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等
107.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法庭是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是极为严肃的地方,任何人违反法庭纪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处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以上规定,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庭规则,违反法庭规则,可能面临以下处罚:训诫、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08.恶意起诉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不但损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恶意起诉行为,法律绝不姑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对于恶意起诉行为,法院不仅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情节轻重还可能会予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09.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义务的,会受什么处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不仅处罚恶意起诉,还处罚执行中的恶意串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判决的,可能会被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10.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答:处罚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会给予惩罚。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111.对妨害诉讼进行的罚款,一般为多少?
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由此可见,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处罚幅度各不相同。
112.对妨害诉讼进行的拘留,一般为多久?不服拘留决定的,可以怎么办?
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措施有罚款、拘留。那么,拘留多久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由此可见,拘留的时间为十五日以内。拘留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拘留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拘留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若行为人不服拘留决定怎么办?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行为人不服拘留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113.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诉讼合法吗?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由该条的第一项可知,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诉讼也会受到处罚。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不要做冒名顶替的事。
114.什么是“期间”?如何计算?
答: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广义的期间还包括期日,也就是法院指定的开始进行某一诉讼行为的具体时间,例如开庭审理日期、宣判日期。至于期间如何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由此可见,期间开始的时、日以及作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的节假日以及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均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2008年1月2日接到判决书,他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接到判决书的当日不算,从第二天起算,上诉期间是1月3日到1月17日。
115.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到”以什么为准?
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那怎样才算是送交给受送达人了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后,即已“送达到”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就是送达日期。
116.留置送达的含义是什么?留置送达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留置送达是指在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照法定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送达对象有可能是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还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117.什么是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签送达回证其效力会受影响吗?
答: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是法院和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并非由当事人一方意志来决定的,只要法院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受送达人,即可发生相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因此,在直接送达中,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但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118.如何界定使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日期?
答: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更加便利。但相对于传统的信件送达,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呢?一般送达日期就是受送达人能够看到送达的诉讼文书、了解文书内容意思的日期,因此电子送达也应以此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另外,电子送达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119.未交齐诉讼费导致撤诉处理的,已交的费用可以要回吗?
答: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现实的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原告未交齐或没有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那么原告因未交齐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后,原来已交的部分诉讼费用还退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可知,原告因未交齐诉讼费用而按撤诉处理后,原来已交的部分诉讼费用会退还一半。
120.兼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案件,怎么收取诉讼费?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由此可见,对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兼有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