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贫困救助
贫困救助情况包括贫困家庭接受的政府救助情况以及对于政府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本节所分析内容涉及的问卷问题包括“您家2018年有没有享受过以下政府提供的救助或优惠项目?”“政府提供的以下救助或优惠项目对您家的帮助作用大不大?”我们将“贫困家庭接受的政府救助情况”操作化为“接受政府救助项目数”(0~9)、“家庭是否接受了低保金”、“家庭是否接受了医疗救助”、“家庭是否接受了教育救助”、“家庭是否接受了住房补贴”、“家庭是否接受了自然灾害救助”、“家庭是否接受了临时救助”、“家庭是否接受了水电、燃料、取暖费减免”、“家庭是否接受了物价补贴”以及“家庭是否接受了其他救助项目”十个变量,对后九个变量进行的编码为“1=有,2=没有”。类似地,我们将“贫困家庭对于政府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操作化为“低保金的帮助作用”“医疗救助的帮助作用”“教育救助的帮助作用”“住房补贴的帮助作用”“自然灾害救助的帮助作用”“临时补贴的帮助作用”“费用减免的帮助作用”“物价补贴的帮助作用”“其他救助或优惠的帮助作用”九个变量,并将其编码为“1=很大,2=有点大,3=不大,4=没有任何帮助”。
表4-3显示了自评为很贫困与比较贫困的家庭接受的贫困救助情况。整体而言,受访家庭中接受贫困救助项目的自评贫困家庭数量较少。具体而言,接受了“低保金”这一贫困救助的自评贫困家庭相对较多,近40%,其中自认为很贫困的受访家庭接受低保金的比例为51.06%,显著高于自认为比较贫困的受访家庭的33.98%。接受了“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的自评贫困家庭数仅次于接受了“低保金”,分别占24.3%与19.68%,其中在“医疗救助”方面,自评为很贫困的受访家庭接受了的比例(28.4%)要高于自评为比较贫困的受访家庭(22.84%),而在“教育救助”方面,自评为很贫困与比较贫困之间几乎没有差别。此外,约有1成受访的自评贫困家庭接受了“住房补贴”与“物价补贴”,而只有极少的贫困家庭接受“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费用减免”“其他救助项目”。
表4-3 自评贫困状况与接受的贫困救助
表4-3 自评贫困状况与接受的贫困救助-续表
表4-4显示了在自评贫困家庭中,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救助情况。首先,我们看到“家庭是否接受了低保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补贴、费用减免、物价补贴以及其他救助项目”这七个变量与“家庭是否被认定为贫困户”之间均有显著相关性(Pr<0.05),即在自评贫困的家庭中,如果家庭被政府认定为贫困户,接受这七项贫困救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那些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家庭。其次,我们发现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中有近7成接受了低保金,约3成接受了医疗救助与教育救助,2成左右接受了住房补贴,几乎没有家庭接受自然灾害救助、临时补贴、费用减免、物价补贴以及其他救助项目。最后,在未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中只有2成左右接受了低保金以及医疗救助,1成多接受了教育救助。
表4-5显示了自评贫困家庭与政府认定贫困户接受的贫困救助项目数量。整体而言,受访的贫困家庭得到救助项目数大多集中在1~2个。具体看来,自评贫困家庭平均接受的贫困救助项目数为1.17个,中位数为1个,其中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平均能够得到1.92个贫困救助项目,高于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的0.75个。
表4-4 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救助情况
表4-4 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救助情况-续表1
表4-4 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救助情况-续表2
表4-5 自评贫困、贫困户认定与接受贫困救助项目数量
图4-7具体显示了不同居住地、不同民族身份的受访家庭接受的贫困救助项目数量情况。首先,分城镇地区与农村地区来看,农村自评贫困的受访家庭接受的贫困救助项目平均数(1.29)明显高于城镇(0.79);其次,对于民族身份而言,回族自评贫困的受访家庭接受的贫困救助项目平均数(1.36)要高于汉族(1.01)。
图4-7 不同居住地、不同民族身份与家庭接受贫困救助项目数量
整体而言,大部分受访的贫困家庭都认可贫困救助项目的效果。具体而言,“低保金”的帮助作用最大,94%的接受贫困救助的家庭认为其有较大或很大帮助作用。其次是“住房补贴”,有93.79%的接受贫困救助的家庭认为其有较大或很大帮助作用。“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对大多数接受贫困救助的家庭而言也有较大作用。而“费用减免”的效用的认可度相对较低,34%的接受贫困救助的家庭认为其几乎没有帮助作用。
表4-6显示了不同居住地的贫困家庭对于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情况。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受访的贫困家庭对于“教育救助”和“费用减免”的效果评价与居住地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Pr<0.05),其中,关于“教育救助”的效果,受访的农村贫困家庭相较于城镇家庭认为帮助作用更大,而对于“费用减免”,受访的城镇贫困家庭认为帮助作用更大。
表4-6 不同居住地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
表4-6 不同居住地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续表1
表4-6 不同居住地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续表2
表4-7显示了不同民族身份贫困家庭对于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根据卡方检验结果显示,只有“教育救助”这一项目的评价与民族身份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Pr<0.05)。我们可以看到,92.76%的回族贫困受访家庭认为“教育救助”有较大或很大帮助作用,对于“教育救助”的认可度要高于汉族(83.33%)。而“低保金”、“医疗救助”以及“住房补贴”的效果评价在汉族与回族之间没有明显差别,两个民族都比较认可其效果。
表4-7 不同民族身份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
表4-7 不同民族身份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续表1
表4-7 不同民族身份的贫困家庭对贫困救助项目效果的评价-续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