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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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和分区管控

4.0.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内容应包括调查、分析和可开发地下空间的适建性评估。

4.0.2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根据评估要素和因子,通过资源普查、要素分析及综合研判,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建立评估体系,研究确定适宜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及规模。

4.0.3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以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性与长效性为基础,按照对资源的影响和利用导向确定评估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1 自然要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区、地质敏感区、矿藏资源埋藏区和地质遗迹等;

2 环境要素:园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重要水体和水资源保护区等;

3 人文要素:古建筑、古墓葬、遗址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

4 建设要素:新增建设用地、更新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地下结构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防灾设施分布等。

4.0.4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管制措施要求。禁建区应为基于自然条件或城市发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限建区应为满足特定条件,或限制特定功能、或限制规模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适建区应为规划区内适宜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