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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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知成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口头协议成泡影

案例背景

张某、王某、李某欲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从事汽车维修和美容业务。三人协商由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0万元,李某以名下价值15万元的门面房作为出资。等三人对合伙的具体事宜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和李某根据三人协商的结果拟定了书面合伙合同。合同中明确记载了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出资方式及数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事项。书面协议拟定好时正赶上张某在外地出差未回,王某、李某即打电话告知了张某该协议的内容。张某听后随即表示不用签协议了,只要大家商量好具体的事项就可以了。王某、李某在合伙协议上签了字,而张某未签。

随后,三人便开始开门营业,但是一直未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张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他人借了3万元作为企业的日常开销,言明年底归还。但由于经营不善,三人的企业散伙。年底债权人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便找到王某和李某要求共同还债,遭到王某和李某的拒绝。张某遂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法庭以合伙协议未生效,合伙企业未成立,借款行为系张某个人行为为由,判决张某败诉。此时的张某才意识到,就是当初自己图省事,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未办理营业执照才导致了今天的败诉。他追悔莫及,尝到了不懂法律的苦果。

律师分析

现实中会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许多人不懂,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吗?未经所有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能生效吗?合伙协议都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合伙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使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遵循一定的规则,维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合伙企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张某三人成立合伙企业应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这样有利于保障合伙人的利益、减少纠纷,而且书面合伙协议也是合伙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本案中,王某、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还不能生效。虽然王某、李某拟定的合伙协议是根据三个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意见订立的,二人也以电话的形式通知了张某协议内容,张某也表示了认可,但是张某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因此,该合伙协议还不能生效。王某、李某拟定的合伙协议中包括了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出资方式及数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事项,除此之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协议还应该记载出资的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或是签订补充条款。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借款行为就只能判定为个人行为,苦果自尝了。

温馨提示

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其设立以合伙人相互信任为基础,书面合伙协议在订立之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充分体现其人合性。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合伙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伙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才能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只能视为个人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