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14-2017 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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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露天矿采场边坡工程监测

4.2.1 在露天煤矿采场边坡逐渐形成过程中,应在边坡巡视监测的同时,实时进行地质调查与资料收集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组成边坡土层部分的土类、分布状态、含水情况、物理力学性质等;

2 组成边坡岩层(岩体)部分的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及产状等;

3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类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节理和裂隙等的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与分布密度及充填物等;

4 松散层及风化岩石的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5 构成边坡体的煤层、煤层顶板及底板的产状、位置、厚度、结构以及强度;

6 对已有滑坡,应描述滑坡体的位置、分布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边坡渗水情况等;

7 边坡顶面是否存在已有地面裂缝或出现新的地面裂缝;若发现地面裂缝,应描述地面裂缝的形态、产状及发育情况等;

8 边坡底脚是否出现底鼓隆起变形现象,若出现,应描述底鼓隆起的分布形态及发育情况等。

4.2.2 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应进行变形监测,监测点布置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第B.0.1条规定,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露天煤矿地表最终境界线以外200m内,应建立地表变形和地下变形的永久监测网,其监测线、点布置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边坡走向长度、边坡区段的重要性和可实现情况确定。但监测线不应少于3条,每条监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每个监测分区不应少于5个监测点。地下变形监测孔深应达到预想滑动面(层)以下5m~10m,孔径宜为108mm~200mm;

2 在采掘场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监测网。监测线应根据边坡长度、现场实际条件布设,其间距宜为200m~400m,但不宜少于3条线;监测线上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0m~50m;监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和地下变形的情况确定。在降雨期间或当变形速度加剧时,应增加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提交监测报告;

3 对出现地表和地下变形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变形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监测线的数量,应根据地表和地下变形区的范围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线上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4.2.3 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工程应力监测项目,应根据边坡工程监测工作等级及边坡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应力监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4.2.4 露天煤矿应进行降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边坡工程设计阶段,降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资料可收集利用已有水文地质资料;

2 在露天煤矿建设阶段,露天矿采场边坡与地下水疏干系统会逐步形成,地下水监测网应逐步建立;

3 在露天煤矿开采生产阶段,露天矿边坡端帮与地下水疏干系统会进一步形成并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应进入常态化管理;

4 露天煤矿采场边坡的地下水监测项目,可根据露天煤矿的已有资料、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综合分析进一步选择。地下水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5 降水量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10.3节规定执行。

4.2.5 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宜进行爆破震动监测,其监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0.5节的有关规定。

4.2.6 当气温对露天煤矿采场边坡稳定性构成影响时,宜监测影响区域内的气温,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10.4节的规定执行。

4.2.7 当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工程监测进入Ⅱ监测阶段后期时,可采用遥测装置进行自动化监测。自动化监测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有关规定。

4.2.8 距离露天煤矿采场边坡较近的重要建(构)筑物以及运输道路等应进行建筑物变形观测,具体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TJ 8有关规定执行。

4.2.9 露天煤矿采场边坡工程监测范围,应包括采场边坡体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线以外的影响区,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确定。影响区宽度L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

2 开采深度大于或等于200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