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消除腐败 保持廉洁——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腐败问题是侵蚀社会健康肌体的毒瘤,它对国家的政治运行秩序、对政党的社会形象和政治影响力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它侵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阻碍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稳定构成危害与威胁,是困扰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和挑战。因此,消除腐败、保持廉洁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面临的共同任务。
一、腐败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
(一)高层腐败行为突出
全球腐败的一个首要特点便是高层腐败行为突出,高层官员腐败猖獗。前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的女婿丘尔巴诺夫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总共收受贿赂110万美元,相当于当时苏联一名普通工人270年的工资。此外,他还收过高级地毯、精致茶具、文物珠宝等贵重礼物。秘鲁前总统藤森的10年高度腐败给秘鲁经济造成的损失估计为政府税收的50%和国内生产总值的4%。克罗地亚前总理萨纳德在担任当时执政的民主共同体主席和政府总理期间,利用职权通过一家私人公司从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窃取7000万库纳(约合1270万美元),其中部分用作政党资金,部分进入个人腰包。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任职的1965年至1998年间,利用职权大肆发展家族企业。到苏哈托离职之时,其家族总资产达150亿美元。
在西方发达国家,高层腐败也同样存在。1998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众议员杜安·威利斯的6个孩子在车祸中全部丧生。经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根本没有经过驾驶培训,而是在伊利诺伊州通过行贿获得了驾照。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发现在乔治·瑞安担任州长期间,其下属长期靠出售以及租赁驾照、合同大发其财。在随后的调查中,进一步发现了乔治·瑞安本人更多的腐败罪行,包括操纵该州数百万美元的项目出卖给自己的朋友,把竞选资金支付给自己的亲属和用于个人开支,接受企业的现金回扣、礼品等。2016年5月,美国纽约州前参议院领袖迪恩·史克洛斯及其子以威吓手段向企业勒索超过76万美元,受贿超过33.4万美元。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在过去的200多年间,因腐败问题经国会调查受到弹劾的政府高级官员有10多名,其中包括联邦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国防部长、参议员和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这些政党和政府的高层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会引发腐败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
(二)腐败涉及面广,腐败行为无孔不入、层出不穷
在国外,一些国家的腐败呈现宽领域、多层次的特点。上至政党和政府高官,下至基层官吏,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管理人员,均可看到腐败的迹象。腐败像病毒一样,不断渗透、扩散,侵蚀着政府、社会的肌体,引发了一连串不良反应。
以美国为例,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从工程建设、国防采购到教育、医疗卫生领域,腐败行为无孔不入。例如司法腐败,宾夕法尼亚州两位法官滥用审判权,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将2500多名少年送到私人少管中心,从中捞取回扣260多万美元。例如军事腐败,2016年,美国圣迭戈地区法庭以收受贿赂、出卖海军机密情报、危及国家安全等罪名,判处第七舰队海军少校马拉基40个月监禁,判处海军中士拉尤格27个月监禁。这起美国海军历史上最严重的受贿诈骗案自2013年曝光以来,已有10人遭起诉,涉案人员包括美国海军承包商、海军在任高官、海军刑事犯罪调查局资深探员以及太平洋司令部前司令洛克利尔上将。例如生活腐败, 2016年10月,美国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的前副部长斯特凡·塞利格因公务消费过于奢侈接受商务部内部调查。调查显示,塞利格出差只住豪华酒店,嫌办公室太寒酸还大规模重装。
(三)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更为严重
腐败虽然是全球性问题,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有所区别的。政府官员与党魁等政界高层的严重腐败与普通公职人员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并存是当代发达国家的一大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发达国家的腐败呈倒金字塔形,顺着官僚金字塔和政治阶梯越向上攀,腐败程度就越大。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涉及面非常广,行为极其普遍:从高级官员到普通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从司法、工商、税务、海关、金融、邮电等各个部门、行业到证券、期货、房地产、劳动力、技术等各个市场领域,几乎每个角落都滋生腐败,且呈正金字塔形,越往低层腐败越普遍。例如,巴西总统科洛尔因贪污遭弹劾,被迫辞职下台。继科洛尔下台后,巴西财政部长三易其人,新任财政部长富桑德又被指控协助自己曾任董事的建设公司使政府贷款1800万美元和1.36亿美元分别给厄瓜多尔和秘鲁,以利该公司在这两个国家承建工程。哥斯达黎加前总统孟赫在内的18位高级官员因贪污受到法院的审判。墨西哥执政的宪政革命党被指控涉嫌向25位工商界巨头强索6.25亿美元来资助该党的竞选活动。印度尼西亚也以腐败现象严重而闻名于世。1965年,苏哈托政变上台,政府官僚机构中从最底层到第一家族,腐败无处不在;政治家族、军人集团、家族垄断企业和政府机构4种势力相互交织,采用各种手段独占印尼上千家盈利最多企业的全部收益。这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正如英国BBC的一篇评论所阐述的那样:“在印尼,腐败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了一种社会病。”
(四)发达国家的腐败具有隐蔽性
在很多人眼里,西方发达国家是清廉的象征,但现实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却屡见不鲜。之所以会出现认知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与发达国家将腐败问题“过滤”“隐藏”“漂白”的做法密不可分。其一,从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定和实际做法来看,大多采取狭义的腐败概念,即将腐败限定在经济领域,从而为众多腐败行为提供了巨大的灰色空间;而发展中国家大都采取更为宽泛的腐败定义,腐败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二,发达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处理,巧妙地为腐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例如,美国法律允许利益集团向政党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也就是说,滋生政治腐败的游说活动本身是得到美国宪法支持并被视为体现民主理念的政治活动。在一定条件下,议员接受说客符合规定的“好处”是合法的。这些做法就使得腐败问题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其三,目前国际上有多种衡量腐败的指标,影响力最大的就是“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清廉指数虽然在推动国际社会关注腐败问题、形成反腐败共识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发达国家的大力资助,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偏见,常常被借题发挥,抹黑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另外,清廉指数所采用的测量方法在数据来源、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诸多缺陷,也美化了发达国家事实上存在的腐败问题。
(五)腐败造成的恶劣影响
首先是政治影响。例如,苏联和苏共。苏共腐败及特权阶层的形成,在党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反对进行有损自己利益的任何实质性改革,而更希望通过国体的变更实现既得利益的合法化,最终导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苏共的垮台和苏联的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苏联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是为了使他们长期以来通过不合法、不正当手段占有的社会财富和各种权益合法化。据统计,苏共垮台后,最大的赢家不是持不同政见者,3/4的所谓新俄罗斯政府官员和2/3的富翁是原来苏共各级组织的官员。
其次是经济影响。腐败会损害经济,造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严重下滑。世界银行数据显示,腐败导致平均每年大约2.6万亿美元被窃取,该数额大致相当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因为腐败损失的资金是用于援助发展的政府资金的10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指出,腐败让饮用水供应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增加40%,使得健康饮用水供应成本每年增加120亿美元。
最后是社会影响。腐败导致社会价值观念扭曲变异、社会风气恶化,甚至造成政权更替。瑞典著名学者冈纳·缪尔达尔在其《亚洲的戏剧——南亚国家贫困问题研究》一书中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的腐败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南亚已经存在腐败的“民俗学”,民众对于政府的腐败已经习以为常,对于腐败的官员不是憎恨,而是羡慕。腐败已成为一种文化,与传统等级制度盘根错节,腐蚀着整个社会。在印度,如果要让基层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如获取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驾驶证等,人们几乎都会主动向基层办事人员行贿。2015年印度的一项调查显示,62%的印度人承认过去一年间曾向警察行贿,61%的人承认曾向注册登记或许可证发放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求人办事”就得给钱,这已经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二、世界各国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措施
(一)严厉惩治腐败
世界各国对腐败现象均予以“零容忍”态度,对腐败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制裁措施,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和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腐败犯罪的惩罚,采取各种措施惩治腐败。
面对国内的腐败局面,2006年,普京多次撤换贪污腐败的俄罗斯官员,创下一天撤掉17名腐败高官的纪录;2010年,有6000多名俄罗斯官员因隐瞒真实收入受到纪律处分;2011年上半年,有包括州长、副州长在内的2800多名官员因腐败被免职。2011年2月5日,时任新西兰房屋部部长的希特利约同事朋友到自己家共进晚餐,想到家里的酒没了,便到超市买酒,却发现没有带钱包,于是就用一张政府专用的信用卡付了1000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5300元),随后报销的时候谎称用于公务接待。一周后此举被政府审计人员发现并上报,随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希特利被迫退还酒钱、公开道歉、辞去公职。2013年8月1日,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因涉税务欺诈被判处4年监禁;11月27日,意大利参议院投票决定,取消贝卢斯科尼参议员资格。贝卢斯科尼还曾因嫖宿雏妓等罪名被指控超过100次。2015年7月9日,贝卢斯科尼涉嫌收买议员被判入狱3年。2016年10月,韩国曝出“亲信干政门”,总统朴槿惠的闺蜜崔顺实被曝介入国政、专横人事、泄露总统演讲内容、介入Mir 财团和G体育财团设立,甚至其女儿也通过非法方式入学。韩国在野党提出弹劾案,在国会获得通过,朴槿惠被停职受审。
(二)成立专门的反腐机构
为了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蔓延,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及机构。主要有:(1)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2)立法机关。一些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3)监察机关。它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4)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这类机构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重功能。(5)反腐败协调组织。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的咨询机构。
英国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确立了议会监察制度。议会运用质询、批评、调查、弹劾、不信任案等方式对国王和政府官员进行监督。美国也在立国后不久设立了国会监察制度,国会通过举行听证会、行使立法否决权、弹劾等方式来监督总统及国家公职人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反腐败机构逐渐健全,形成比较严密的体系,独立性是其最大特点。美国为调查政府舞弊案,专门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俄罗斯于2013年12月成立反腐事务局,全面负责政府机关的反腐败工作。2004年该机构由政府总理领导,2008年升格为直接对总统负责,负责总统廉政措施的实施和国家各反腐败部门的综合协调。尼日利亚设有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所不同的政府反腐败机构,即反腐败行为独立公署和经济财政犯罪委员会,它们依据法律对该国的腐败官员及行为进行调查、起诉、拘捕等,并向公众进行反腐败教育和宣传。
(三)完善廉政法律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906年,英国通过《防止腐败法》。1916年,英国对《防止腐败法》进行了修订,把反腐法规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10年,又出台了《反贿赂法》,对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等组织,一旦被发现与其有关联的任何个人为了该组织获得某种业务或者为了在其业务经营中获得某种优势而支付贿金,那么该组织即构成“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这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律之一”。美国早在1921年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案》《政府行为道德法》,以此来规范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1978年又颁布《监察长法》,并通过《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独立检察官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俄罗斯于2008年颁布《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2013年颁布禁止官员在海外拥有银行账户、持有外国发行的股票以及其他金融票据的法案。2014年颁布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申报海外房地产的相关法令。这些法律保证了国家的反腐廉政建设依法、有序、配套、协调开展。
在西方国家,廉政法律制度中非常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瑞典的首创,早在1766年瑞典就公布了有史以来第一份财产公示,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部门科长以上公务员直至总统在任职60天以内,都需要向监察部门申报包括本人、妻子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内的家庭全部财产。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必须申报,每年要如实填写财产申报的表格,这个表格最后交到联邦政府,由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的查询或者监督。
(四)强化全方位监督
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监管上多强调制衡原则,监督机构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形式上既有传统的议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也有独立机构监督,如反贪委、独立检察官、廉政官等,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
一是全面监督。新加坡有一整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总统和国会的监督、公共服务委员的监督、在野党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瑞典除行政专员监督外,还有政党、民众团体、公众、舆论的全面监督,如公务员工会发现政府不良行为,可以代表公务员投诉行政当局,职员也可以直接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或组织罢工。二是相互监督。例如,美国在联邦众议院层面,设立了多达28个专门委员会的监督组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在司法监督层面,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监督审查政府官员、议员的违法活动;在行政监督层面,有50多个联邦执法机构对不同类别的涉嫌贪腐行为进行专门调查,各州设立不同的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审查。三是专门机构监督。例如,新西兰专门设立廉政办公室,从事对议员、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澳大利亚国家罪案调查局建立监察专员制度,联邦行政服务部设立舞弊控制小组,专门负责对腐败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四是舆论监督。各国保证新闻信息自由畅通,尤其是保证有关腐败和反腐败的新闻信息畅通,从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角度对腐败现象加以鞭笞。例如,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德国拥有100多家电台、25家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丑闻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辞职。
(五)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单靠一国或一地区之力难以消除。因此,国际社会开始进行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方面,通过缔结一系列公约以奠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治基础。例如,拉美国家于1996年3月通过《美洲洲际反腐败公约》。1999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非洲联盟组织于2003年7月通过《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及相关犯罪公约》。2001年11月,亚太地区部分国家制定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联合国则于2003年10月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确定了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六大反腐败机制,向各国提供了一整套防止与控制腐败的标准措施和法律制度,对于界定腐败行为、预防腐败、国际合作制裁腐败及追缴非法转移的资金等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12月9日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
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不断通过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以及积极的司法实践来践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开展广泛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做出规定以来,许多国家就积极借鉴和吸收这一反腐败制度成果,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为核心、更加重视事前预防的反腐败体系以及制度导向,大大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反腐败组织,是目前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机构与平台。2016年1月,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公共领域反腐败、高风险领域反腐败等议题开展讨论,并启动研究制定《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各方同意采取行动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拒绝避风港”的承诺,加强在腐败人员遣返和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六)注重腐败的预防
一是注重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美国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视,从1978年开始,先后颁布了《政府道德法》《道德改革法》《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防止利益冲突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国会高级官员在位期间乃至离任后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并对官员配偶子女的行为进行相关规定;每一名公职人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英国注重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如“公共生活七原则”。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法》的重要措施,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芬兰的年轻人进入政府机构后,第一项教育就是要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官员收到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
二是强调对社会公众的廉洁教育。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对国家公职人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廉洁为荣、贪腐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在瑞典,腐败行为被认为是极其耻辱的,很少有人幻想通过受贿、贪污来发财,无论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很害怕有污点记录。加拿大的“问责制促进会”负责对民众进行反腐败培训,指导民众依法举报;“纳税人联盟”创立“泰迪政府浪费奖”,鼓励民众检举不同层级政府的贪污浪费情况,激发民众举报意愿。韩国在中小学课程中设置廉洁教育的内容,制作、播放以反腐败为主题的节目,为教育和公开反腐败提供各种相关材料,这些教育也在妇女学校、老年大学和其他文化教育及培训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估政府反腐败的成效,注重建立一个对腐败不能容忍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三、世界各国消除腐败、保持廉洁措施的价值借鉴
(一)必须认识到消除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反腐败措施,做好顶层设计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项历史性课题,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急于求成,期望在较短时间内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是不现实的。总体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反腐败较为成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廉政体系。然而,这些国家廉政体系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的。英国历史上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时期,直到19世纪开始的文官制度方才使英国反腐败成效显现。美国在1815至1975年间也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到锐减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的过程。综观世界各国的反腐工作,其做法不尽相同,但无一不是依据自身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态,深入研究本国腐败现象的发展态势、阶段性特点、治理重点提出的。上述各国取得较好的反腐成效,均是深刻研判反腐败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明确列入国家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制定中长期规划的结果。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也必然是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不顾本国国情,直接移植和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导致水土不服。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深入研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形成相应的制度设计和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实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可持续发展。
(二)必须不断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重要前提
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反腐败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世界各国为了遏制腐败,颁布大量的法律条文,并严格执法,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立法滞后仍是一大瓶颈。首先,缺乏关于反腐败的专门性立法,即没有专门对腐败行为进行惩戒的法律规范。其次,零散性规定过于粗泛,缺乏对职务犯罪、行政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法律规定,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最后,刑事实体法中关于贪污犯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形成一整套有效整合各种反腐败法律法规且科学、全面、系统、执行有力、可操作性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惩治的治腐防贪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从而确保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同时,针对职务犯罪、行政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重大责任事故问责等突出、频发的问题制定明确、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对于责任事故的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逐步构建起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不少地方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反腐败立法,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就是反腐败立法工作向纵深推进和发展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要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和支持。例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再就是相应完善了股票账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要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切实维护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尊严。
(三)必须构建完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监督体系,这是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重要条件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完备的监督体系始终是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必要条件。国外的监督机构数量众多,体系相对完备,既能充分保证各监督机构的独立执法、广泛调查,又能便于机构间互相监督、相互合作,能够防止一方监督机构权力过大、过于集中,从而提高监督的独立性、有效性。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应当建立起政党、政府、社团、民众、舆论等方面广泛参加的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网络。要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投诉、揭发、检举,扩大民众监督力度。各级监管机关要主动监督、主动出击,加大查办力度,造成腐败分子权财二伤,给予足够的惩罚,以儆效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并且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而构筑起一个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将有效地将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相衔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覆盖,增强对腐败现象监督的合力。
(四)必须形成良性的社会价值体系和反腐倡廉社会氛围,这是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社会价值体系是廉政能否成功的重要保证。国外防治腐败体系中,反腐败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一种行为,更作为一种价值观深入民众的内心。国家公职人员拥有预防腐败的观念,反腐教育是公职人员入职工作前的必经环节,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活动。因此,要通过学校、社会、广播、网络、影视等多种渠道树立科学、健康、积极向上的主流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良性的社会价值体系。要注重国家公职人员的反腐败教育,培养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形成廉政文化,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廉洁自爱。要培养公民的反腐败意识,对腐败防治的教育要从小抓起,积极挖掘廉洁文化资源,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洁文化,让廉洁理念深入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形成良好的全民防腐观念和氛围。
(五)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体制改革,这是消除腐败、保持廉洁的重要基础
国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经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控制腐败根本上要通过体制改革才能实现,而且体制改革必须是全面和协调地进行。确保体制改革卓有成效的关键,是要处理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一方面,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是反腐败的重要经济条件。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和力度如果不够,传统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政企不分、资源和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等弊端会直接和间接地形成腐败产生的病灶。比如屡禁不止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就依托在还没有改变的旧体制中,许多腐败和不法交易就发生在这些领域。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反腐败的政治基础。从国际经验来看,腐败的发生率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一般呈反比关系。民主政治发展以后,会推进权力的制约监督,人民的参与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使得官员滥用权力搞腐败的机会大为减少,腐败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和查处。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进步,实现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协调发展,是从根本上抑制和消除腐败的基础工程。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和实践的一条重要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