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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被告不到庭,法院会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钱某与赵某是大学校友,经过几次接触,确定了恋爱关系。赵某的前女友林某多次找到钱某无理取闹,试图破坏两人感情。后来林某电话提示钱某查看当天的当地晚报,在晚报上有一名女白领为了金钱视感情、清白于不顾,生活极为腐化。钱某发现“女白领”不仅与自己同名同姓,还同在一个公司。一怒之下,钱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但是在开庭的时候,林某却拒绝出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办呢?
律师点评
由于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比较明显,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将案件诉至法院,很多被告也是不愿意出庭的。那么,在这个时候,法院是不是应该中止审理,等被告来了之后再进行审理呢?对此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即使被告没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特别提醒
对于被告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而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传唤还是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