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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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防洪工程

7.6.1 厂区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的设置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6.2 防洪堤顶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时,应增加防波浪侵袭和壅水的堤顶高度。

7.6.3 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等低地自流排除;内涝水难以自流排除时,应采取机械排涝措施。

7.6.4 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可采用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设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耕地。

7.6.5 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并应利用地形减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需穿越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防洪沟可加盖板填土做成涵洞,但涵洞顶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7.6.6 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防洪沟铺砌加固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应小于2.5m。

7.6.7 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外布置时,沟壁及沟底应采用浆砌或混凝土铺砌。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根据土质情况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应为水面宽度的5倍~10倍。

7.6.8 防洪沟的横截面尺寸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计算确定。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求。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宽沟段与窄沟段间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