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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厂际管道的设计输送能力应满足上游和下游连接设施不同操作工况下的输送要求。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寿命等设计参数不应低于上游和下游设施的连接管道。
3.0.2 厂际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3.0.3 厂际管道的管道分级、管道设计条件、管道设计基准、管道材料、管道组成件选用和管道强度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59的有关规定。
3.0.4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应设置泄漏检测措施。
3.0.5 当厂际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区时,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0.6 与厂际管道并行敷设的氮气、空气、水、蒸汽等公用工程及化学药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SH/T 3108的有关规定。
3.0.7 与厂际管道并行敷设的无毒和非可燃介质管道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