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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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空间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本标准中的地下空间均指城市地下空间。

2.0.2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0.3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assessment on underground space resources

根据城市地层环境和构造特征,判明一定深度内岩体和土体的自然、环境、人文及城市建设等要素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影响,明确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规模与分布,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2.0.4 地下空间需求分析  analysis of underground space demand

根据规划区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下空间资源条件,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一定时期内地下空间利用的规模及功能配比进行分析与判断,是城市地下空间布局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2.0.5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underground space master plan

对一定时期内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目标、策略、范围、总体规模、结构特征、功能布局、地下设施布局等的综合安排和总体部署。

2.0.6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underground space detailed plan

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重点片区或节点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规模、空间结构、开发利用层数、公共空间布局、各类设施布局、各类设施分项开发规模、交通廊道及交通流线组织等提出的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

2.0.7 地下交通设施  underground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交通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

2.0.8 地下道路设施  underground road facilities

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通道及配套设施的总称。

2.0.9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underground rail transit facilities

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配套设施的总称。

2.0.10 地下交通场站  underground transit station

地下或半地下交通场站的总称,包括城市轨道车辆基地、公路客货运站、公交场站和出租车场站等。

2.0.11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underground municipal and utility facilities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和其他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2.0.12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13 地下管线  underground pipeline

敷设于地表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管道线路及附属设施的统称。

2.0.14 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2.0.15 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comprehensive disaster preven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条件和城市灾害特点,对设置在地下的指挥通信、人员掩蔽疏散、应急避难、消防抢险、医疗救护、运输疏散、治安、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等不同系统进行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提出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和城市地下空间自身灾害防御的策略和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