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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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协同处置废弃物

6.4.1 协同处置废弃物宜在2000t/d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

6.4.2 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工艺应依据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废弃物的特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4.3 现有水泥工厂新增协同处置废弃物设施应依据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预处理及协同处置工艺,并应做好现有生产线与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衔接。

6.4.4 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