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中的村集体职能: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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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对文中的核心概念“农地流转”“村集体职能”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其次,从农地流转的动力、障碍、效应和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行为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评述;最后,介绍了理论分析借鉴的基础理论——农户模型、市场模型和合约理论。


[1] 国家统计局对耕地和园地界定如下。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http://www.stats.gov.cn。

[2] 参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 参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