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中的村集体职能: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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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土地集体所有(统)形成于农业合作化时代,家庭承包经营(分)确立于农村改革初期,规范和完善延续至今。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村集体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农民集体所有权不能自发派生出农地其他权属。农户的农地使用权通过村集体发包和农户承包的方式产生,使用权再进一步派生出农地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楚地定位村集体的权利和职能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顺利运行和农地有序流转的基础。赋予农民土地权利和定位村集体职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农村改革的渐进性使得土地权属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划分模糊,村集体容易侵害农户权益,影响农地投资和流转。随着农地流转日趋活跃,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准确定位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职能显得尤为迫切。

土地是农户重要的家庭财产,也是农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农地流转中,卖方实现的是土地的家庭财产功能,买方获得的是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本书以是否有利于土地的家庭财产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发挥为标准(两个有利于)来定位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职能,明确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可以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把土地制度建设和土地本质功能发挥联系起来,不仅能从新的视角为农地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证据,而且能为农地有序流转、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政策建议。

本书的研究内容和相应结果如下。

研究内容一:理论分析框架构建。旨在构建全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农地流转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为实证研究提供假说,为村集体职能规范研究提出标准。

研究内容二:村集体农地流转职能。旨在通过对研究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来判断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职能是否符合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

研究内容三:农地家庭财产功能的发挥。农户可以通过自己经营获取收益,实现土地财产功能,也可以出租土地换取租金,实现其财产功能。研究从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土地闲置情况和土地租金三个方面实证分析村集体参与对农地财产功能的影响。

研究内容四:农地生产要素功能的发挥。土地流转通过在不同生产者之间和不同用途之间重新配置土地,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农产品产出的目的。研究从土地用途和土地经营者两个方面分析土地流转是否符合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要求,并以此检验村集体参与对农地生产要素功能的影响。

整体上,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参与者职能符合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有利于农地家庭财产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的发挥,但对部分农户的福利有负面影响,需要村集体和相关部门决策者予以重视。村集体参与农地流转要注意权衡和协调两部分农户的利益,要注意掌握参与程度的分寸。政府部门对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行为要进行规范和加强监管,但不宜以行政命令和下指标的方式要求村集体推动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