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控 制 室
Ⅰ 一般规定
3.5.1 控制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粉尘、水雾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作环境,控制室应布置在本地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控制室不宜靠近运输物料的主干道;
3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高噪声源及电磁干扰源;
4 采场的中心控制室宜设在矿井地面上的办公楼内,选矿厂的中心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外独立的建筑物内,也可设在主厂房内适宜的地点;
5 现场控制室宜靠近操作频繁和控制测点集中的区域。
3.5.2 控制室建筑与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爆炸、火灾危险的控制室,建筑物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面向工艺装置一侧的墙应采用防爆墙、防火墙等。
2 控制室的基础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300mm以上,当控制室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相邻时,基础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600mm以上。
3 控制室的室内墙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且不反光,墙壁颜色宜选用浅色。
4 控制室宜设吊顶,吊顶距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3.0m;吊顶上方的净空应满足敷设风管、电缆、管线的要求;吊顶应采用轻质石膏板或其他非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5 控制室的门、窗应朝向既无爆炸又无火灾危险的场所。
6 控制室门的大小,宜根据所安装设备的最大尺寸确定;面积超过60m2的控制室应设置2个通向安全出口的门;采用空调的控制室应设置门斗作为缓冲区。
3.5.3 采光与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采光时,控制盘或操作台不应受阳光直接照射;
2 距控制室地面0.75m工作面照度标准值宜为300lx;
3 中心控制室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现场控制室宜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
3.5.4 进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进线,宜采用架空进线方式;
2 采用电缆沟进线方式时,电缆沟室内沟底标高应高出室外沟底标高300mm以上,室外沟底应有排水措施;
3 进线入口处和墙上的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处理。
3.5.5 室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应分开敷设,并应避免平行敷设;不能避免平行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3.9.17的规定或采取隔离措施。
2 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垂直相交时,电源电缆应放置于汇线槽内。
3.5.6 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现场控制室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 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有可能渗入的控制室,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器。
3.5.7 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应设置不同用途的电话及网络信息插座;
2 控制室宜设置对讲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
Ⅱ 中心控制室
3.5.8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控制室除应设置操作室、机柜室、工程师室外,还宜设置操作人员交接班室、仪表维修室、空调机室及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2 房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室与机柜室、工程师室应相邻设置,并有门直接相通;
2)机柜室、工程师室与辅助用房毗邻时,不宜有门相通;
3)不间断电源室单独设置时,宜与机柜室相邻;
4)单独设置的空调机室,不宜与操作室、机柜室直接相通,相邻时应采取减振和隔音措施。
3 机柜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机柜、端子柜、配电柜、继电器柜、安全栅柜等宜成排布置;
2)端子柜宜靠近信号电缆入口处;
3)配电柜宜位于电源电缆入口处。
4 操作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站前面离墙净距离宜为3.0m~3.5m,操作站背面离墙净距离宜为2.5m~3.5m;
2)操作站侧面离墙净距离宜为2.0m~2.5m。
5 机柜室的面积应按机柜的尺寸及数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排机柜之间净距离宜为1.5m~2.0m;
2)机柜离墙净距离宜为1.5m~2.0m。
3.5.9 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系统的操作室、机柜室、工程师室等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室温应为20℃±2℃,夏季室温应为26℃±2℃;
2)温度变化率应小于5℃/h;
3)相对湿度应为50%±10%;
4)相对湿度变化率应小于6%/h。
2 室内空气的净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尘埃粒径应小于10μm,尘埃量应少于0.2mg/m3;
2)硫化氢量应小于0.01mg/m3;
3)二氧化硫量应小于0.1mg/m3;
4)氯气量应小于0.01mg/m3。
3.5.10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室地面宜采用地砖等防滑地面。
2 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普通型或重型;
2)表面平面度不应大于0.6mm;
3)离基础地面高度宜为300mm;
4)活动地板下方的基础地面宜为不易起灰地面;
5)采用活动地板时,机柜应固定在型钢制作的支撑架上,该支撑架应固定在基础地面上;其他外部设备可安置或固定在地板上。
3 中心控制室的窗户应为双层密封窗。
3.5.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及净化应符合本规范第3.5.9条的规定,室内宜有温度、湿度的记录仪或指示仪。
2 不间断电源室独立设置时,应有通风设施。
3 正压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窗等所有的开口关闭时,宜保持室内压力大于或等于25Pa;
2)当所有的开口打开时,通过开口的气流流速不应低于0.3m/s;
3)对控制室的所有区域,系统应提供所需的风压和风流;
4)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5)电源应采用独立的电源回路。
Ⅲ 现场控制室
3.5.12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式控制盘和后开门的柜式控制盘盘后区的距离,宜为1.5m~2.0m;
2 盘前区设置操作台时,操作台至控制盘面距离宜为1.5m~2.5m,操作台至墙面净距宜为2.0m~2.5m;不设操作台时,盘面至墙面净距不应小于3.5m;
3 现场控制室安装控制系统的机柜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5.8条第5款的规定。
3.5.13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控制室地面宜采用地砖等防滑地面。
2 现场控制室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向外开启;
2)宜设置门斗。
3 采用空气调节的现场控制室,窗户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5.14 下列情况下现场控制室宜设置空气调节:
1 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2℃或相对湿度大于80%、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2 风沙或灰尘大的地区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
3.5.15 井下现场控制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控制硐室宜选择在稳定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含水层及采动影响区;
2 现场控制硐室地面应高出硐室外地面0.5m;
3 现场控制硐室电缆沟应采用混凝土砌筑,沟底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3%;
4 现场控制硐室长度超过6m时,应在两端各设1个出口;各出口处应设置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潜在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还应设置防水门或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