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司改框架意见》和《上海司改试点方案》都将司法责任制列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工作。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重点,上海法院稳步推进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改革,为此,以审判权为核心,完善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办案机制,从而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改革要求;并且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实行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制,从而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通过保障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实施,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为保障高效公正廉洁行使审判权,建立并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
为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上海市高院先后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联席会议的规定(试行)》等6项有关司法责任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配套制度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院结合上海法院改革试点实践,对试行的6项配套制度规定进行了整合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试行)》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规定》3项配套规定。同时,上海高院制定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督查方案》,建立专项督查督导制度,加强跟踪问效、督查评估。自改革试点以来,上海高院组成5个督察组,先后赴17个基层法院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督查30余次,对全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及相关改革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于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法院进行整改。
(一)主要改革举措
1.探索建立完善的合议庭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应当对案件审理负责,据此,上海法院系统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上海的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庭类型化案件审理情况,在审判庭内设立若干专业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建立相对稳定的人员结构,科学配置审判职权,取消庭长、副庭长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对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签发裁判文书。
为强化主审法官职责,规定主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还应承担特定的岗位职责,包括主持庭审、组织合议、控制审判进程以及避免程序瑕疵等职责。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规定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就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从2015年起,上海法院探索合议庭评议音字转换智能支持系统,可以自动生成合议庭评议笔录,使评议全程留痕、合议名副其实。
2.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上海法院系统自2015年开始,着重于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工作机制,有效限缩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审委会依照法律规定讨论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案件,以及数量很少的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和社会稳定,除此之外,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是由合议庭判定。除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般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主要是合议庭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且审委会的讨论只能限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凡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则一概不予讨论,将审委会的职能由过去的具体个案裁判,转变为讨论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关于审判工作的重要规定和事项。
在人员组成上,规定审委会主要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资深法官等人员组成,审委会组成人员限于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今后不再任命不在审判业务岗位,如监察室、办公室的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执行部门也没有审委会委员。审委会的组成人数不得超过本院法官员额数的12%,且总数不得超过21人;如按定额比例少于9人的,可以增加委员人数至9人。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及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可在审委会内部设立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委会人数少于10人的,不设专业委员会。院长可以指定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但不包括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参照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程,涉及专业交叉的综合性案件或专业委员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的,应提交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同时,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和程序,如合议庭认为需要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则首先应由合议庭提出,并向审委会提交需由讨论决定的问题,每个问题都要附上不同意见的总结归纳理由。对于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委会委员应事先了解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及其相应的理由,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如有必要,还可以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查阅案卷。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公开机制,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当事人审委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并在开庭审理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对于未在开庭审理前告知但庭审后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会议召开前7日告知当事人审委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当事人可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或提交新的辩论意见。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审委会评议案件实行全程留痕,评议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并保存会议记录,参与讨论、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可以在讨论后就自己已经发表的表决意见补充书面理由,并附于会议记录之后。审委会委员在讨论表决案件程序中发表的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追究,但违法违纪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除外。
审委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做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反映在裁判文书中。
建立审委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审委会对有关审判工作讨论做出的决定或规定,由审管办或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督办、督查,督办督查部门及会议决定确定的履职部门应就决定或规定的实施情况向审委会做出报告或回复,并由审委会决定是否公示及公示范围。
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审委会内部设委员考评小组,审委会委员每年对自身履行委员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由考评小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在审委会内部公示。
3.优化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机制
在这方面,上海法院强调遵循司法规律,注重科学管理,划清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界限和实施审判管理监督行为的边界,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权力职责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制度保障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实施,切实保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上海法院系统制定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并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对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对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签发裁判文书,通过机制建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权力清单细化不同成员的各项权力,包括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权力,院长和庭长的审判权力,特别是通过权力清单厘清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的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在权力清单中,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方面,正面清单规定了院长具有9项审判管理职权,庭长具有14项审判管理职权,并在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了4条禁令,即院、庭长不得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和分管范围行使审判管理权,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不得违规对审判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不得违规批示处理案件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等。采取“清单管理”模式落实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仅能够明确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而且能够达到“全程留痕”的目标要求,在这种管理机制运行下,院、庭长不能随意对具体案件施加行政干预。
审判长权力清单[2]
·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评议并发表意见;
5.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以及裁判后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案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庭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6.对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有关规定,应当或者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制作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指导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并复核,并与合议庭成员合署签名,共同签发裁判文书;
8.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管理职责:
1.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先行提出裁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草拟裁判文书供合议庭成员共同修改,或者决定由自己或合议庭其他法官根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供合议庭成员共同修改;
2.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对主持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3.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等相关事务。
·负面清单:
审判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变更合议庭成员;
2.违反规定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3.未依法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议即作出裁判;
4.主持合议庭评议时,违反合议庭平权原则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改变评议结果;
5.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承办法官权力清单[3]
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询问当事人;
3.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4.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5.依法就案件程序性事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6.制作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与合议庭成员合署签名,共同签发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7.指导或安排审判辅助人员正确使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输入案件信息;
8.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庭长、副庭长权力清单[4]
·审判管理职责:
1.负责落实本院审判工作任务;
2.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提请审核的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3.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4.对本庭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合议庭成员或本庭其他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5.定期对本庭审理的案件组织庭审评查、质量检查、审判绩效讲评等;
6.定期组织本庭或辖区法院相关条线的会议,讲评分析案件情况和问题,交流审判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7.对本庭审理的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案例向上级法院相关部门、本院相关部门推荐;
8.组织做好有关审判的调研、信息、法宣、司法统计、司法建议,以及办案信息输入等工作;
9.根据需要调整本庭各合议庭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10.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11.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庭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12.管理与本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在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副庭长以承担办案工作为主,协助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庭长指定一名副庭长负责本业务条线或本庭有关法律适用统一的发现、研判等工作。
·审判监督职责:
1.对特定案件通过指定审判组织审理等方式开展事前监督;
2.对特定案件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通过检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本庭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4.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本庭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副庭长协助庭长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
庭长、副庭长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方式干扰、过问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庭长、副庭长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负面清单:
庭长、副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变更已分配案件的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
2.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
3.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4.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5.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
6.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7.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特定案件,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与本院或者上述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院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庭长对这些特定案件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院长、副院长权力清单[5]
·审判职责:
1.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2.根据在合议庭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
3.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发表意见。
·审判管理职责:
1.指导全院各项审判工作;
2.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3.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依照相关规定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5.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司法政策;
6.根据审判工作态势,管理全院审判质效;
7.管理与全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相关审判工作,受院长委托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受院长委托管理相关审判工作时,可以行使相应的审判管理权。
·审判监督职责:
1.对特定案件通过指定审判组织审理等方式开展事前监督;
2.对特定案件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理检察建议、办理当事人申诉和来信来访等对本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副院长协助院长监督相关审判工作。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受院长委托监督相关审判工作时,可以行使相应的监督权。
·负面清单:
院长、副院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和分管范围行使审判管理权;
2.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
3.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4.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5.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
6.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7.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4.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为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基于不同的审判业务类型,各级法院可组成刑事、民事、行政等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在性质上属于审判庭内的咨询性会议,其职能是在审判业务庭工作范围内或在审判的专业领域范围,用以研论某些重大、复杂、疑难、新型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等问题的案件。在高院、中院审判业务庭设立的专业法官会议负责对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等审判业务问题进行研讨。
在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上,通常由审判庭内符合审判长资格条件的法官组成,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以普通主审法官身份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于一些跨专业领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也可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研讨。
对于合议庭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由主审法官向庭长申报,经庭长同意后,才能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只有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院、庭长才能主动提议讨论案件,并应说明理由或附上级机关督办函、当事人来信等书面材料。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主持,与会人员发言及讨论情况全程记入笔录并归档备查,由会议参加人审阅本人意见并签名。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参考性、咨询性意见,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仍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合议庭应当复议,决定是否采纳其意见并做出裁判。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观点或意见,以及合议庭的复议情况和案件最终处理意见均输入审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5.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求,“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6]依照法官办案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的责任范围,应对三种司法过错责任进行合理区分,即一般差错责任、重大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的规定,确定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此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因过失导致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产生瑕疵,经质量评查认定为案件差错的,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差错责任。案件差错责任具体又分为两种: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一般差错责任是指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而应承担的差错责任;对于那些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承担一般差错责任。重大差错责任是指,由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存在严重偏差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造成案件处理结论错误,或是审理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差错责任。案件差错责任的追究范围为已审结的案件,其发现渠道主要来自:案件评查,改判或发回重审,涉法涉讼信访,媒体、舆情等社会传播途径,以及其他发现可能存在差错的途径。审判监督庭是认定案件差错责任的职能部门,对案件差错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差错及差错的相关等次认定提出审查意见,如拟认定案件存在差错责任的,审判监督庭应向原案件审判业务庭告知审查意见,相关法官可提出申辩意见。然后应将审查意见和申辩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相关法官可以列席审委会并作申辩,最终由审委会经讨论后做出案件是否认定差错责任及差错等次的结论。根据合议庭各成员的分工、表决情况等,分别确定不同的工作责任。
明确差错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区分因实体问题而导致案件被认定存在差错和因程序问题或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而导致案件被认定存在差错的责任分配与承担。在这方面,因实体问题而被认定为差错案件且案件原审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对于责任分担,原合议庭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承办法官和参审法官基于4∶4∶2的比例确定责任;在审判长担任承办法官的情况下,审判长与另两名参审法官基于6∶2∶2的比例确定责任。因文书质量问题或程序问题而造成差错案件的,原合议庭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序的职责、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文书制作、校对、审核的职责分工等具体情形来确定责任。属于主审法官不当履行职责形成差错案件的,主审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确保追责程序公开公正,不枉不纵,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追责。
6.建立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为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上海法院自2014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审判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依托现代信息科技,通过对审判管理制度和机制进行充分整合、系统集成,目前上海法院系统已构建了完整的审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一个审判工作机制,审判质量保证体系相当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品控机制,其特点是以过程管理为主轴,在确保法官作为裁判者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基于各审判环节的工作规范,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问题发现、监督评价和促进保障的各项机制运行,形成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司法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过程管理机制。在将案件审判流程分为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调解、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问题咨询、裁判文书、归档、执行及保全、司法中介委托、申诉及再审、非程序性过问14个工作节点的基础上,对每一节点已有机制和规范进行梳理完善,形成标准清晰、可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准则。②评价监督机制。在实现审判流程全覆盖的同时,围绕质效指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廉政监督四个重点领域构建评价监督机制。③问题发现机制。通过严格规范落实包括审委会通报、再审审查、案件廉政回访、信访投诉、律协沟通、12368诉讼服务平台在内的各项机制,着重提高案件质量问题的发现与梳理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和处置。④促进保障机制。如精品案例的发现与培育、裁判文书评优、法官专业能力培养、审判长队伍建设、表彰奖励、信息化保障等多方面联动组合的工作机制,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审判质量保证体系的支撑保障作用,通过“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司法裁判信息的整合开发,构建审判工作智能化模型,针对审判质效方面的弱项数据指标,可以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对策,以提升司法数据的应用价值。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大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见图2-1)。
图2-1 上海法院审判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机制
7.建立并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
上海法院系统建立了“上海法院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进一步推进涉廉事项报告制度、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法院外第三方评价制度。严格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责任追究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建立了审执全程录音录像系统、案件干预登记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诉讼过程中的各重要环节,如立案、分案、开庭、结案以及执行等流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达到办案全程留痕、案件管理全程可视的目的。与市委政法委、检察院联合制定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同时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健全完善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了“一方退出”机制,上海法院系统目前有101名法官因其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按规定实行一方退出。
《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及发表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
严禁私下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交往;
严禁打探案情、泄露办案秘密、干预他人办案;
严禁接受职权和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严禁涉足夜总会、企业会所、私人会所及其他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
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违反六条规定的,由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照执行。
同时,实行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制定了《上海法院案件廉政回访工作暂行规定》。自2013年11月案件廉政回访制度施行以来,截至2016年底全市法院共发放廉政监督卡200万张,案件廉政回访15341件次;建立了“上海法院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自2012年3月系统运行以来,截至2016年底累计监督并提示了2546条风险点。
8.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规范案件分配等审判规则
分案作为法院开展审判管理的入口环节,不仅直接影响到司法资源的配置,而且是法官不受干扰公正办案的重要基础。分案制度长期以来往往被视为小问题,但其实关乎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为规范分案工作,保障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上海法院系统都实行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方式。案件经立案部门立案后,除速裁案件外,统一由立案庭通过电脑系统随机将案件分配至相关审判庭的承办法官,设有专项合议庭的,相关案件在专项合议庭的法官中随机分配。
根据分案规则,仅对于少数特殊情形案件,分管院长、庭长可以指定该案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但必须输入理由并且在法院内网上予以公示。如涉及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集团案件)因情况复杂,由庭长选择是否随机分案;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或指定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审理。分案机制和具体分案情况都在法院内网上予以公示,确保在程序设置上严格赋权、有据可查、有序可控。
为保证法官办案结案量的均衡,在分案顺序上是根据当年各个法官的收案数,按从少到多的顺序分案;法官收案数相同的,则根据各个法官的存案数,按从少到多的顺序分案;当年各个法官收、存案数均相同的,则随机平均分案;依据分案方案,对于设专项合议庭的,案件会自动分配给专项合议庭的法官。这种分案机制,以相同时段各法官的收、存案数作为案件分配的依据,能有效避免各合议庭间的办案不均衡问题。同时,系统对业务部门收案数以增幅50%为标准设立预警提示,便于审判管理部门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流。对于经系统分配的案件,如果承办法官有正当理由不宜承办案件的,应报庭长审批同意后,由庭长对案件分配进行调整,庭长必须在系统里输入调整分案的理由并确认后才能予以调整。
在分案的维护方面,经系统随机分案后,如需调整“承办部门”“是否集团案件”“涉外情况”等立案信息点的内容,因涉及分案结果,必须由立案部门直接网上办理。业务部门如法官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本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专业合议庭分工的,因涉及系统的分案方案,必须提交审判管理部门办理。技术部门则根据审判管理部门的指令,及时调整系统设置。
分案系统除了起到最大限度减少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有效堵住“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入口作用外,还缩短了分案环节耗时,加快案件流转到法官的速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9.全面开展司法绩效考核
在本轮改革中,上海法院系统强调对法官的业绩评价应建立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并对绩效考核的内容、方式及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7个方面,具体为:法官本人的日常履职;法官个人办案数量;相关审判质量;关于法官个人庭审驾驭、文书制作、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群众工作、调研等司法能力方面的业绩;廉洁自律情况;外部评价;其他反映法官业绩的情况。法官的上述工作业绩均在法官业绩档案中体现出来。考核结果必须登入法官的业绩档案以备查询,法官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等级管理、员额退出、评优评选、奖励激励等工作都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同时,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于考核数据信息的运用,通过深度挖掘和有机融合系统数据,实现法官各项工作业绩的综合展示和定制搜索,为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实施提供数据支持,实现法官岗位“可视化”管理,以考核充分调动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大案、要案、难案,更加全面有效地落实司法责任制。
10.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行使审判权力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法官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法官的依法履职行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涉及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实施干预或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遵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处理。
(二)实效与评估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司法责任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质量、效率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经过三年多的改革试点推进工作,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上海法院正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
1.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上海法院系统中,改革后,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保障,解决了之前存在的诸多行政化问题,如审判分离、权责不明、行政式层层审批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得到落实。
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比例为99.9%,仅有0.1%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具体数据为:2015年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为676件,占比为0.11%;2016年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为397件,占比为0.06%。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的责任感大大提高了。如上海二中院推行改革后,2016年全年案件中的99.84%均由合议庭依法自主裁判,法律文书100%由合议庭合署印发。全年仅有28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占同期结案数的1.2‰;同时规范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的案件讨论,2016年,全院各庭专业法官会议共讨论案件135件,同比下降52.8%,其中,案件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倾向性意见的有118件,部分采纳的有7件,未采纳的有10件。
同时,遴选(惩戒)委员会已开始独立发挥作用。2015年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别对1名审判员、1名助理检察员进行了惩戒。
2.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上海法院系统在改革后,院、庭长将更多精力投入案件审理中,院、庭长办案成为常态。比如在上海二中院,院、庭长全部编入各合议庭,在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下统一办理案件。并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院、庭长的办案数量。以法官人均办案量为基数确定院、庭长办案指标,具体为: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审结案件量分别应达到本院法官上一年度平均结案量的5%、20%、30%,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结案件量一般应达到本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结案量的70%、90%,其中法官平均结案量较大的审判庭庭长可调整为50%。截至2016年底,自2014年4月改革以来,院、庭长共办案14276件,占同期结案总数的23.21%,2016年院、庭长办案5544件,同比2015年的4611件,增幅达20.23%。又如,上海闵行区法院实行的“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制度”。闵行区法院地处上海城乡接合部,每年大约要审理4000件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闵行区法院以审判庭为单位,梳理各类案件特点,将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公民重大利益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将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案件确定为“疑难”案件;将受到社会舆论关注、可能引发群体矛盾和信访风险评估等级较高的案件确定为“敏感”案件,共划分出21类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确定包括院、庭长在内的114名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且在审判岗位工作8年以上的法官为“资深法官”,主要负责审理这些案件,并且特别要求,资深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时,必须带一名年轻法官,这样不仅促进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而且起到了“传帮带”的作用。2015年全年,在上海法院系统中,院、庭长直接办案数为6.8万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51.4%;2016年全年院、庭长办案14.14万件,同比上升108%,在2016年全市法院系统办案量中占比近20%。
在上海法院系统中,院、庭长办案现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不仅在办案数量上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而且办理的案件侧重于重大、疑难、复杂、新型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如2015年7月,时任上海高院副院长(现任上海三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王秋良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涉及多国的引渡案。又如2015年12月,上海闵行区法院审理的百事可乐146名员工恶意欠薪案,由时任上海闵行区法院院长(现任上海高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黄祥青担任审判长,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出庭支持公诉,多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后法院当庭宣判。该案影响很大,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而且该案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报的第三批拒不支付工资案例。上海法院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了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现在在“上海法院庭审公开网”上可以通过“庭审直播”或“直播回顾”等栏目全程看到院、庭长开庭审理的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
3.办案质效进一步提高
改革后,由于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减轻、专职审判,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见图2-2)。在上海法院前期的司改试点中,数据显示试点法院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了3.51天,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可以说提高了审案和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尽管立案登记制导致法院案件量大幅上升,但是上海法院系统的司法质效保持稳步提升状态。法官人均结案数,2014年为158.74件,排名全国第二,2015年为187.06件,2016年为228.39件,连续两年都排名全国第一(见图2-3、表2-1)。2014年,上海法院结案率为91.31%,92.5%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9%;2015年,结案率为91.9%,92.3%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2016年,结案率为91.34%,92.4%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见表2-2)。自2014年以来,共有32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见表2-3)和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中位列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2015、2016年上海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公正、效率、效果)均居全国法院前列。
图2-2 2013—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走势
图2-3 2013—2016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走势
表2-1 2014—2016年上海法院收结案和法官人均结案情况
表2-2 2014—2016年上海法院审判质效情况
表2-3 2014—2016年上海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情况统计
改革后,上海法院系统通过建立司法质量评查机制,有效落实了司法责任。在上海法院系统的案件评查机制中,除了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监管和法官的业务绩效考核外,还会重点评查改判发回重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同时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程跟踪监督。在这方面,上海二中院还专门聘请资深退休法官担任评查员,组建了案件质量督查平台,对被改判发回或指令再审、群众反映强烈、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等六类案件进行评查,同时对每位入额法官抽取两件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此外,上海二中院还通过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专门对法官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4.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改革促进了司法公开,提高了司法办案透明度。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较早在这方面进行探索的法院,在2015年他们就开展了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其中,上海社科院接受上海一中院的委托,以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公信力评估,华东理工大学和同济大学接受上海二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委托,采用第三方民意调查问卷这种完全外部评估的方式进行司法公信力评估。2016年10月,上海高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数(试行)》(以下简称《司法公信力指数》),该指数是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总结上述三家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旨在通过该指标体系反映上海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客观状况,促使各法院在实际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指数一共包含6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这些指标是对上海法院整体以及各法院的公信力状况所做的全面审视,而不是针对单个业务部门或法官个人的工作。上海高院旨在从体现司法改革方向、使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具备可信任程度的角度出发,选取了那些既能体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又能反映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指标。如二级指标就包含了执法办案、人权保障、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六个方面;三级指标则由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上诉率、抗诉案件维持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院庭长人均办案数、法官与辅助人员配比、当庭裁判率、法官直接裁判率、庭审直播数、公开开庭率、廉政投诉办结率、违法违纪数等共61项指标构成。这些指标关涉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廉洁等各个方面,涵盖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信访等审判流程的全部环节,因此能够较为系统、全面地反映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情况。[7]
在数据采集上,构成司法公信力指数中的绝大多数指标结果,都是通过直接提取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自动生成的,因而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司法公信力的实际情况,如审限内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等。有部分数据是通过上海高院相关部门分别采集后由研究室汇总,例如庭审材料、文书、案例优秀率等,而违法违纪数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通过公信力指数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可以将公信力指数内含的公正、效率的价值导向在法院执法办案和司法改革中得到落实,有助于引导三级法院及时发现并改进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和审判质效全面提升,推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作用。[8]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显示,上海高院司法透明度名列第一。2016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显示,上海以70.5分第三次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中排名第一,比2015年的总分提高3.9分,司法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5.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间的关系,一直是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中的难题,在这个问题上,上海法院系统确定以审判权为核心,通过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厘清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的范围,并对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予以规范化,以改变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等问题。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一系列改革举措都在于放权,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但相应地,法官审判的独立也给法院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这是各地司法改革试点法院都面临的一个难题。
在这方面,上海在改革中强调构建司法过程的可视化管理模式,以信息化为手段,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通过案件全流程监管和同步自动公开,在法院管理系统中加入干部业绩档案模块、法官办案智能支持系统,实现审判数据自动采集、即时生成,为审判管理、质效评估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同时,上海法院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模式,厘清了案件审判权与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并且,这种管理职权也实行节点管理和“全程留痕”,建立监督活动中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实现了权力运行可视化、审判管理可视化。上海法院开发的管理系统和智能支持系统都已经较为完备,并且在实践中运行良好,这些成果可以直接在全国其他法院进行推广应用,避免各地的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