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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中小学教师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比较分析

为了促进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使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在实处,让教师职业作为一个“专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有标可学,使教师专业化真正为业内外人士所认可,教育部从2012年开始,组织人员先后研究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等四个“专业标准”,为引领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教育内涵发展、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进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出了基本的专业规范和要求,是引领和指导全体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认真学习与深入贯彻落实,意义十分重大。全面深入研读和认真实施三个“专业标准”(不含幼儿园),梳理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之间的异同和编制者的良苦用心。

一、三个《标准》的整体框架和基本理念一致

三个《标准》都是在前言部分简要概述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和“实施意见”三个方面,结合各学段的实际情况,具体提出相关要求。《标准》确定的“基本理念”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条,只是普校与特殊教育的“教师专业标准”在表述的顺序和对理念解释的个别内容文字上有变化,但大的要求是一致的、相同的,这体现了基础教育(包括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连贯的、明确的,是基于国家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对教师的专业要求整体思考设计的。“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的理念,既体现了对中国教师群体长期坚持的可贵品质与素质才能的基本追求,也体现了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教师素质的新要求,是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变革创新精神的有机结合。“终身学习”的理念,则是适应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教师专业发展和专业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四个基本理念都强调终身学习、尊重学生、言传身教这些教育规律,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专业实践和专业发展中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中(小)学教师(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都应当自觉地牢记并践行这四个基本理念,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思想,规范自己的日常教育教学行为,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水平。

二、《标准》基本内容包括“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三个层面

《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三个层面,大框架大结构一致,小条款则根据各学段的特点略有不同。具体内容为“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六十多项基本要求”。从大框架而言,都紧紧扣住“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三个维度”展开,在每个维度下,具体的内容范畴涉及“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教育教学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十四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之下,又提出了三至六项不等的基本要求。三个维度在语言表述上,几个“专业标准”在个别领域陈述的语言有所不同,但内涵基本相同,比如“中学专业标准”的“教育知识”,在“小学专业标准”中表述为“小学生发展知识”,在“特教专业标准”中为“学生发展知识”,可以看出研制专业标准时的教育大背景不断发展变化的痕迹及素质教育研究成果对研制的影响,如“特教教师专业标准”研制颁布于2016年8月,其十四个领域的分类更科学,如九至十二为“环境创设利用、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明显区别于早它四年研制的“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的表述。

三、《标准》紧扣三大维度十四个领域

《标准》都立足于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湛专业精神的合格教师,既是对“学生为本”基本理念的细化,比如教书育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等,又是对“师德为先”理念的细化,比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依法从教等。《标准》的具体要求,中学共61条,小学58条,特教68条,条款的数目不同,正是由其学段特点决定的。像特殊教育最多,恰恰说明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更高,在基本具备普通教育教师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师德素质外,还需具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如“标准”所言,“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掌握特殊教育教学基本理论,了解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与方法。”“正确使用普通话和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进行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重视生活经验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与生活实践的融合。”“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对学生始终抱有积极的期望,坚信每一位学生都能成功。”“了解关于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与普通教育工作者合作,指导、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等等,明显增加了许多普通教育工作者不用专门掌握的专业知识。

四、《标准》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学校、教师的主要任务

《标准》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学校”“教师个人”四个主体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将《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要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高度重视教师职业特点,积极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总体内容是一致的。细读几个“教师专业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从事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要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也是不容易的。因为“专业标准”提出的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的几十条基本要求,要全部达到也绝非易事。因此作为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相应学段的《标准》,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是否完全达到,并据此指导教师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强化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积极开展校本研修,大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不断健全教师岗位职责与考核评价制度,努力完善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作为教师,也要积极认真学习《标准》,科学制定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不断增强专业发展的意识,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水平;还要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教育方式。从《标准》的前言和实施建议两个部分中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标准》具有“评价”和“导向”两个功能:从“评价”角度看,它是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教师培养、准入、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导向”角度看,它是引领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因此《标准》是评价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依据,是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引领广大教师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指南。

总之,《标准》是我国第一份关于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要求的政策文本,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规定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和具体阐释,是一个合格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是对所有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一般性、共同性要求。它的研制与颁布实施,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明确了教师职业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要求,强化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也指明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方向,对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体系、形成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参照《标准》的具体内容加强专业修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

(本文系2016年度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规划项目(16NXJB18)“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刊于《宁夏教育科研》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