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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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欺骗的方式得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得不偿失

案例背景

陈明是家中老大,他还有两个兄弟,母亲常年有病,只有父亲一个劳动力,家中经济状况特别差。懂事的陈明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放弃考大学的机会主动退学进城打工。几年后,两个弟弟都大学毕业有了自己的工作,也都能养活自己了,日子越来越好了。慢慢地陈明想要有自己事业的想法越来越强烈,所以在外打拼多年以后,就决定回到家乡自主创业。

回到家乡后,陈明经过市场调查研究,把目光投向了食品加工。经过咨询一位曾经干过食品加工多年的老相识,陈明准备好了大部分关于个体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材料,但是还缺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陈明为此事发愁的时候,他的那位老相识找到陈明说:“兄弟,我这里有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你只要稍微‘加工’一下就可以了!”原来这位老朋友说的“加工”就是伪造复印一下就可以了。陈明听了连连摆手说:“不行!不行!我是正正经经做生意呢,不能这样干!”对方说道:“你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合格的就可以了。这个流通许可证只是个形式,没有关系的!你知道这流通许可证现在有多难办吗?”陈明觉得他说的也十分有道理,自己正当经营,产品过关应该不会有问题。

就这样,陈明在2014年1月的一天来到了某市A区工商局,工商局依据陈明的申请,当场受理审查了其提供的附有照片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其核发了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的个体户营业执照。陈明拿到营业执照后,食品加工厂就热热闹闹地开工了。

但是没过多久,在该辖区的一次工商专项大检查中,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发现陈明所经营的食品加工厂并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过周密仔细的调查证实,陈明当初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所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系从他人手中借来的经过伪造、复印,上交给工商局的。鉴于陈明生产的食品经过检验都是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工商局就责令陈明改正错误行为,处以罚款了事。陈明经过此事后悔不已,后悔自己不该贪图便宜做出了违法违纪的事情,让自己的加工厂还蒙受损失。

律师分析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跨越法律底线的问题,为个体私营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本案中,陈明伪造食品流通许可证,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获取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做法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陈明应该认识到自己通过伪造手段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仅是恶劣的行为,还给市场留下了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陈明应当积极配合工商机构的处罚,补办相关手续,从自身做起严把食品质量关。而陈明就是因为不懂法才会认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可有可无的,最后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头脑也随之越发活跃,各种经营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为我们自己的富裕生活进行奋斗的同时,也要牢记法律、道德底线,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就迷失自己,最后得不偿失。法律是自由的也是公平的,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才是我们幸福生活长久的保障,否则就会像案例中的陈明一样,辛辛苦苦经营的事业岌岌可危。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