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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
2015年3月,某区地铁四号线项目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住户老邹名下的房屋恰在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9.5平方米,包括附着物及一次性补助费用在内的补偿款合计约为51万元。老邹本打算同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其子小邹百般阻拦,小邹认为: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这房子过些年就是自己名下的财产了,是否接受补偿协议要由自己决定。然而,老邹则打算拿到这笔补偿款后留存养老,不希望儿子参与此事。父子二人因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争议不断,延误了拆迁进程。那么,该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老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理应归属老邹。小邹虽然是其子,将来有权继承老邹的遗产,但并非征收时的房产所有权人,自然无权将补偿款装入自己的口袋,也不应阻挠合法的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行为是改变物权所有人的行为,为平衡公共利益与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定的补偿。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有专门的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公平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当然,补偿并不是无限制的给付,即应遵循公平补偿原则,以此实现对所有权人的权利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人是指签订征收协议时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并不包括将来的继承人,因为此时所有权人并未死亡,被征收房屋还不属于遗产,所有权属于房屋所有人,而不属于将来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