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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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严格地讲,公司解散和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清算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必经程序。本节我们将介绍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及情形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对公司解散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按照一般法律理解,公司解散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将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在解散过程中,公司丧失的只是从事营业活动的行为能力,其法人资格并未真正消灭。

能够引起公司解散的事由很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其法人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其他原因的解散,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此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2)公司解散后,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目的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营业活动。(3)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机关停止行使权利,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将由清算组对外代表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同样,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也没有对公司清算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按照一般法律理解,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法上,企业合并或分立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不需要走公司清算程序。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所以,被合并公司或被分立公司依然需要收回自身股份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以使其最终归于消灭。

公司清算有下列不同的分类:

1.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的情况,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解散。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解散。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全体股东确定的清算方案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的清算只能是法定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这也是公司清算的最基本的分类。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