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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截然相反的证言,法院会如何取舍?
现实困惑
甲和乙因为一点小纠纷在路边打了一架,甲将乙打伤,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甲主张是乙先动手,而自己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将其打伤,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其表哥作证。乙则提出是甲先动手,并且有路人丙作证。这个时候,法院应该采纳谁的证言呢?
律师点评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两个证人的证言是完全相反的。那么,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取舍证据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此,由于甲的表哥与他存在亲属关系,证明力较低,所以法院在本案中采信了乙提供的证人丙的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数据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特别提醒
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