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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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雨水排除

7.5.1 厂区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排水方式:

1 厂区雨水排除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

2 当厂区地形平缓、占地面积大时,宜采用暗管排水;

3 当填方地段土质较差、明沟渗漏沉陷严重、造成铺砌不经济时,可采用暗管排水。

7.5.2 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断面尺寸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7.5.3 雨水明沟的走向应与厂内铁路、道路的边沟结合,水沟的平面位置应由线路方向确定。水沟边紧靠路肩外侧的沟岸标高应随线路纵坡升降,另一侧沟岸标高应根据场地整平标高及坡度确定。

7.5.4 铺砌明沟的矩形断面,沟底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端最小深度不得小于0.2m。沟底纵坡的坡度宜为3‰~20‰,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1‰~2‰。

7.5.5 厂区占地面积较大、地形条件允许时,雨水排水系统应就近分散排除;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雨水应排入自然水系,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及农田水利造成危害,并应取得书面协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