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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 辖
126.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27.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分配的?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128.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能否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为了便捷、高效、顺利地进行诉讼,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法院管辖。
129.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