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0.1 检验批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
1)主控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2)一般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每一检测项目的抽检计数点数中有8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不应超过相应质量标准的1.5倍,其中钢结构的实测值不应超过相应质量标准的1.2倍。
3)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测记录。
2 优良:
1)主控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2)一般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每一检测项目的抽检计数点数中有9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含钢结构)同本条第1款中合格的规定。
3)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测记录。
3.0.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
1)所含检验批均应验评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均应完整。
2 优良:
1)所含检验批均应验评合格,其中有60%以上的检验批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应完整。
3.0.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评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70%以上。
2 优良: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评合格,其中有60%以上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85%以上。
3.0.4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评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70%以上。
2 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评合格,其中有60%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标准的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和建筑设备安装分部工程应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85%以上。
3.0.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记录。
4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应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记录。
3.0.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质量可评定为合格。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质量仅能评定为合格。
4 经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评定,质量仅能定为合格。
3.0.7 通过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