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430-2016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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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0.2 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应形成记录。

3 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同步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7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0.3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实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制度,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2.0.4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2.0.5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应条款的有关规定。

2.0.6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应条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