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受非法剥夺
★农民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树木等
★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权利人所有
了解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供其居住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并且对该房屋和树木拥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保护权利
案例1:宅基地被人侵占怎么办?
孙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发展得很好,在深圳定居后就将二老接到深圳去安享晚年。孙某夫妇于2003年4月份去了深圳,此后两年不曾跟村里联系。
2005年7月,孙庄村委决定将孙某家的宅基地分给村长李某,作为他这几年辛勤工作的奖励。李某在本村已经有一处房子,在得到孙某的宅基地后,李某立即着手推了老房进行重建,并于2005年9月份入住。2005年12月,孙某夫妇由于过不惯城里的生活,回到了孙家庄。可是回来后发现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老屋竟然不在了,而且宅基地已经改姓李了。孙某想向李某要回宅基地,李某以村委会决定将宅基地分给自己为借口不归还给孙某,孙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该宅基地确为孙某所有,并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李某以村委会决定为由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村委会无权剥夺孙某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因此李某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后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李某归还孙某的房屋,孙某支付李某重建费5000元。
案例2: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住房及宅基地吗?
户口在城市的邓某退休后想到乡下去生活,可是邓某在农村没有宅基地。邓某的小舅子李某在乡下生活,听了邓某的愿望后,表示会给邓某在村里联系一套房子。李某的同乡马某这几年经常在外居住,于是李某找到马某,问他愿不愿意将房子卖给邓某,邓某愿意花3万元购买。马某见邓某开出这么高的价格,于是欣然同意,将房子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卖给了邓某。
3年后,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将邓某现在居住的村子划入规划区,要拆迁后重建。邓某现在的房子大约可获得30多万元的补偿款。马某听说后匆忙赶回乡里,表示他要收回房子,房子不卖了,要求邓某归还房屋。邓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邓某、马某私自买卖宅基地,违反我国法律,因此二人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无效,邓某应该归还马某宅基地,而马某应退还邓某3万元,并赔偿邓某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上述案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于经过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使用权,有权依法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农民使用的宅基地任意侵害或收回。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居住在村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如第一个案例中的村委会就无权将孙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分给李某。
同时,我国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对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因此城镇居民应该避免在农村买房,即使买了房也得不到法律保障。生活中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最后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该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