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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阶段划分应与城市规划阶段相对应,规划期限应与对应阶段的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3.0.2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3.0.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功能综合化、空间人性化和交通立体化的原则,尊重地形环境和建设条件,统筹土地利用、交通、市政、防灾和人民防空等相关内容。
3.0.4 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在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偏高等地区周边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预留安全防护距离。
3.0.5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等系统设施有机衔接。地铁、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3.0.6 城市地下空间可分为浅层(0~-15m)、次浅层(-15m~-30m)、次深层(-30m~-50m)和深层(-50m以下)四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利用、由浅入深的原则。
3.0.7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可分为8大类、27中类,其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和代码
续表3.0.7
续表3.0.7
续表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