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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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居民合法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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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初,某社区公告栏贴出政府征收房屋通知,通知称:“为更好地发展本地区经济,同时本着便利群众生活的目的,决定拓宽公路,需占用部分居民房屋。”崔某的房屋恰好在征收范围之内,他认为自己的祖祖辈辈都在这里居住,其他人无权强行要求自己搬离此地。2015年6月底,征收项目负责人找到崔某商谈房屋征收赔偿问题,崔某却关门不见,并称自己的住所别人无权干涉。征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征收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法律允许征收居民合法房屋吗?其合法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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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房屋征收有明确的规定,政府进行房屋征收需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予以公平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政府为了改善本地区交通状况而征收崔某等人的房屋及土地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这种合法的征收行为,崔某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当然也有权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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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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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等事项。征收目的不包括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性房屋拆迁,这使得对公民私有权的损害大大降低。征收范围明确为城市规划区内及规划区外的全部国有土地,且进一步统一了拆迁补偿适用的标准,减少因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拆迁标准混乱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