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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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防雷保护

8.8.1 水泥工厂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8.2 水泥工厂中的建筑物应根据使用重要性、使用性质及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石灰石矿山、用于储存火炸药及制品的炸药库、雷管库、硝酸铵库等危险建筑物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下列场所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煤粉制备车间、原煤预均化堆场;

2)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窑头点火油库;

3)总降压站。

3 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次/年,且不大于0.25次/年的生产车间、中央控制室、办公楼等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和民用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8.3 水泥工厂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根据防雷分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