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定程序
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属于公司终止经营并使其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除了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其他事由解散后进行清算的,一律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成立清算组及清算组的职权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理公司财产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疑难问题17】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清算时是否承担补足责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于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有关分期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上述规定中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对于适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司不再适用,应理解为仅仅适用于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所保留的暂不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业公司。所以,在新公司法下,不论是否适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管理制度,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清算时都需要承担补足责任。
四、清偿公司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五、分配剩余财产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六、清算终结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