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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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车间配电及拖动控制

8.6.1 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对起动条件、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鼠笼型电动机。

2 颚式破碎机、大容量锤式破碎机、磨机等对起动转矩、转动惯量、电源容量有特殊要求,且起动条件不允许采用鼠笼型电动机时,可采用绕线型电动机。

3 回转窑可采用直流电动机或变频调速电机驱动,并应满足起动转矩的要求。

4 需调速的各种喂料机应采用鼠笼型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

5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负荷平衡的连续工作方式的机械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对装备飞轮等装置的机械,应计入转动惯量的影响;

2)负荷变动的连续工作方式的机械宜按等值电流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3)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应根据机械类型及其重要性计入储备系数。

6 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和介质温度应符合电动机的技术条件。与规定工作条件不符时,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7 交流电动机的电压宜按容量选择。200kW及以上的非调速电机宜采用6kV或10kV,200kW以下的非调速电机应采用380V。

8 电动机的型式及防护等级应与周围环境条件相适应。

8.6.2 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鼠笼型电动机采用全电压起动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生产机械允许承受全电压起动时的冲击力矩;

2)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配电母线上的电压降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5%;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要求。

2 鼠笼电动机当不符合全电压起动条件时,可采用软起动装置,也可采用其他起动方式。

3 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4 绕线型电动机宜采用转子回路接入液体变阻器或频敏变阻器起动,其起动转矩应符合生产机械的要求。

8.6.3 电动机的调速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调速方案的选择应满足工艺设备对调速范围、调速精度和平滑性的要求,并应对调速方案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效果、功率因数、谐波干扰、使用维护、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2 需调速的喂料机、选粉机等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篦式冷却机应采用液压调速;

3 当回转窑采用数字式直流调速时,应调节电枢电压实现恒转矩调速;当回转窑采用双电机拖动时,应对两台电动机由于特性不一致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衡采取措施;当回转窑采用变频调速时,变频装置应满足启动转矩的要求;

4 风机调速宜采用变频调速方案;

5 使用调速设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谐波分量不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有源谐波治理装置。

8.6.4 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交流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2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装置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并应满足电动机起动及灵敏度要求。

3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装置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三相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断相保护装置。

5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装置宜采用接触器的电磁线圈或低压断路器的失压脱扣器作为低电压保护装置。采用电磁线圈作为低压保护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的主回路供电;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6 下列情况应装设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

1)容易过负荷的电动机;

2)应限制起动时间的风机类、磨机、破碎机等设备的电动机;

3)连续运行无人监视的电动机。

7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宜采用热继电器或低压断路器的延时脱扣器作保护装置。

8 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应设置断相保护装置。

9 直流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失磁保护。

10 3kV~10kV异步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的有关规定。

8.6.5 电动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集中控制时,起动前应先发起动预报信号;控制点应设置电动机运行信号和故障报警信号。移动设备应设置设备位置信号。生产上互有关联的集中控制点间、集中控制点与有关岗位之间应设置联络信号。

2 斗式提升机应在尾轮部位增设紧急停车按钮。带式输送机应在巡视通道一侧或两侧设置拉绳开关。与其他设备有连锁关系的输送设备宜采用速度开关作应答(运行)信号;移动机械有行程限制时,行程两端应设置限位保护。

3 起吊设备、检修设备的电源回路宜设置就地安装的保护开关,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配电装置的防护等级宜选用IP54。

4 电动机应设置机旁启动和停车按钮及带检修钥匙的按钮,机旁停车按钮无法确保设备立即停车时,还应增设紧急停车按钮。

5 采用机旁优先方式时,电动机应设置“集中-机旁”方式选择开关。

6 采用集中优先方式时,机旁启动时应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得到允许后,可通过机旁控制按钮进行单机试车。

8.6.6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由设置在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的变压器提供。车间低压配电宜采用380/220V的TN系统。

2 对拥有一、二级负荷的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宜设置两台及以上变压器,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当只设置一台变压器时,应设置低压联络线,且备用电源应由附近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提供。

3 同一生产流程的电动机或其他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段母线供电。多条生产工艺线的公用设备宜由不同母线上的两路电源受电,并应设置电源切换装置。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8.6.7 电气测量仪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电力室、变电所的低压进线回路宜设置具有电压、电流、相位、谐波等功能的多功能数字显示表;

2 需单独经济核算的馈电回路、总照明回路宜设置精度不低于0.5、具有有功、无功等功能的多功能数字显示表;

3 容量为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调速电动机、容易过载的电动机及工艺要求监视负荷的电动机宜设置电流表;

4 车间内的配电箱或控制箱应设置指示电源电压的电压表;

5 无功补偿电容器回路应设置三相电流表、功率因数表、三相无功功率表;

6 母线联络回路宜设置三相电流表;

7 供直流电动机用电的整流装置上,宜设置测电枢回路的直流电压表、电流表、测励磁回路的电压表、电流表及电动机转速表。

8.6.8 车间配电线路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配电设计宜采用铜、铝或铝合金材质导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1)重要的保护、控制、测量、信号回路;

2)直流电动机的励磁回路,导体截面小于6mm2

3)随设备移动的线路;

4)用电设备振动很大的线路,导体截面小于16mm2

5)对铝有腐蚀的场所或其他有专门规定的场所。

2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车间的配电线路敷设宜采用电缆沟或电缆桥架敷设,辅助生产车间宜采用钢管配线。

4 导线穿钢管不应敷设在有喷火和热熟料危险的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选用阻燃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时,应加设盖板。

5 交流回路中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采用无钢带铠装或非磁性材料护套的电缆,且不得采用导线磁材料保护管。单芯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并联电缆间的电流分布均匀;

2)应接触电缆外皮时无危险;

3)应防止邻近金属部件发热。

6 用于配线的钢管敷设在地坪内时,钢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mm;当需穿基础时钢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敷设在楼板内时钢管直径应与楼板厚度相适应,但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5mm。用于配线的钢管公称直径不宜大于80mm。

7 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8 穿钢管的交流导线应三相回路共管敷设。

9 下列情况外的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同一根金属管:

1)一台电动机的所有回路;

2)同一设备多台电动机的所有回路;

3)同一生产系统无干扰要求的信号、测量和控制回路。

10 6芯以上的控制电缆应预留不小于15%的备用芯数。

11 导线穿过下沉不等的地区或伸缩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2 起重机的供电宜采用固定式滑触线(用型钢)、安全滑接输电装置或软电缆供电。

13 起重机在工作范围的任何位置内,尖峰电流时,自供电变压器低压母线至起重机电动机端子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5%,当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电源线宜接在滑触线的中间;

2)应增大供电线截面;

3)应增设辅助线;

4)应分段供电。

14 起重机滑触线宜每隔30m~50m设置一个温度补偿装置,温度补偿装置的位置可结合厂房伸缩设置。

15 起重机滑触线宜布置于驾驶室对侧,当需布置于同侧时,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滑触线段的地方应采取防护措施。

16 固定式滑触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5m。

17 卸料小车、移动皮带机宜采用软电缆或安全滑接输电装置供电,长型预均化堆场堆料机宜采用电缆卷盘或安全滑接输电装置供电,长型预均化堆场取料机及链斗卸车机宜采用电缆卷盘供电,圆形预均化堆场堆料机、取料机宜采用集电环供电。

8.6.9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与电气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燃油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应划分为2区;

2 煤粉制备车间应划分为21区,原煤预均化堆场应划分为2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