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史研究(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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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革命与妇女主体性:研究史回顾

(一)“革命”的必要性与“革命”的结果

在中国这一本土化的情境下,20世纪的社会主义革命(简称“革命”)与妇女解放是何种关系?与西方普遍认为的女性主义实践应该具有“自治独立性”的主张不同,中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一直是“整个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4]。王玲珍认为:“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同整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革命的相互依赖性。这种相互依赖性对于社会主义革命来说是它合法性或政治意义的一个关键体现,也说明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革命定义的一个有机部分,都是要通过革命瓦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结构并推动彻底社会变迁、建立社会主义体制。”[5]早在1922年的中共二大,中国共产党人就已经颁布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这一文件,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妇女运动纲领。在此后国民大革命时期、苏区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解放始终是与社会主义革命相结合,而非孤立于整个阶级革命和民族独立运动之外,成为某种在承认既定社会制度合理性前提下而抽离于具体时空条件限制的“女权运动”。[6]

宋少鹏通过对20世纪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分析,指出当时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女权”理论主张根本改造既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当时所称的“大政治”),以此作为妇女解放的“社会的基础”,而非孤立地在既定政治制度框架内实现参政等权利(当时所批判的“法的运动”)。[7]韩贺南也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在1927~1937年阶段妇女工作理念与方法的讨论指出这种妇女解放“整体化”的特点,即“妇女运动”是当时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的“整体部分”,而非附属性的“独立部分”。[8]

在二者紧密结合的前提下,学界不得不追问的是:这场“革命”实现了妇女的主体性吗?海内外学界普遍对此持历史性的肯定态度。但受制于冷战思维的影响与一些价值观层面的偏见,部分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在历史研究中得出了非历史性的误判。

一种误判是否定这场“革命”的必要性。宋少鹏在《革命史观的合理遗产》一文中对高彦颐(Dorothy Ko)有关儒家伦理与秩序下妇女主体性问题的观点有所介绍并给出回应。后者认为,在传统的儒家伦理和社会制度之下,妇女虽然被剥夺了独立的社会身份,但其个性或“主体性”未被剥夺,儒家的伦理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如在缠足、守贞等问题上)得到了女性的合谋。而“五四妇女史观”有意把传统社会的妇女“塑造”为受害者,这被认为是“非历史的发明”,是一种裹挟着民族主义感情的象征符号。因此,有“主体性”或主观能动性的传统妇女似乎未曾生活在压迫之中,故所谓妇女解放也无从谈起。宋少鹏指出,在这种观点中,所谓“主体性”是不完全意义上的主体性:“从不存在没有任何能动性的主体,也从不存在不受制度约束的主体。”[9]割离了“革命”对于一整套儒家伦理和社会秩序的批判,只谈女性的能动性的话,“制度的压迫性”在这一思路下被遮蔽和消隐了,一并被消隐与解构的更是20世纪这场“革命”的正当性。除此之外,另一种误判则是否定这场“革命”的结果,即承认这场“革命”之于实现妇女主体性的正当性,但认为“革命”或是保留了父权制并背叛了解放妇女的承诺(甚至如王玲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这场“革命”本身就是具有“父权本质”);或是在妇女运动中“运动”了妇女从而使妇女成为“被动的客体”。[10]总之,两种思路都是指向以实现妇女主体性为一项初衷的“革命”最终在结果上导致妇女主体性的取消。

就前一种误判而言,学界应避免对“文明”和“文化”的强调而导致对“革命”这一历史阶段的排斥和漠视。在一些学者从“文明”或“文化”的研究路径来理解“本土化”或“中国特色”的时候,他们开始重新审视“传统”与当下的“现代”之间的所谓“内嵌性关联”——跳过“革命”而找寻这一深刻的历史变迁发生前后的延续性。而这种研究路径或有意无意地成为一种从“西方中心”向“中国中心”的简单位移,在表达某种“中国性”的同时陷入为“本土化”而本土化的陷阱。[11]脱离政治经济学层面的讨论,而仅仅就社会观念或文化批判层面判断“革命”正当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种讨论流于非历史性的空谈。当前中国“妇女/性别研究”学界主张“重新审视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与实践的传统”[12]这一学术转向,在史学研究中正是表现为有必要承认20世纪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承认这场“革命”之于实现妇女主体性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而对后一种误判,学界首先应反思的是这种判断的提问方式:我们必须厘清构成这种误判的一系列概念——何为“主体性”,何为“革命”,何为所谓“革命”对于妇女解放的“背叛”。其次,我们有必要反思,是否能用判断句式的“是”或“不是”这种粗糙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评价“革命”之于妇女主体性之间复杂多样的互动关系。从学理上建立对这种提问方式的两点质疑,则是妇女史研究(包括妇女口述历史研究)基于“历史的内在视域”而要完成的工作。

(二)“历史的内在视域”之于妇女口述历史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作为妇女史研究以及“妇女/性别研究”的组成部分,妇女口述历史研究同样应当重视“历史的内在视域”这一研究方法。所谓“历史的内在视域”,即是指“从历史行动者出发、从在地的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从某种假定出发”,这“不是拒绝理论和概念,而是提醒从‘理论’进入的外部视角,希望回到在地的‘人’与‘问题’,摆脱中/西、古/今的纠结”[13]。对于妇女口述历史研究而言,这意味着我们的研究活动不仅仅是要让妇女说话,更是要通过妇女所说的“话”——而非某些外在于历史情境的“理论”或“假定”——寻找到学术意义上的真问题。因此,在讨论社会主义革命与妇女主体性之关系这一题目时,我们有必要首先从“历史的内在视域”探讨“主体性”与“革命”究竟意味着什么,继而讨论这两个概念应以何种方式适用于真正存在着的(而非被理论或范式“加工”过的)史学问题。[14]

何为妇女“主体性”?有学者将之定义为“女性对自身力量和能力的一种肯定,是女性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种种力量,自觉要求自身在地位、能力、生活方式、知识水平、人格塑造、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不断提高和完善,并为之而努力、奋斗的,且体现在社会生活实践活动中的一种自觉能动性”[15]。有学者在研究“毛泽东时代”女性的主体性问题时强调,不能将“主体性”视为“没有任何差别的统一化的概念”,“要在反本质主义的立场上将其置于具体的场景中做历史的分析”。[16]因此,所谓妇女的“主体性”,不能够单纯地以一种今人的价值判断去衡量,它只能是在具体历史情境下的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也不是一个孤立于社会结构之外的存在,而必然受到外在的社会制度性的制约。或言之,“革命”之下的“主体性”也应当以“革命”的逻辑去衡量。

在同样的逻辑下,何为“革命”以及“革命”与妇女解放之关系也必须回到历史的情境之下得到理解。从“整体化”的思路出发,“革命”应被定义为一个超出特定“阶段”、“方面”或“事件”的总的过程,“妇女也应被解放”视为这一总过程中的一部分。

在中国共产党于20世纪上半叶的地方性执政过程中,妇女解放事业是在“革命”理想与现实社会环境的协调之下有策略性地进行的。例如在苏区时期,农村妇女的权益实现就并非一项脱离于根据地社会现实的单独议程。在规范性层面,“革命”致力于实现农村妇女的种种权益(如继承权、土地权、离婚权等),但在现实的经验性层面,这场“革命”仍强调妇女的“特殊利益”不能与“整个农民利益相违背”。[17]再如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延安边区,新式的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在“妇女主义”与“家庭和睦”两种不同立场共存的情况下成为现实的,“革命”之实现得益于革命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对立统一。[18]除了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妇女参与社会劳动问题更突显出这一对立统一的特征。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坚持长期抗战,突破敌人的封锁,根据地于1942年底开展大生产运动,动员农村妇女作为参与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仅从规范性层面来看,这种“动员”似乎是工具性地利用了妇女,而非纯粹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但在被动员参与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妇女参与生产劳动这一事实确实打破了妇女不准下地耕作的迷信旧俗,还建构了新的性别秩序,在夫妇共同生产的情况下改善了夫妻关系,缓和了家庭矛盾,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自尊。[19]

首先应当强调的是,“革命”不是一套空洞的理论,而是一整套新社会的构想从理念(规范性层面)落实成实践(经验性层面)的历史过程。综上所述,“‘革命’是否‘背叛’了妇女解放”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如何理解“革命”以及如何理解所谓“背叛”。如果“革命”仅仅是指一套规范性层面的理念(而非理念落实成实践的历史过程),而“背叛”是指这种不现实存在的“革命”未能以非现实性的形式去回应一个孤立于整个“革命”之外的实现女性权益的诉求的话,那“革命”遗憾地且无可避免地在某时某刻不得不“背叛”妇女解放。但实际上,“革命”是一个现实的历史过程,它不可避免地要处理革命理念与现实处境之间的矛盾,并选择在改造现实的同时不脱离于现实的策略(同时在不脱离于现实的前提下改造它)。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中,妇女解放从来不是独立于社会主义革命之外的,而是整个“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以“革命”中的某个环节来评判“革命”是否“背叛”了妇女解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偷换概念。我们很难把整个“革命”拆解为若干“阶段”“方面”“事件”,以评价在某“阶段”、某“方面”、某“事件”上这场“革命”之于妇女解放的作用。我们更不能以功过格式的形式去累加一个“总和”,以此评判整个“革命”的若干“阶段”、“方面”和“事件”之于妇女解放的若干影响的累加“估值”是正(即“革命”实现了妇女解放)是负(即“革命”“背叛”了妇女解放)。妇女口述历史研究在解答这一题目上的作用,就是回到历史上的“人”和“问题”(而非沿用既有研究者所事先赋予价值的种种问题及回答这些问题的特定范式),去回答作为整体的和事实发生过的“革命”是否实现妇女主体性这一问题。

从“历史的内在视域”来看,“革命”之于妇女主体性的实现形式更是复杂而多样的。许多学者在讨论“革命”与妇女解放之间的关系时,倾向于将“革命”视为一种有明确主体(如革命的党和革命的政府)和明确主题(如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土地所有权、婚姻自由等)的政治运动或社会运动。但作为整体的20世纪社会主义革命,其对于妇女主体性的实现也可以是无明确主体和明确主题的,即妇女主体性是通过各种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的开拓而获得了“某种新空间”“新机会”。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央苏区,《妇女通讯》曾报道:赣东北根据地的一位女团员因开会回家较晚,和丈夫起冲突,因而次日到苏维埃政府报告,要求离婚。这则事例中,年轻媳妇没有跑回娘家,而是找苏区政府解决婚姻内的矛盾。“正因为苏维埃政权的支持,有力地撬动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家庭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升了她们与丈夫公婆的谈判能力。”[20]再如抗日战争时期的延安,由于农村妇女被动员参与生产劳动,成为“能支撑家庭经济同时也能保障抗战需要的生产者”,在经济物质层面和社会道德层面都获得了自主性,而这成为她们在“家庭斗争/协商的主要砝码”。在这种背景下,“对家庭纠纷的处理也就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有了社会化解决的依据和空间”[21]。概括而言,“革命”的存在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空间,创造出新的正当性,这是“革命”实现妇女主体性的根本性前提。但“革命”并不总是以大刀阔斧、疾风骤雨的形式向所谓“传统”进行宣战和讨伐,而有时是为以往不能被容许的观念和行为提供了默许和协商的余地。这即是“革命”作为一个整体,所创造出的一种使“阶级革命”与“女性主义”相结合而探索出的协商与让渡机制。[22]或以本文所研究的Z的生命史而言,这是“革命”为实现妇女主体性而创造的“说和”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