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6-2015 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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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设计原则

5.4.1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应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和验算。厂用水系统建筑物为非安全相关物项,但应具有相关的纵深防御功能。

5.4.2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5.4.3 建筑物的混凝土结构与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或相关行业标准有关要求。

5.4.4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核电厂寿期的要求,且不应低于50年。

5.4.5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防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