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管道规划
4.0.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住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和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管道走向。
4.0.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
4.0.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当受条件限制需穿越时,应做专项安全评估。
4.0.4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0.5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公路、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与公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0.8的规定。
3 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 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8m。
5 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6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有毒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0.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缩短通过距离。
4.0.7 厂际管道宜沿公路敷设,可依托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0.8 厂际管道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厂际管道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T 50459执行。
2 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