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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428918.01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评定的修复费用1700万元在原告请求的工程款20428918.01元中直接扣减了。
原被告双方对该重审判决不服,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撤销重审判决,再次将本案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