速召开相关会议,制订印发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案件化解工作。陕西高院安东院长亲自负责20余件进京访案件,带领有关人员,深入西安、咸阳、铜川、渭南等中级法院和相关基层法院,召开案件剖析会,督查、指导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与三级法院共同研究化解方案。
2011年,根据陕西省信访联席会议要求,陕西高院在陕西省政府联合接待大厅派驻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接访工作。
2012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6017件,接待来访12097件。全省涉诉进京访1049人次,比上年下降32.67%,其中越级访被登记共计74人,比上年下降83.4%,程序访953人次,比上年下降了14.2%;进京访绝对数量由上年全国排名第19位,退到了第20位。陕西省政府联合接待大厅共接待咨询群众504人,比上年下降了22.1%。办理中央交办案件2批1460件,通过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干警的共同不懈努力,截至2012年12月30日,第一批1056件进京访案件全部化解,其中息诉394件,息诉率37.3%;第二批404件进京访案件全部化解,其中息诉138件,息诉率34.2%。另外,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还向陕西高院交办了经过评查的21件问题案、瑕疵案,经过全省三级法院的全面整改,息诉4件,其余17件案件立案审查。陕西高院协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审查甄别老户案件54件,调阅卷宗材料441册。接待最高人民法院来陕信访工作组4批72人次。
2013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4938件,接待来访6424件。其中,陕西高院来信来访数量总计3036件次,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8.2%。其中来访797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1.7%;来信2735件次,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0.5%,来信均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分流。全年院领导接访13次,共接访60案91人次。组织召开司法救助会议3次,研究确定对61件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103.4万元。全年接待进京访1130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16.9%,其中越级访共计29人次,比上年74人次下降60.8%;程序访1101人次,比上年上升了15.5%。为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全省三级法院对在最高人民法院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及时联系属地接返,协调公安、法院、信访组建立“三位一体”的对非访人员的教育训诫机制。对进京访中的跨省案件,坚持联动化解,注重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北京高院化解一起咸阳籍当事人长达六年的涉执行信访案件。
2014年,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4106件,接待来访3655件。其中,陕西高院信访总量2859件次,同比下降30.9%。其中来访283人次,同比下降44.3%,案访比56.6∶1,同比有所提高;处理来信1675件次,同比下降28.0%。2014年,陕西高院开展了网上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受理网上来信访135件,均按规定进行了网上回复。通过视频接访361名案件当事人,减轻上访群众的诉累。1—11月份进京访1054人次,同比下降34.7%,其中越级访276件次,同比下降33.0%,程序访278件次,同比下降36.8%。陕西高院领导接访9次,共接访9案10人次,召开司法救助会议6次,研究确定对51件案件和54名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使用司法救助金202.35万元。
全省法院人民来访统计表
全省法院人民来信统计表
全省法院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
孙某某执行异议上访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孙某某,女,1954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泾阳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厂某号楼某某室。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04年8月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某某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以借款纠纷为由,将某某县纺织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诉至咸阳市泾阳法院,请求判令该厂归还借款6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泾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于2004年9月27日依法查封了位于县城体育路以北印染厂厂址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2004〕泾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印染厂归还华融公司借款6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华融公司于2005年4月22日向泾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立案后,咸阳南山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于2006年4月向泾阳法院提供了其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泾阳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南山公司。同年5月,泾阳法院通过咸阳中院委托评估部门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2006年7月,通过咸阳中院委托陕西方圆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印染厂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房产依法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同年8月15日,南山公司书面申请直接接收印染厂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房屋产权抵偿债务。当时印染厂早已停产歇业,其上级主管部门泾阳县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出面协调解决,最终与南山公司达成抵偿协议,同时约定由南山公司再提供13.2万元用以解决印染厂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泾阳县经发局和南山公司向泾阳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之后,泾阳法院执行人员于同年12月28日持该协议与印染厂厂长周某某谈话,周某某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尊重和服从主管部门经发局的意见。2006年12月8日,泾阳法院以“〔2005〕泾民执字第134号”裁定书将印染厂厂址2666.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房产裁定归南山公司所有。执行案件依法执行终结。
2007年6月10日,案外人孙某某以泾阳县喜玉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玉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泾阳法院查封的印染厂的部分土地属该公司所有。理由为喜玉公司长期租赁印染厂部分土地进行经营,2001年印染厂曾向喜玉公司借款17万元同时以部分土地作为抵押。后印染厂无力偿还债务,印染厂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7万元转让于喜玉公司(孙某某提供了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所以印染厂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属喜玉公司所有,不能执行给南山公司,要求撤销“〔2005〕泾民初执134号”裁定书。
泾阳法院执行局经法定程序审查后认为,喜玉公司既没有取得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直接以17万作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也没有取得抵押权(土地未进行抵押登记),印染厂与喜玉公司的借款纠纷也与本次执行无关,所以孙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于2008年1月以“〔2005〕泾民执字第134-1”号裁定书驳回了孙某某的执行异议。
该案执行终结后不久,于2007年4月南山公司将原印染厂土地使用权转让于雷某用以开发建楼。雷某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之后,因开发建楼而拆除了喜玉公司在该土地建盖的一些厂房。喜玉公司于2008年7月将雷某和南山公司以侵权赔偿纠纷诉至泾阳法院,泾阳法院审理后以“〔2008〕泾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雷某赔偿喜玉公司171602.71元,南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咸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某即申请执行,泾阳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9月很快就将该案执行终结。
孙某某领到案件款之后仍到处上访,要求认定泾阳法院执行印染厂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撤销134号、134-1号执行裁定。
(三)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5月22日,孙某某以喜玉公司名义向咸阳中院申诉,要求确认泾阳法院做出的“〔2005〕泾民执字第134号”“〔2005〕泾民执字第134-1号”裁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咸阳中院审理后以“〔2006〕咸确字第00006号”裁定书裁定“对泾阳县人民法院的‘〔2005〕泾民执字第134号’‘〔2005〕泾民执字第134-1号’裁定书不予确认违法”。孙某某继续向陕西高院申诉,陕西高院也以“〔2009〕陕确申字第000014号”裁定书维持了咸阳中院的裁定内容。之后,孙某某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胡仕浩副主任、审判长张玉娟、办案人贾荔等一行5人与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在泾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座谈,认真对此案进行了剖析,指出该案存在以下瑕疵:(1)泾阳县法院在执行中对孙某某与县印染厂的不动产(孙某某的自建房)评估分离不详;(2)对执行异议答复不够及时(2007年6月10日提出异议, 2008年1月答复); (3)认为泾阳法院在民事审理中对其不动产漏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应从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化解工作,力争其息诉罢访。
(四)化解情况
陕西高院、咸阳中院、泾阳法院三级法院为化解此案,多次派专人与孙某某谈话,释明法律,劝其罢访,并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并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后孙某某同意息诉,该案得到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