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贫困帮扶
贫困帮扶情况,包括贫困家庭所接受的政府帮扶情况以及对于政府帮扶项目效果的评价。本节所分析内容涉及的问卷问题包括“您家2018年有没有获得过政府提供的这些帮扶?”以及“在以下政府提供的帮扶项目中,您认为对您家帮助作用大不大?”两个问题。我们将“贫困家庭所接受的政府帮扶情况”操作化为“有没有获得农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有没有获得职业介绍/就业机会”“有没有获得信用社/银行免息或低息贷款”“有没有获得税收优惠”“有没有获得技术支持”“有没有获得结对帮扶”“有没有加入农业合作社”“有没有获得政府组织的易地搬迁”“有没有获得政府提供的农田改造/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接受的帮扶项目数”(0~9)十个变量,将前九个变量编码为“1=有,2=没有”。我们将“贫困家庭对于政府帮扶项目效果的评价”操作化为“农业技能帮扶的作用”“职业帮扶的作用”“金融帮扶的作用”“税收优惠帮扶的作用”“技术支持帮扶的作用”“结对帮扶的作用”“组建农业合作社帮扶的作用”“易地搬迁帮扶的作用”“基础设施改造帮扶的作用”九个变量,并将它们分别编码为“1=很大,2=有点大,3=不大,4=没有任何帮助”。
表4-8显示了自评为很贫困与比较贫困的受访家庭接受的贫困帮扶情况。综合来看,获得政府各项贫困帮扶项目的自评贫困受访家庭比例较低。具体来看,接受了“信用社/银行免息或低息贷款”这一帮扶项目的贫困受访家庭占比最高,但也仅为31.1%,其中自评为“比较贫困”的受访家庭获得这一项目的比例(32.85%)略高于“很贫困”受访家庭(26.38%)。获得了“农田改造/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的自评贫困受访家庭分别占比28.22%和27.8%。其中,“比较贫困”的受访家庭中获得这两项帮扶项目的比例均略高于“很贫困”受访家庭;而获得“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税收优惠”“技术支持”“加入农业合作社”“政府组织的易地搬迁”帮扶的贫困受访家庭不到1成,且“很贫困”受访家庭与“比较贫困”受访家庭之间差异不大。
表4-8 自评贫困状况与接受的贫困帮扶
表4-8 自评贫困状况与接受的贫困帮扶-续表
表4-9显示了自评贫困中认定贫困户与非认定贫困户获得的贫困帮扶情况。首先,我们看到“家庭有没有获得农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介绍/就业机会、信用社/银行免息或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结对帮扶以及农田改造/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家庭是否被认定为贫困户”之间均有显著相关关系(Pr<0.05),即在自评贫困的家庭中,如果家庭被政府认定为贫困户,接受以上贫困帮扶的可能性或者数量显著高于那些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家庭。其次,我们发现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有近一半获得了“信用社/银行免息或低息贷款”,约4成获得了“农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结对帮扶”以及“农田改造/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而只有极少家庭获得过“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税收优惠”“技术支持”“加入农业合作社”“政府组织的易地搬迁”帮扶。最后,表4-9还显示,在未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中有近2成接受了“农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信用社/银行免息或低息贷款”“农田改造/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表4-9 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帮扶情况
表4-9 贫困户认定与接受的贫困帮扶情况-续表
表4-10显示了自评贫困户与政府认定贫困户获得的政府贫困帮扶项目数量。整体而言,受访的贫困家庭得到的帮扶项目数大多集中在一至两个。自评贫困的受访家庭平均获得的贫困帮扶项目数为1.34个,其中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平均能够获得2.15个贫困帮扶项目,明显高于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的受访家庭(0.76个)。
图4-8显示了不同民族身份的贫困家庭获得的帮扶项目数量。总体而言,汉族与回族受访家庭平均获得贫困帮扶项目数差异不大,其中,受访的回族贫困家庭平均获得1.40个帮扶项目,略高于汉族(1.28个)。
表4-10 自评贫困户、政府贫困户认定与接受贫困帮扶项目数量
图4-8 不同民族身份的贫困家庭接受贫困帮扶项目数量
表4-11显示了农村地区自评贫困家庭对于贫困帮扶项目效果的评价情况。整体而言,大部分受访贫困家庭都认可政府贫困帮扶项目的效果。具体来说,“金融帮扶”与“基础设施改造帮扶”的作用得到高度认可,约95%的接受贫困帮扶的受访家庭认为这两个项目有较大作用;“易地搬迁”、“结对帮扶”以及“技术支持帮扶”也获得了约90%的接受贫困帮扶的受访家庭的认可。相较而言,“组建农业合作社帮扶”的作用认可度不高,有近半数接受贫困帮扶的受访家庭认为作用不大。
表4-11 农村地区自评贫困家庭对贫困帮扶项目的效果评价
表4-11 农村地区自评贫困家庭对贫困帮扶项目的效果评价-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