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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仓 储
6.2.1 仓储建筑物应满足各类生产物资的储备要求,并应符合保证生产、加快周转、合理储备的原则。
6.2.2 仓库宜采用单层或多层建筑结构形式。单层原料库、成品库的梁底高度可为6.0m。纱库、坯布库和机物料仓库宜采用货架式,梁底高度可为4.5m~6.0m。原料堆放可采用固定堆场。
6.2.3 原、辅料和成品的储存周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原棉的储存周期宜按90d计算,化纤原料可按30d计算;
2 包装及辅助材料储存周期宜按30d计算;
3 成品及废棉的储存周期宜按15d计算。
6.2.4 荷重法计算仓库面积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仓库面积(m2);
Q——日存储量(kg);
T——储存周期(d);
q——单位面积储存能力(kg/m2);
f——面积利用系数(取0.5)。
6.2.5 仓库平均单位面积储存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采用。
6.2.6 仓库装卸工具宜采用堆垛机、装卸板等设施。
6.2.7 机物料仓库面积宜根据企业规模和易损件、纺专器材的消耗定额、社会配套及物流水平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