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8.7 照 明
8.7.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2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3)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2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表8.7.2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表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续表8.7.3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续表8.7.4
8.7.5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2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